健工請假好唔好2023!(小編貼心推薦)

Posted by Jack on May 25, 2019

健工請假

但如果新進勞工提出近年的檢查證明(未超過上述定期檢查期限),就可以不用實施體檢。 過年期間徵臨時計時人員,因涵蓋到國定假日,薪水計算方式會有不同;而保險的部分,即便是臨時、短期的人力,也要依法投保勞保、就保、提撥勞退金,至於健保的部分則依照工作期間長短而有不同狀況。 但是僱用短期臨時工通常天數都不長、沒有整月在職,臨時工的保險該從何時加退保?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覃玉蓉直指,面對員工爸媽的育兒需求,勞動部總回應,可請特休假、特休用完請事假,他批評這樣的回應非常不適切。

經本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2週)、第30條第3項(8週)、第30條之1(4週)規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了雇主應對在職勞工施行健康檢查,相反的勞工也有接受健檢義務,因此原則上雇主應給予公假讓勞工前往受檢。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安署)說明,《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而「體格檢查」費用,法無明文規定,則可以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Q:事業單位以品質扣款、盤損等名目扣發績效獎金作為賠償之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疑義A: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健工請假: 雇主負擔體檢、健檢費用,是否可視為勞工薪資所得?

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該法所稱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健工請假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本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如附件),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健工請假

托盟表示,從2021年父親節開始倡議彈性育嬰假,兩年過去了,育嬰假依舊「零修正」,托盟昨(8)日再度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盡速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保險法,升級現行育嬰假制度,允許家長以「日」或「小時」請領,且用到小孩滿八歲,支持家庭雙薪育兒。 面對嚴峻的流感疫情,以及即將迎來9月開學腸病毒高峰,家長不免憂慮是否又要請假顧小孩了? 尤其現行規定學前托育機構同1班1週內有兩個小孩感染腸病毒,班級就必須停課7天,當遇到停課或自己孩子感染時,家長的特休、事假、家庭照護假又不夠請時,這並不是政府提高補助、津貼或喊喊催生口號就能解決的問題。 職安署說明,適性選配工之評估,因涉及醫學專業,雇主應參照醫師之專業建議為之,若勞工之體格檢查結果異常,但醫師並未建議其不適合從事某種工作,雇主不宜以該異常而不予僱用。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1條,如雇主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 也就是說,當勞工申請一個月以上的假時,例、休與假日即可計入請假期間內,然而「一個月」要如何認定,此函文並未說明清楚,因此實務中恐怕也很容易產生爭議。

健工請假: 特別休

因應2021年基本工資上漲及國定假日計薪較高,許多求職者們也願意犧牲連假假期,趁這段期間賺過年紅包。 健工請假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健工請假2023 她剛換新工作,老公也在上班,兩人只好協調輪流請假,設法熬過7天。

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Q:提供外勞之膳宿可否約定為工資給付項目疑義A: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健工請假2023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基上,提供外勞之膳宿費用自可由勞雇雙方自行於契約約定納入工資給付之項目。

健工請假: 雇主聘僱外國人、移工需要辦理健康檢查嗎?

簡言之,99年的函釋係闡明,所謂「一個月」之意涵係指30日,故當勞工連續請假超過30日時,例假、休息日與休假日(國定假日)即可併入請假期間。 不過以實務來說,部分工時勞工工作時間往往不固定,因此若按小時計算,恐怕較難以適當計算出合理時數,且由於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時間往往較短,因此仍建議回歸以日為單位,較不易衍生爭議。 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因應新冠疫情勞工請假及工資相關規定較為繁複,茲彙整並簡化說明如下列表,以利快速檢視,但仍有相關規定須特別注意,請依序號對照進一步了解相關規範。 當確診成為常態,與疫情共存已為日常,不論出勤與否還是工資計算,不少勞工在「與防疫假別」的勞動權益仍有很多疑問,對於勞資雙方皆造成不小的困擾,茲整理相關資訊分享之。

健工請假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及第18條則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年齡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的勞工則需每年或於變更其作業時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除了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外,另應按其作業類別實施特殊體格檢查。 三、依第30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二、依第30條第3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健工請假: 勞資Q&A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述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得予留職停薪。

健工請假

備註: 1.例假日為強制規定,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即使勞工同意亦不得停止例假。 3.2週變形及8週變形行業,例假日為7休1,經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一4週變形之行業,例假日可依該規定調整為14休2。 妊娠3個月內流產之勞工,選擇請性平法流產假者可不給薪,但不得扣發全勤獎金;選擇勞工請假規則之普通傷病假者,半薪並不得扣全勤獎金。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然而要制定請假流程前,仍應該先釐清勞工請假的相關規範與權益,否則雇主制定的請假流程非但可能無效,還可能成為違法的證據喔。 托盟發言人黃喬鈴說明,現行腸病毒一次停課7天,但家長都知道一年不會只發生一次,若育兒爸媽年資淺、年假根本不夠用。

健工請假: 事假

而新入職體檢、工作定期健檢實為法律規定,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17、18條規定,雇主需於僱用勞工時施行「體格檢查」(體檢),並對在職勞工施行「一般健康檢查」(健檢)、「特殊健康檢查」和「特定健康檢查」。 Q:勞工請假被扣全勤獎金,致當月所得低於基本工資疑義A: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台中市政府勞動局說明,勞工如有傳染病,雇主與勞工除應配合衛生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及防疫措施外,並得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就醫或留職停薪或其他可隔離避免傳染病之方式處理,雇主不得逕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亦不得逕以切結書內容取代勞動法令規定。 健工請假 勞動部說明,「體格檢查」(體檢)係指於僱用勞工或變更其工作時,為識別勞工工作適性,考量其是否有不適合作業之疾病所實施之健康檢查。 而所稱「健康檢查」(健檢)係指依在職勞工之年齡層,於一定期間所實施之一般健康檢查;及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依其作業危害性,於一定期間所實施之特殊健康檢查,其目的在保護勞工健康,以早期發現職業病,並改善勞工作業環境。 Q:有關雇主發給之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個案認定。

  • 3.2週變形及8週變形行業,例假日為7休1,經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一4週變形之行業,例假日可依該規定調整為14休2。
  •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20條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而勞工有接受之義務,故對於上開規定之檢查,原則上雇主應予公假讓勞工前往受檢。
  • 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 然而第5天小寶中了腸病毒,又必須再停課7天,隔幾天又傳染給大寶,兩個孩子幾乎停課半個月。
  • 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基本工資及延時工資相關規定,可連結本部網站/常見問答項下查詢。

不過,一個函釋沒說清楚,導致稱亦產生,就會有像小編這些無聊人士再去詢問,因此自然會再有另外一個函釋來說明。 還是要強調一下,按《勞基法》第43條當勞工有「正當事由」而請假時,即享有請假權利,該條文並未授與雇主「准駁權」,詳細論述於前一篇已有說明,故不再贅述。 (台灣英文新聞/朱明珠 台北報導)台灣少子化問題儼然已成國安危機,政府祭出生育、育兒、托育補助來催生,但成效有限。 對此,托育政策催生聯盟呼籲政府應跟上國際趨勢,修法實施彈性育嬰假,減輕雙薪或無後援爸媽的煎熬。

健工請假: 休假日

但若勞工與公司間原約定按月計酬,公司片面變更為按時或按日計酬,如實際變更契約內容且損及勞工之權益時,應事先取得雙方協議。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20條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而勞工有接受之義務,故對於上開規定之檢查,原則上雇主應予公假讓勞工前往受檢。 惟若為事業單位基於相關福利措施優於職安法所辦理之檢查,因其已逾該法規定範圍且健康檢查尚非提供勞務,勞動基準法亦未有明定,建議宜透過勞資協議處理。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除了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外,另應按其作業類別實施特殊體格檢查。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了雇主應對在職勞工施行健康檢查,相反的勞工也有接受健檢義務,因此原則上雇主應給予公假讓勞工前往受檢。
  • Q: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 新進勞工的「體格檢查」、在職勞工「健康檢查」之檢查項目列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九;特定作業類別的「特殊體格檢查」及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的「特殊健康檢查」之檢查項目列於附表十。
  • 托盟召集人劉毓秀說明,腸病毒停課停托辦法行之有年,以台北市為例,該行政命令從2000年開始實施,後續政府訂有兩性工作平等法、育嬰假等相關法律,但完全沒有整合,以至於雙薪家庭面臨小孩停課,誰來照顧的問題。
  • 1.B總僱用5位正職員工,是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須幫新人妹加勞保,並在2/11到職第一天就加保、2/14退保。

Q:奉派至國外或大陸之子公司工作,發生資方積欠勞工工資情事,國內之行政機關管轄權疑義A:查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勞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其契約內容(薪資給付方式、工作地點、勞務提供對象等)可由雙方約定之。 另母公司與子公司為個別權利義務主體,若該勞工係基於借調關係,由母公司調往子公司工作,勞雇關係仍存在於母公司。 若非基於借調關係,而係與母公司合意終止原約,再與子公司成立新的契約,則屬另一勞動契約之履行。 Q:工資可否包括膳宿等實物A: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22條規定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 健工請假2023 基上,雇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工資,應屬合法。

健工請假: 體檢報告發現勞工不適任,能不錄用嗎?傳染病能終止勞動契約嗎?

不支薪的家庭照顧假,一年只有7天,且與事假合併計算,一年不得超過14天,一旦家長請完特休、家庭照顧假、事假後,將無假可用,雇主也可不再准假。 托盟召集人劉毓秀說明,腸病毒停課停托辦法行之有年,以台北市為例,該行政命令從2000年開始實施,後續政府訂有兩性工作平等法、育嬰假等相關法律,但完全沒有整合,以至於雙薪家庭面臨小孩停課,誰來照顧的問題。 若雇主是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外籍移工),則須在來臺後「3個工作日內」及「健檢起計日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因此,體檢目的是為識別勞工的工作適性,原則上是在錄取雇用時、實際從事該作業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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