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勤獎金勞基法6大好處2023!(小編貼心推薦)

Posted by Tim on August 26, 2020

全勤獎金勞基法

對勞工而言,特別休假制度不只是一項福利,更是勞工的法定休息權利,適時的休息有助於勞工恢復工作後所產生的身心疲累,保持應有的勞動力與戰鬥力。 當然還會想問勞基法生理假扣薪、全勤相關問題,但你知道其實生理假規定不列在勞基法裡嗎? 讓律師為你詳細說明(若有其他問題,文末附有免費法律諮詢)。

全勤獎金勞基法

(一)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將所列11款給與,無論是否為經常性給與,均排除係在工資之列。 關於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固為該法第1條第2項所明定。 惟同法第21條,僅就勞雇雙方所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予以明文禁止。 次查雇主若為改善勞工生活而給付非經常性給與或為單方之目的,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即非勞工工作給付之對價,無論其係固定發放與否,倘未變更其獎勵恩惠給與性質,亦不得列入工資範圍之內。

全勤獎金勞基法: 全勤獎金對勞動部而言,是「工資」的一部分

加班費是以勞工的每小時平均工資為基準,而根據勞基法 §2 第 3 項,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經常性給與」指的是有明訂發放標準,每個月都領得到的錢(如:底薪、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績效獎金等)。 當勞工遲到時,有些雇主會直接扣薪水,有些則會「要求」勞工請事假,或以曠職論處。 全勤獎金勞基法2023 既然法律有限制,那麼對於愛遲到的員工,雇主究竟可以怎麼管理呢? 全勤獎金勞基法2023 本文建議可以從設定全勤獎金、考勤獎金的方式,鼓勵員工全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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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當其衝的是各種海洋生物,如海龜、鯨豚、魚類、珊瑚礁,甚至鳥類,都有可能會因為誤食塑膠垃圾,或者被廢棄物纏繞而造成死亡。 而塑膠垃圾也會隨著時間在海水中釋放出有害的化學物質,例如雙酚A(BPA),或者分解成塑膠微粒。 當這些化學物質、塑膠微粒進入海洋生物的體內,就成為食物鏈循環的一部分,進而危及到人類的健康。 為了改善這個問題,我們希望打造一個讓大家安心發表言論、交流想法的環境,讓網路上的理性討論成為可能,藉由觀點的激盪碰撞,更加理解彼此的想法,同時也創造更有價值的公共討論,所以我們推出TNL網路沙龍這項服務。 人稱菲大,菲利普(宋克家),一個有跨領域背景以及跨國人資管理經驗的HR,現為上承人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資深顧問)以及FemasHR鋒形雲端人資系統的特約顧問。

全勤獎金勞基法: 企業人資請小心,處理員工「特別休假」最容易犯這5種錯誤!|法務長專欄

至於何謂「對價關係」❓ 所謂對價即應「對等有償」之允諾關係,因此為勞工倘「#憑一己之力提」,而得以獲取之給付(如績效獎金),即屬之;簡言之,勞工可單純透過「自己的勞務」獲得,而毋庸再視他人之勞務成果之報酬,即屬於工資範疇。 勞動基準法第24條對雇主於平日或休息日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俗稱加班)所應給付工資的標準,規定如下: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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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訴願人並未經何君同意將其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遞延至次年一年度實施,亦未於年度終結時折算發給工資,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之事實,應可認定。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明定,乃女工應有之合法權益,不應視為缺勤,原有之全勤獎金自應照發。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 經本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2週)、第30條第3項(8週)、第30條之1(4週)規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現行勞動法令上,並未直接界定全勤獎金的「定義」,因此主要是由民間公司行號自行界定其定義。 排班方式除了可選擇一例一休正常排班,法令還有彈性工時規定讓雇主排班更有彈性,但也要留意每日、每週工時的天花板,還有最低休假天數的規定,以免觸法!

全勤獎金勞基法: 員工愛遲到,雇主可以扣薪嗎?這樣可能已經違法!

「我常跟團隊說,我們要盡我們的所能,去引進並留住好的產品,因為這些產品都關乎我們每一個人未來老後的醫療品質。」黃淑麗認為,醫材商在醫療體系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是可以為台灣醫療帶來改變生命的創新,而這正也與博而美秉持「為生命服務」的信念不謀而合。 就像博而美20多年前導入顱內壓監測系統,希望透過精確監測及早發現異常,避免病人因為顱內壓力急遽變化導致腦部嚴重傷害甚至腦死。 「這個系統和觀念我們推了很多年,去年健保局也終於納入健保給付,對腦損傷的預防極為重要。」正因為這份信念,所以博而美將近40年深耕台灣,始終把人放在第一位,願意花時間去和醫院、醫師溝通、了解在地需求,為台灣醫療帶來更多創新與突破。 除了材料上的環保,Galaxy S23 旗艦系列也被設計得更經久耐用,增加了更多可以維修、更換的零組件,用戶不再需要因為一點故障就換掉整支手機。 尤其Galaxy S23 旗艦系列還首度採用 Corning® Gorilla® Glass Victus® 2的裝置,有效提升整體耐用度,再加上四代的作業系統更新,及長達五年的安全更新,長時間為用戶提供保護。

基本工資指的是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報酬的最低標準(111年月薪基本工資為25250元),因此只要符合勞基法定義之項目均可納入。 但要特別注意如事業單位規範遲到、請假扣薪,如依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後,仍不可低於基本工資。 雖然部分工時勞工常見約定為時薪制,但實務上也存在著月薪制型態。 若約定為月薪制部分工時勞工,則約定每月薪資不低於依工作時間比例計算的每月基本工資即可。 舉例:若出勤天數與全時勞工相同,但每日只約定出勤6小時,則雙方約定薪資不可低於現行基本工資依比例計算=23,800×(6/8)=17,850元。

全勤獎金勞基法: 全勤獎金:勞動部當作「工資」的一部分

勞工蔡君之105年10月勞工出勤紀錄及薪資明細,蔡君該月份僅遲到107分鐘,僅得扣其當月工資計176元(23,780元÷240小時÷60分x107分),而訴願人卻扣276元,確有溢扣蔡君工資100元,致未全額給付當月工資之情形。 《104職場力》小編特別精選企業人資、勞工朋友經常詢問的問題,讓每個人都能更加熟悉法規,落實法令規定、職場不吃悶虧。 勞動基準法於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施行,已歷經數十年,不斷調整與修正,為勞工權益增添更周全的保障,使勞資雙方都能獲得該有權利與完善職場及勞動環境,共創雙贏局面。

勞健保的勞工個人負擔保費、公司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所扣的福利金、加入企業工會後的會費、新制勞工退休金的勞工自願提繳、勞工遭強制執行命令之扣款等,以上狀況都是雇主依法代扣繳勞工的工資,在判斷每月薪資是否低於基本工資時,不須納入檢視,應以未扣款前的金額判斷。 實務上企業薪資結構常有「底薪」、「基本薪」等名詞,容易與「基本工資」混淆。 但依法令規定,舉凡伙食津貼、職務加給,只要是正常工作時間所獲得(即不算加班費)、符合勞基法「工資」定義的項目,加總後不低於「基本工資」即可。 故勞工每月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全勤獎金勞基法: 全勤獎金不可隨意亂扣

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該法所稱之工資。 故不論其單項目是否為經常性給與,自應併入每月應領薪資總額內計算。 產假停工期間的薪水計算,要注意的是受僱員工到職時間是否滿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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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說過,根據勞基法第2條,「工資」定義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薪資結構也就是薪資組成的基礎,而這個基礎來自於「薪資科目」,簡單來說就是薪資單上的明細項目,包含工資及福利,也就是在法令中我們常常看到的「因工作的所得」或「經常性給予」,以及「恩惠性給與」兩大類。 案經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於105年5月9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核算所僱勞工許〇〇等人105年2月份至3月份延長工時工資,僅以底薪為核算基準,未將「全勤」及「獎金」等項納入延長工時工資計算基準,違反行為時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

全勤獎金勞基法: 員工在請哪些假別的時候,雇主不能扣發全勤獎金呢?|

(狀況二)分職位高低給付,也沒距離限制,就算住在公司旁邊一樣有固定津貼,月不論出勤狀況,這些都屬於固定經常性給與,這種情形會被認定屬於工資。 生理假天數與生理假給薪,通通列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導致工作有困難,每月可以請生理假1天,全年請假天數在3天內,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天數併入病假計算。 一、不存在的「勞動基準法生理假」 不少女性每個月都必須對抗經期上的不適,每個人經痛的症狀不同,但大多讓人無法專注,虛弱的身心也會嚴重影響女性勞工的產值,所以法律上特別給予女性生理假的權益,希望能讓飽受生理之苦的女性好好休息。 為提供事業單位就在外工作勞工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勞動部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及「居家照顧服務員轉場工時紀錄指導原則」供各界參考。 近年來因產業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日益增加,與傳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不同,常有工作時間認定或出勤紀錄記載等爭議情事。

全勤獎金勞基法

若雇主以底薪來計算加班費,除勞工可依法追補加班費的差額外,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可處雇主新台幣貳萬元以上壹佰萬元以下的罰鍰。 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26,400元,上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 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雇主如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外延時工作(加班),即應依該法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 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基本工資及延時工資相關規定,可連結本部網站/常見問答項下查詢。

全勤獎金勞基法: 勞工申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得否扣發全勤獎金?|簡文成專欄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基上,提供外勞之膳宿費用自可由勞雇雙方自行於契約約定納入工資給付之項目。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前段規定,所稱「照給」,係指雇主不得因勞工休例假、休息日或請特別休假而減損其工資。 故本案訴願人所發給之「兼任駕駛加給」及「收投加給」既核屬工資,應依規定計入前述期間之日數,照給工資。 訴願人自不得扣除例假、休息日之日數,亦不得因曹君請休特別休假,而視曹君當日缺勤,扣除請休特別休假日數。

依行政機關之見解,員工遲到,全勤獎金應依實際義務工作日扣除,即員工如僅七天全勤,全勤獎金應給付七日,剩餘扣除。 至於遲到之時數,再依時間扣除工資應無不可,不涉及所謂兩罰之問題,因為工資給付之約定是依時間,有出勤才給付。 全勤獎是依到勤情況所為之給付,未依約定到勤不給付,也非是違約處罰。 如果容許遲到員工補足工時,即無所謂遲到之問題,是約定工時彈性化的問題。 而薪資單上的項目究竟屬不屬於工資,也就是經常性給與,並不是雇主說了算,也就是說,即使雇主將薪水分割成各種名目的津貼、獎金、加給,但是只要符合《勞基法》第2條第3款經常性給與的定義,就還是會被認定為工資。 老闆發給我們的薪水可以分為經常性給與以及恩惠性給與,其中只有經常性給與屬於《勞基法》規範的工資,而我們的勞健保投保級距、加班費、資遣費、勞退這些權益,都是以工資作為計算基礎。

全勤獎金勞基法: ■ 全勤獎金 ■

高端腸病毒71型疫苗真實世界中執行的第三期臨床試驗追蹤長達2年,且在追蹤期間施打疫苗的受試者皆無輕重症感染;安特羅/國光無臨床疫苗有效性保護力及長期追蹤數據,無法實證是否能有長期保護效果。 腸病毒來勢洶洶,為了瞭解父母對於預防腸病毒的認知是否充足,以及是否具備相應的預防措施,本文與TNL Research關鍵議題研究中心合作線上問卷調查,進行進一步分析,及提供在施打腸病毒疫苗前家長必須知道的相關資訊。 除了前端的銷售,醫材的物流、儲存和運送更是確保醫材使用安全的關鍵。 衛福部在去年通過《醫療器材管理法》與「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GDP準則),然而博而美早已超前部署,在2021年5月便啟動GDP導入計畫,逐步提升硬體設備檢驗、內部流程達成率分析、員工品管系統等,並於2022年率先通過取得GDP認證。 多年來代理國外醫療器材,博而美商品涵蓋牙科、醫美、影像血管、大外科和重症等相關設備材料,全台客戶覆蓋率超過95%,近年也逐步與國內醫材廠展開合作,協助推廣國內優質醫療器材。 同時更透過一條龍服務,以專業豐沛的銷售量能、數位化導入與智慧化的倉儲管理,提升營運效率與服務品質。

  • 雇主必須按照新的投保薪資(金額)分級表來計算每月負擔員工的勞健保、勞退金額,含有代扣員工自付的勞健保費用。
  • 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
  • 如果公司老闆和主管真的很在意員工請假,在此建議可以在獎金設計或年度考核中,將請假狀況列為考核項目之一,甚至可以依照不同假別給予不同的權重,這樣可以讓請假越少的員工,領的獎金越多。
  • 勞工蔡君之105年10月勞工出勤紀錄及薪資明細,蔡君該月份僅遲到107分鐘,僅得扣其當月工資計176元(23,780元÷240小時÷60分x107分),而訴願人卻扣276元,確有溢扣蔡君工資100元,致未全額給付當月工資之情形。

如果勞工認為雇主扣薪行為有爭議,只能尋求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調解或後續訴訟程序來解決。 不是說勞工在家顧小孩、「留職停薪」的時候雇主還要付全勤獎金,而是說全勤獎金要照比例發放,不能因為請了這些假,就把本來可以領的全勤獎金取消,要「按比例發放」。 從員工的角度,不管全勤獎金是內含或是外加,都是全薪的一部份,請事病假已被按比例扣薪了,還要再被加扣全勤獎金,這是雙重扣薪的懲罰!

全勤獎金勞基法: 法律論壇

‍全勤獎金的部分,可能在經營較久的公司比較常見,在新興產業裡比較不常用。 全勤獎金勞基法 全勤獎金的計算,在勞基法當中應該算入「固定薪資」的項目,也需要計入勞健保投保級距之中,而非員工福利或是獎金。 所以在許多的公司當中,全勤獎金的計算非常容易造成勞資糾紛。

全勤獎金勞基法

而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在法院的判決裡面,通常被認定不屬於經常性給與。 因為法院認為年終獎金屬於公司為獎勵員工過去一年的努力,及激勵未來業績所發放的獎勵,屬於勉勵恩惠性質;而且發放的獎金金額每年不同,因此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的金額,是公司考量每年度的營運狀況所決定,並非依據勞工勞力付出之多寡而定。 一般而言夜點費是雇主為了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所給予的購買點心費用。

全勤獎金勞基法: 不管什麼假,只要請了就不能得「全勤獎金」嗎?

但是,雇主要求員工提供文件仍要合理,若員工覺得不合理,可向勞動機關提出申訴。 因為勞工於遲到的時間未提供勞務,雇主此時對該段時間並無給付工資之義務,扣發工資屬合法。 但須符合比例原則,即應換算其遲到的時間及其當月工資之比例扣減,若無將受主管機關裁罰。

  • 面試時雇主說每個月工資24,000元,外加全勤獎金1,000元,另外每個月第1個週六要加班半天,再加給1,200元加班費。
  • 「經常性給與」指的是有明訂發放標準,每個月都領得到的錢(如:底薪、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績效獎金等)。
  •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 (2)A請25天病假、3天生理假,未來要請第4天以上的生理假,只有5天可以併入病假有半薪,其他4天不併入不給薪。
  • 本文以勞動部訴願決定為例,整理並歸納雇主的五個易犯錯誤類型如下,如貴公司現行運作有與該等情形相符者,建議盡速改善,以免觸法受罰。

本期將針對基本工資在實務運作上可能遭遇的狀況與疑問,釐清基礎觀念。 行政法院歷來亦有許多案例就「工資」之判斷,均以具有「給付經常性」及「勞務對價性」二項要件為判斷基準,似乎也已有非常成熟而明確之標準。 在公司治理方面,除了持續優化資訊安全、法遵風險控管機制等,也透過活水計畫提供員工認股與釋股,實現企業共榮共享理念,同時推動「We are Family」專案,跨部門、跨年齡、跨年資等分組成公司內部的「家族」參與競賽或活動,凝聚同仁向心力與認同感。 全勤獎金勞基法 而這樣的核心價值,也讓博而美響應國際永續趨勢,自發性發布ESG績效報告書。 在環境面上,積極節能減碳,推動無紙化與二手捐物活動、提供員工電動車節能津貼等;在社會面上,長期免費捐助醫材協助改善偏鄉醫療、舉辦員工捐血活動與大專院校合作推動在校生職涯體驗計畫等,甚至贊助非洲100計畫資助從非洲來臺就讀醫學院的醫師,創造更多社會共好的影響力。 致力於分享二十年來的人力資源管理實務經驗,不鑽研上網找就有的勞動法令條文,不談書本上複雜的管理理論,就談實務案例,希望能給從事人資管理相關工作的朋友夥伴們一些實務執行上的參考。

薪資單(薪資條或薪資明細表)就是每個人工作所獲得的薪資文件,這份文件上通常會有許多不同的明細項目,像是本薪、伙食津貼、績效獎金等,也會有每個勞工勞健保的支出、健保費等金額。 除此之外,在勞基法第69條有規定,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這邊的意思是指,因為技術生的薪資也許會低於基本工資,舉例來說企業可能只給與技術生助學補助費1萬元,但是當技術生發生職災的時候,在給與原領工資補償的時候,是不能低於基本工資,以現在(111年)來說就是用25,250元來計算,這點也是很多企業會疏忽的,請務必多加留意。 根據勞基法第2條規定,「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全勤獎金勞基法: 加班費的計算基準是什麼?

建議雇主有經營急迫需求,主動和員工協商調整特休日期,或制定在合理天數前預告特休假的規定,避免員工同時請特休人手不足的問題,也能夠事先協調人力支援。 因應明年基本工資調整,各類投保(提繳)薪資分級表也已配合修正,明年起,雇主每僱用一位基本工資月薪勞工,勞就保費用每月支出金額將增加101元、健保部分將增加62元、勞退提繳則增加75元。 每年基本工資調升,勞保、健保、勞退投保級距表也會配合修正,雇主須配合員工的月薪資總額來申報調整金額和投保級距,以免申報不實觸法! 而基本工資調整時,通常勞保局都會協助企業逕行調整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為基本工資的被保險人,雇主就不需要另外再申報。 有些公司單方面認為員工即將離職,只要算給員工實際有上班天數的薪資,不需要給員工休假日薪資;小編也常聽聞求職者抱怨新工作做了幾天不適合想換,但老闆最後只給付日薪,等於只計算了「上班日」的薪水,和當初談好給「月薪」不同。

基上,雇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工資,應屬合法。 也就是說,不管雇主將薪資結構設計得如何複雜,在勞動法的世界裡,判斷它到底屬於經常性給與還是恩惠性給與的關鍵就是,如果這筆錢在制度上通常屬於勞工提供勞務所得,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的報酬,就是經常性給與。 一、生理假天數計算及給薪方式,全年勞工請普通病假,併入及不併入在30日以內,皆以病假(半薪)辦理;其逾30日之3日生理假,不併入病假計算,至於支薪方式,法無明定;雇主可不支薪,如公司有優於法令而給薪者,從其規定。 二、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為生理假之請求時,無論併入或不併入病假天數之生理假,雇主都不能扣全勤及考核等不利之處分。 許多公司會將月薪總額拆解成許多項目,例如:本薪、全勤獎金、交通補助、職務津貼、三節獎金等,而在人資領域中,這些項目又可區分為「固定薪資」與「變動薪資」,若雇主因為員工離職當月只做幾天,而只用底薪、本薪做計算離職薪水,恐怕會有少算薪資的可能。 [學員問題]: 以月薪三萬元為例,到職日分別為2/2、3/30及4/5,當月各自要給付多少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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