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遺產稅文件2023必看介紹!專家建議咁做...

Posted by Tim on April 18, 2019

申報遺產稅文件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申請人可以親自或委託他人前往稽徵機關申請核發「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查詢碼」。 然後,使用該查詢碼、被繼承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以及申請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可以使用財政部 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下載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通過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1個月內為之,其為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 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申請人需要向稽徵機關臨櫃申請查詢,提供國民身分證正本、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以及申請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文件。 如果申請人已經辦理了被繼承人的死亡登記,可以免提供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

此時A、B、C皆可全額受償,而D日後只能就清償A、B、C後剩餘的50萬遺產來作請求。 (2)    假設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4位債權人都如期報明債權。 此時每位債權人都可以按比例受償,每人可分配得125萬元。

申報遺產稅文件: 遺產稅計算範例

但如果不小心錯過拋棄繼承期限,也不一定會繼承到負債,此時只需根據一般繼承的流程,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在遺產限度內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即可。 就算被繼承人的遺產不夠清償債務,繼承人也不需要使用私人財產墊還。 繼承登記就是正式的不動產過戶程序,如有遺囑、遺產分割協議書或拋棄繼承准予備查通知,需在此時出示。 申報遺產稅文件2023 另需注意,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者,需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因此建議在步驟一預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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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的是這樣的操作於繼承人日後出售房地產時,會有房地合一課稅問題,繼承人應多加留意。 申報遺產稅文件 所以可以事先利用每年贈與額度將財產移轉給下一代來降低遺產總額。 但要注意的是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的贈與,視同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 上述繼承人雖未於繼承開始前取得前述之證明文件,惟如能提示醫院鑑定文件證明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已具重度身心障礙之條件,僅係繼承開始後基於相同事由始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鑑定,仍可依規定扣除618萬元。 這時,無法到場的人就要提供身份證、戶籍騰本、印鑑、印鑑證明、委託書。 要注意的是,戶口名簿和戶籍騰本是不一樣的文件,申請時要分清楚。

申報遺產稅文件: 遺產稅申報需準備的財產證明

4.第1款至第3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618萬元。 5.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申報時要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要特別注意的是身心障礙者如果是依順序可取得繼承權而拋棄繼承的就不能扣除。 6.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文章中將向您介紹遺產稅申報的重要步驟,並解釋財產清冊在遺產稅申請流程的查詢方式。 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作業系統,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作業系統以確保瀏覽的流暢與安全。 至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並同時申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繼承人印鑑證明等文件。 應備文件:1.死亡證明書2.被繼承人戶口名簿3.被繼承人及其配偶身分證(須配合換證之配偶另備身分證相片1張)4.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5.其他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提醒事項:1.請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證明。 2.得同時申請將死亡登記資料通報壽險公會,壽險公會將交由各保險公司協助清查承保情形,各保險公司再主動通知保險受益人辦理相關理賠給付。 可是,過世者若沒有配偶,則必須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過世者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的申報期限(即死亡日起6個月)。

申報遺產稅文件: 保險遺產

這些資料提供了對被繼承人財產的全面了解,有助於準確計算和申報遺產稅。 如果代理人沒有國民身分證,則需要提供護照,並附上華僑身分證明或遷居國外前的戶籍資料或居留證正本。 如果申請人不是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還需要提供經其簽章的繼承系統表。 代理人需要向稽徵機關臨櫃申請查詢,並提供申請人和代理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當委託發生在中華民國境外時,需要經過當地駐外機構的簽證)。

如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不明,則應由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申報。 財政部表示,若繼承人確定繼承親屬財產與債務時,繼承人必須在親屬過世6個月內(可書面申請延長3個月),持遺產稅申報書及書面文件向「過世者戶籍地國稅局」報繳10~20%遺產稅,也可直接匯入金融遺產資料,線上報繳遺產稅。 在處理遺產事務時,從遺產查詢到獲得遺產清冊,整個遺產稅的申報有許多不能省去的重要的步驟。 尤其在遺產稅的計算和申報需要提供被繼承人的財產資料,而財產清冊在這方面又扮演著關鍵作用。

申報遺產稅文件: 第三步:遺產稅免稅額及扣除額

此外,還需要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以及申請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文件。 在110年1月20日更新的遺產及遺產稅法,主要課徵的稅率級距不變,但計算方式略有差異,一樣會依照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財產總價值扣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利息後得到課徵遺產淨額,再用遺產淨額乘以適用稅率得到應繳遺產稅。 申報遺產稅文件 若被繼承人有一大筆財產需要繼承時,繼承人往往需要負擔大筆的遺產稅,在遺產稅申報時如果可以聰明利用免稅額以及扣除額,將會位繼承人省下不少遺產稅的支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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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必在知悉繼承起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使法院可公告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限期報明債權。 這麼做的好處是讓遺產狀況早日確定,以免繼承完畢後才有債權人出來主張權利。 常見的不動產、車輛、贈與紀錄都可以向國稅局查得,也可以一站查詢各金融機構的存款/保險/股票證券等金融遺產。 雖說限定繼承(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不須特別聲請,但不代表沒有其他手續要辦。 申報遺產稅文件2023 從確認被繼承人死亡到完成資產過戶,遺產繼承的完整流程請參閱以下說明,如果擔心程序較為專業繁瑣,也可以委託律師協助代辦。 第五則是移轉登記,如果要移轉過世者名下不動產,則需在親屬過世後6個月內到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申報遺產稅文件: 遺產稅

(一)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假設某陳老先生(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為12500萬元,被繼承人遺有配偶,因此扣除額總額會有配偶扣除額493萬和喪葬費123萬,免稅額為一般人的1200萬元。 若繼承人中有一部分的人自願不繼承遺產,可以不要辦理拋棄繼承,改採「遺產分割協議」分配0元的遺產,如此就可以保留遺產稅扣除額的適用。 拋棄繼承要向被繼承人過世時戶籍地的法院聲請,需準備聲明書、除戶謄本、印鑑證明與印鑑章,與通知其他繼承人的證明書。 申報完遺產總額後,若未達課稅標準,國稅局會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而需課稅者在完納稅捐以後,也會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常見的方式是以附有債務之方式購置不動產,若不幸發生繼承案件時;一來其債務可作為遺產扣除額;二來,前面文章提到,不動產計以公告價格計入遺產總額。

  • 遺產清冊只需要其中一位繼承人自行向法院陳報即可,但如果逾期未陳報還是能夠接續辦理繼承手續,只是會面臨債務不確定的風險,嚴重的情況下繼承人可能需要以私人財產墊償被繼承人的債務,詳細請見後段說明。
  • 常有子女在長輩病重時,自其戶頭大量提取存款,當長輩過世後,國稅局追查其流向,統稱說是付醫藥費或是生活費等等卻又提不出和醫療單據或是開銷證明,這些被大量提取的存款即會被認定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予以補稅裁罰。
  • 如繼承人中有欲拋棄繼承權者,需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再檢附法院准予備查函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如係74年6月4日以前死亡案件,應檢附拋棄書)。
  • 如果您對遺產稅申報程序感到困惑或不確定,聘請專業人士會是在這段時間最為有效率的選擇。
  • 4.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死亡,經大陸地區有關單位出具死亡證明,應在死亡證明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那一天起算6個月內辦理申報。
  • 勞動部與財政部指出,在親屬過世之後,家人要依序走完殯葬流程(約7-10日內完成)與後事處理(30日~6個月)。

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舉例說明,該未成年子女今年10歲,可扣除金額為50萬元,再加上距離20歲尚有10年,每年可加扣除50萬元,10年計可多加扣除500萬元,所以該未成年子女可適用扣除額合計550萬元。 申報遺產稅文件 3.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23萬元。

申報遺產稅文件: 遺產稅申報期限

少數例外情況是繼承人受到詐欺、脅迫或意思表示錯誤才做出拋棄繼承的行為,在這種例外情況下,繼承人可以舉證向法院請求「撤銷」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 如果過世者遺有配偶,配偶在隔年報稅季時,必須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也就是配偶本人跟過世者一起申報,而過世者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可按全額扣除。 另外,過世者有退職所得包括退休金、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資遣費、非屬保險給付的養老金,以及年金保險的保險給付等,必須在親屬過世2年內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辦理,由繼承人取得,後續則依照其稅制課稅。

  • 7.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 80﹪、60﹪、40﹪及 20﹪。
  •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
  • 2.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如果未在繼承開始起算3年內(繼承發生日在81年9月18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開始者,自實施當天起算),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那麼就當作拋棄繼承權。
  • 另外,因被繼承者死亡前二年之贈與,亦視為被繼承者之遺產。
  •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 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 4.被繼承人為信託關係存續中之受益人時,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

而若繼承人未清查徹底,導致各債務人受償不平均,繼承人可能需要使用私人財產來墊償。 遺產清冊只需要其中一位繼承人自行向法院陳報即可,但如果逾期未陳報還是能夠接續辦理繼承手續,只是會面臨債務不確定的風險,嚴重的情況下繼承人可能需要以私人財產墊償被繼承人的債務,詳細請見後段說明。 基於保護的立場,未成年人與禁治產人在舊法上也都採強制限定繼承。 同時也要留意綜所稅,親屬過世時如果在死亡年度所得低於免稅額與扣除額情況則免申報綜所稅,若超過課稅門檻,則需由配偶隔年合併申報綜所稅,或是由繼承人在個人過世後3個月內申報綜所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1.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遺留的不動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比如說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的出資、礦業權……等。 2.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和各順序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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