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費12大優勢2023!(震驚真相)

Posted by Jason on July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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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雇主有經營急迫需求,主動和員工協商調整特休日期,或制定在合理天數前預告特休假的規定,避免員工同時請特休人手不足的問題,也能夠事先協調人力支援。 因應明年基本工資調整,各類投保(提繳)薪資分級表也已配合修正,明年起,雇主每僱用一位基本工資月薪勞工,勞就保費用每月支出金額將增加101元、健保部分將增加62元、勞退提繳則增加75元。 每年基本工資調升,勞保、健保、勞退投保級距表也會配合修正,雇主須配合員工的月薪資總額來申報調整金額和投保級距,以免申報不實觸法!

另外依據大法官釋憲的說明,修正原「不得使女性勞工從事值夜」之規定,並增訂雇主應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促進職場性別平權。 (二)   「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將於民國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其原因是勞工縱於值日夜時段,仍難脫免雇主之指揮監督,將逐步回歸勞基法對於「工作時間」之意涵。 因此於民國111年1月1日上開注意事項不再適用後,針對值日夜之勞工,縱使其所從事者非正常工作時間之職務內容,雇主恐仍須依法定標準給付「加班費」,而再無只給付「值班費」之空間。 勞動部表示,「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係民國74年間訂定,針對事業單位在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值日(夜),諸如從事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為行政上之指導。 黃維琛指出,近日勞動部邀專家學者與地方政府開會,接獲反映值日夜班和一般工作性質很接近,難以區隔;還有勞團、立委認為,企業給的值班津貼太少,值班一個晚上只有300至500元。

值班費: 行政院主計總處

內部常稱,三總僅有區域醫院的人力規模卻要承擔醫學中心的病人量與醫療量。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考試院函送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百零四條」修正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郝培芝表示,非常感謝立法院及各界的支持。 最高檢指出,近年陸續接獲各一、二審檢察署反應上述類型案件,檢察官間法律見解不一,有人主張應成立《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物罪者,也有人主張《刑法》普通詐欺罪者,因此向檢察總長請求統一追訴標準。 不僅如此,為了對抗溫室效應、減少碳排應運而生的電動車,因關鍵組件電動馬達與電池的搭載,讓其對於鋰、鈷與稀土的依賴更勝過往。 為了減少對於當前稀土主要開採供應國家—中國的高度依賴,許多國家更將開採目標轉移至擁有豐富礦藏的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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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為使國內外出差人員之加班補償作法一致,同意自99年9月1日起,各機關奉派至國外出差人員,如其加班時數經服務機關覈實審認者,得適用本局96年11月19日函規定發給加班費或補休假。 員工值班時均處於雇主之指揮監督下,活動自由受到拘束,必須保持隨時準備給付勞務之狀態,雇主得隨時請求給付充分之勞務,衡以供應天然氣與民眾,氣體檢漏、漏逸、管線破裂及災變等,均攸關公共安全及社會公益,是員工於備勤待命時間之強度,與實際提出勞務或勞動契約之工作強度相當,應屬延長工作時間。 值班費2023 本次修法主要落實補償方式實質化、值班制度加班化、加班補償合理化、補休結算覈實化及授權框架彈性化等五大政策目標。 根據調查,公營事業、工廠、水電事業單位較常要求勞工值班,明年起,勞工無論值日、夜班,都應該納入工作時間計算,超時就應給付加班費,如果違反規定,可開罰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

值班費: 〈財經週報-封面故事〉派遣專法沒時間表 勞動部要修法同工同酬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84年6月12日84局給字第21265號函示略以,各機關除為接待外賓,或利用用膳時間舉行重要會議,或為因應團體勤務之特殊需要,確實無法個別自行外出用餐時,得由機關統籌供應餐盒,並免予於加班費內扣除外,其餘一般加班均不得於支領加班費外另行供應餐盒。 機關如係利用國定例假日及放假日辦理訓練考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現為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其實際執行監場及工作人員得按講座助理標準支給鐘點費,惟不得再支加班費;假日或夜間擔任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之內聘講座授課人員,如已支給鐘點費,依上開規定亦不合另予補休或領取加班費。 由於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及長時間工作,容易引起過勞危害勞工身體健康之風險,預防勞工過勞,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明定「過勞預防條款」,要求雇主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已公告「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及「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提供業界推動過勞預防之參考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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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force,我們是一群有人力資源、職業訓練及勞動檢查員經驗的團體,希望透過以往的實務經驗,用文字與圖解試著摒除複雜的勞動法令所致生之迷霧,讓勞資雙方都能了解這份國家制定的說明書。 黃維琛表示,上路時間訂在三年後,是因為公營事業會受較大影響,需要一些時間緩衝來考試、補人;勞動部並未統計受影響人數。 黃維琛指出,根據既有調查、了解,有值班狀況的事業單位以國營事業為多,例如油水電等相關事業單位,民營單位相對較為少數。 值班費2023 值班費 勞基法並未對輪班直接加以規定,而是要求在勞動契約中將「輪班制之換班」明確約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並在工作規則中將「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加以規定(勞基法第70條第1款)。

值班費: 公務員詐領加班費等四類案件 最高檢統一見解為詐欺

有些排班的行業會因為工作性質的關係產生空班時間,像是餐飲業、製造業、運輸業等,小編要特別提醒雇主們,如果空班時間仍受老闆管理或要求,無法好好休息或自由運用時間,那就會被認定是工作時間。 若是月薪制員工,因薪水已包含空班時間(休息時間),就不須另發薪水,而時薪制員工則不計薪。 此次修正案係為呼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就加班補償制度建立合理框架性規範,未來行政院依法訂定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之級距及下限等框架後,尚有賴各機關落實本法修正精神,依該框架訂定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以達成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及機關業務運作順遂之雙贏目標。 郝主委表示,有關以行政獎勵為加班補償係補償之最後例外手段,其適用係以機關舉證加班費預算已達上限,無法再支應加班費,且機關為業務推動需要,無法同意公務人員申請補休假為前提,以避免濫用以行政獎勵為補償之規定。 郝培芝強調,以行政獎勵為加班補償是補償的例外手段,必須是機關舉證加班費預算已達上限,無法再支應加班費,且機關為業務推動需要,無法同意公務人員申請補休假為前提,以避免濫用以行政獎勵為補償的規定。 這次修法主要是為了因應民國108年11月29日公布的司法院釋字785號解釋,就《公務員服務法》應於3年內,針對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勤休方式,設定符合憲法服公職及健康權保障意旨的框架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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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解釋,主要是考量到勞工在值日(夜)時段,空間與時間上均難脫離雇主的指揮監督,因此將「值日、夜班」回歸《勞動基準法》上的「工作時間」範圍。 勞動部已於2019年3月11日修正該注意事項,並訂定落日條款,預告此注意事項將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又加班有時數之限制,且支給標準由行政院統一規定,與值班(勤、日、夜)費支給亦有所區別。 公務人員如係加班,可依照上述行政院統一頒定之相關規定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或其他相當之補償措施…至於值班(勤、日、夜),則依各機關自訂標準發給值班(勤、日、夜)費或補休假…。 1.有關清潔人員夜點費核發問題,前經行政院82年1月27日臺82人政肆字第01891號函復臺灣省政府略以,有關部分鄉、鎮、縣(省)轄市(或部分地區)實施夜間收集垃圾,清潔人員之夜點費請該府視業務及經費狀況自行核酌辦理。

值班費: 觀點投書:軍費生過勞誰不想走?提前退伍天價賠償誰受得了?

奉派兼辦業務者,依規定不得支領兼職酬勞,其在兼辦機關因業務需要加班時,同意請領加班費;至其加班費計支標準,應依本職俸給標準計算,在其加班事實發生之兼辦業務機關支領。 至於與工時有關的「長期工作過重」過勞樣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定義為:評估發病前(不包含發病日)6 個月內,是否因長時間勞動造成明顯疲勞的累積。 其間,是否從事特別過重之工作及有無負荷過重因子係以「短期工作過重」為標準。 1.輪班工作:指事業單位之工作型態需由勞工於不同時間輪替工作,且其工作時間不定時日夜輪替可能影響其睡眠之工作。 值班時間:4小時都可以報加班,雇主必須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前2個小時給付時薪X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後2個小時給付時薪X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工資是勞工因工作獲得的報酬,包含用現金或實務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予,為了避免不清楚的薪資名目引發後續勞資爭議,建議在到職時先和員工說明清楚薪資結構。
  • 然而,這樣的值班態樣卻也造成一些疑慮,因為勞工在值班過程中確實是被「綁」在事業單位中,招來為什麼值班不是正常工時的質疑。
  • 包含各大車廠針對電池回收,以及VOLVO透過貫徹「VOLVO For Life」品牌價值進而嚴格把關的電池整體環保足跡,在在展現於當前電動車時代,不僅需著墨於驅動方式的轉變所減少的碳排影響,更須重視新能源車款於電力與電池使用時對地球環境造成的影響,別讓電動車外的美景,成為這片土地與海洋的新浩劫。
  • 日新月異的科技發展,讓全球對於如鋰、鈷、甚至稀土的依賴與日俱增,各種馬達、超導化合物、電池、陰極管、雷射等領域皆少不了上述金屬的使用,美國能源部甚至於2008年將稀土材料列為「關鍵材料戰略」之重。
  • 以大平洋的克利珀頓斷裂帶而論,光是鎳含量就預估為陸地含量的3倍,讓許多電池製造商磨刀霍霍,期望能進行深海採礦。

由於勞基法對工作時間並無定義,法院判決認為從勞動契約為勞工提供勞務以換取雇主提供報酬之性質而言,可解釋為勞工處於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下提供勞務之時間,並包括勞工在雇主明示、默示下提供勞務之時間。 如果雇主給予勞工的加班費,沒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算的話,一旦被勞檢查獲,依法可能被罰2-100萬元,並公告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三) 另一個判斷重點在於工作之強度及性質,前開法院皆會仔細評估值班時與正常工作時間之工作內容是否有所不同,如認為本質是相同的,而僅是忙碌與否的差別,則很有可能被認定並非值班而是加班。 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屬強制規定,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如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之情形。 員工因生理日導致工作困難,可依法要請生理假且不需要附證明,雇主千萬不能因此刁難或要求改請病假、特休,否則可能會涉及就業歧視! 而依法每月可請1天生理假,也就是全年最多可請12天;至於薪水計算方式,當年度請生理假的前3天不併入病假計算,請第4-12天才須併入病假計算。

值班費: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而勞工法領域也有相類似的爭議存在,過去內政部曾頒布「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內政部74年12月04日台內勞字第357972號函) (下稱「值班注意事項」),該注意事項規定之附註明白表示勞工值日(值夜)工作並非正常工作之延伸,同時亦表示值日(夜)津貼是由勞雇雙方議定。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指出,事業單位可能為了因應緊急狀況、聯繫工作等而找員工留下來值班,做些低密度工作,勞工也被允許可以休息、小眠等等,這樣的值班態樣並未視為勞工的工作時間,資方多是發給「津貼」。 然而,有部分法院見解認為:縱使值日夜勞工只從事較簡單之工作,然而其仍是在正常工作時間外提供勞務,因此所謂「值日夜」,本質上仍是「加班」。 既然如此,雇主仍應依勞基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而不得給付低於法定標準之「值班費」(例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75號民事判決)。 勞動部(前身為內政部勞工司)曾在1985年訂定「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班應行注意事項」,黃維琛表示,事業單位在原本工作時間以外,安排勞工值日、夜班,例如從事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或緊急事故通知等,就屬值日夜時間。 三讀條文明定,實施輪班、輪休制度的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的加班補償,應考量加班的性質、強度、密度、時段等因素,以符合一般社會通念的合理執行職務對價及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的原則下,予以適當評價,並依加班補償評價的級距與下限,訂定換算基準,核給加班費、補休假。

如此一來,讓從油轉電所達成的減碳效應,卻因電池問題而拉低了此波汽車工業革命對於地球的環保價值。 消防員權益促進會也說,在消防署層次,消防員將近十年的工時改革之路,從過去的完全卸責,到本次的修法過程中提出今年年底消防機關全面勤一休一、勤二休二,每3年增加一日補休的具體方向。 例如,使用最小化的包裝設計,不僅減少了包裝材料的使用,還可以減少運輸過程中的碳足跡。 當然,如果能使用可再利用的包裝材料,或者循環再造的包裝原料,也都非常有幫助。

值班費: 工資項目百百種,哪些要列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

以大平洋的克利珀頓斷裂帶而論,光是鎳含量就預估為陸地含量的3倍,讓許多電池製造商磨刀霍霍,期望能進行深海採礦。 立法院委員會討論後,原有多項條文保留,後經朝野黨團協商,僅2條條文保留;全案昨天在立法院會處理,經表決,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修正動議。 除此之外,超商取貨的實際好處也不少,如:更為安全,不怕包裹被鄰居誤拿,而且去一趟超商還可以同時辦完很多事情,繳費或是買午餐,只要一趟路程的功夫,就能在待辦事項上打好幾個勾勾,提高生活效率又減少耗能,真的非常划算。 包裝的方式、材料的選擇,作為消費者的你,可能會感到這些好像都不是你可以控制的事情,但又想要在「網購同時達到環境永續」這個議題上貢獻心力?

  • 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
  • 未來勞工在日夜間協助值班,雇主只發津貼、不算加班規定,將全部回歸工時計算,依規定必須給付加班費。
  • 為了改善氣候暖化而於汽車產業中所吹起的從油轉電革命,卻因電動車所搭載的電池元件中諸多金屬與稀土的高度使用,牽涉到的電池原料開發與舊電池回收,成為了新的環保議題。
  • 但勞工在工作一定時間後,需有休息時間(勞基法第35條參照),而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由活動,不受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之時間,故休息時間並非工作時間。
  • 最後,最高檢召開法律問題小組研商,得出採多數學者及檢察署支持之普通詐欺罪論罪之結論,並決議對於上開四類案件如以貪污罪起訴者,將請公訴檢察官聲請變更起訴法條;如一、二審法院以貪污罪判決者,各級檢察署應提起上訴。
  • 法院認定本案醫院之工作規則多年來經主管機關核備,且員工就排班輪值、支領值班費及補休,多年來均無異議,亦有勞方代表參與勞資會議,認定勞工已默示同意而應受拘束。

此外,為促進職場上性別平權,並兼顧女性值夜健康與安全,這次修正女性勞工值夜規定,並增訂雇主應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或措施;妊娠或哺乳期間者仍禁止值夜。 過去主管機關認為:雇主針對值日夜之勞工得僅給付值日夜津貼,該津貼數額得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而不須依法定標準給付加班費。 每月加班費之結報,應由清冊編製單位依當事人或加班管理單位申請資料編製清冊,送人事單位審核,技工、工友則由總務或相關權責單位逕行審核,審核結果送主(會)計單位審核無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出納管理單位彙轉支付機關(單位)、指定之金融機構,逕撥員工薪資帳戶內。

值班費: 勞動法令懶人包》最新員工投保、薪資、請休假、排班規定一次了解

換言之,對於值日夜之勞工,事業單位得僅發給勞工之值日夜津貼,無須發給勞基法第24條所定加班費。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勞動部今日指出,目前雇主在工作時間外要求勞工值班,即使超時也不用付加班費的作法必須改變。 由於現行「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自明年起,勞工值日、夜班一律認定為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時就應給付加班費,雇主違反規定,可開罰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 過去勞動部的「值日夜班行政指導」,認定值夜班若是接聽電話、巡邏等,雇主可只發津貼,不算加班;11日修正的「事業單位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該規範從2022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未來凡是值日、夜班時段,都必須回歸工時計算、給加班費。 【提議內容】 1現行所有關於值班費給與的規定應全面廢除,值班僅作為事務分配的名詞,實際上就是加班,費用以加班費計算,時數併入加班時數。 2.回歸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的規定,嚴格貫徹正常工作時間上限規定,該辦法關於工時上限部分應直接納入公務人保障法成為法律位階規範,於非正常上班時間之業務處理、待命、值日值夜、均屬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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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病前 1 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 100 小時,可依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有極強之相關性作出判斷。 又因人力不足,所以三總各大外科常常醫師每個月需值班十至十五天,周工時達120小時以上,其實非常常見。 員工如果有要事必須親自處理,而且理由正當,應有請事假的權利,雇主不可以任意拒絕,而依法員工有14天的事假可請,並不會因年中到職按比例減少事假天數。 員工請病假一年上限「固定30天」,在30天內薪水有半薪,超過30天則是無薪病假。 而雇主也應該在員工到職時清楚說明請假程序和應附文件,讓員工能有所依循,保障雙方權益。

值班費: 值日夜班 2022年起要給加班費

若以目前基本工資月薪2萬3,100元計算,代表值日夜班津貼每小時應高於96.25元。 值班費2023 工友應放假之國定假日、例假、休息日及其加班等有關事項,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及其解釋辦理,其例假及休息日之排定,由工友與其服務機關於契約訂定時或契約履行中約定(例如:無特殊狀況者,得參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以週日為例假、週六為休息日方式約定)。 住院醫師9月起納勞基法,但由於其受訓期間會被派往合作醫院,衍生值班費是否納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加班費疑義。

但是,當網購成為未來,我們應該要思考的是,如何讓我們在享受這種購物方式所帶來的便利的同時,降低、減少對地球的傷害,甚至更進一步達到環境永續的目標。 這些因為網購而增加的垃圾量,使垃圾焚化爐、掩埋場等機構面臨了巨大的處理壓力。 而無法即時處理的垃圾,更有可能因為各種疏失流入自然環境中,特別是塑膠類製品,它們不只需要數百年的時間,才能在自然環境中完全分解,在這段漫長的時間裡,還會對土壤和水質造成長期的污染,對其他生物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傷害,例如2015年那張震撼了世界的照片——一支塑膠吸管,插在海龜的鼻子裡面。 為了改善這個問題,我們希望打造一個讓大家安心發表言論、交流想法的環境,讓網路上的理性討論成為可能,藉由觀點的激盪碰撞,更加理解彼此的想法,同時也創造更有價值的公共討論,所以我們推出TNL網路沙龍這項服務。 許多人大半人生時間都如同在勞動市場的一葉扁舟,對於法令,你怎麼能不在乎?

值班費: 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如何?

另為促進職場上性別平權,並兼顧女性值夜之健康與安全,修正女性勞工值夜之規定,併增訂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或措施,至於妊娠或哺乳期間者,仍禁止從事值夜。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根據1985年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像是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因為工作密度較低,非正常工作延伸,歷年來並未認定為工作時間,只有給津貼,沒有法定的加班費或假日出勤工資。 黃維琛說明,針對反映意見,勞動部找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共同檢討,預計讓值班時間也視作正常工時在2022年上路,屆時「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將停止適用,設定3年後落日也是因為事業單位可能有人力遞補上的問題,所以給予緩衝期。 勞動部特別提醒事業單位,自111年1月1日起,值日(夜)工作,將回歸《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之相關規定,除了應符合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上限規定外,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仍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請事業單位提前妥善規劃人力,以為因應。

然而,由於該規定使用文字為「『宜』不低於」,並非強制規定,因此縱若雇主違反之,亦不必然導致違法之效果。 上開見解在過去亦曾為最高法院所支持(參最高法院86年度台再字第96號民事判決)。 有時,法院也會實際審酌勞工於值日夜時段之勞務提供密度:如果勞工值日夜時之精神、體力緊張狀態,與正常工作時間相差懸殊,即不得與正常工作時間等同視之,難以認定是「加班」。 就此而言,雇主即無須給付加班費(參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考量各機關奉派至國外出差人員,因業務屬性各有不同,故渠等之加班時數亦有得明確認定及證明之情形(例如:於出差前已排定工作時間者)。

值班費: 值班時數算加班,補償評價合理化,加班補休帶著走,無法補休結算錢

長久以來,政府向來對於公務員之加班、值班(有機關亦稱值日)之認定有所區別,「加班」係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指派延長工作,執行特定職務…。 「值班(日)」係機關基於管理之需要,指派員工於上班時間以外之特定期間,處理本職以外之臨時性、突發性事件等,故二者性質並不相同。 根據勞動部新聞稿說明:「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111年1月1日起將停止適用,未來雇主如有使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一律認屬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

為了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已在前年(2019年)3月11日已修正這項注意事項,主要是在內容增加建議「值班津貼」的計算金額,建議雇主給予勞工的值班津貼不低於平均每小時工資額(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X 值班時數的金額,另外還要給予勞工適當休息。 值班費 就此,針對事業單位在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值日夜,主管機關內政部在74年間訂定「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 依據該注意事項,所謂「值日夜,是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 如果勞工有上述值日夜之情形,該注意事項僅規定值日夜津貼由勞雇雙方議定,並未規定雇主應發給加班費。

值班費: 立院三讀公務員每月加班上限60小時,輪班制警消要求廢除「加班換嘉獎」落空

為了避免員工遲到或常請假,這應該是另一項常見的薪資項目了,由於全勤獎金的發給與勞工的出勤情形或提供勞務的程度具有高度相關,因此當然就符合「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定義,本項目也是多屬於工資的範疇。 勞動部於108年3月11日修正發布「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針對常見實務疑義,修正部分規範;同時預告,將於111年1月1日停止適用該注意事項。 勞動部今天召開例行記者會,會中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即日起修正「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除了增訂建議津貼數額等,也宣布111年起將廢除此注意事項。 另外,有部分法院見解認為:值日夜勞工亦是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本質上仍屬「加班」,因此雇主仍須給付加班費,而不得僅給付低於法定標準之值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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