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仲介法懶人包2023懶人包!(震驚真相)

Posted by Jack on May 15, 2020

數位仲介法懶人包

高雄市政府與中央合作推動再生水政策,目前已完成鳳山及臨海再生水廠,並配合台積電進駐楠梓產業園區,2021年起推動北高雄再... 衛生局說明,此次抽驗包括休閒食品(糖果、餅乾、水果乾等)15件、素食產品8件、糕粿類8件、豆製品7件、肉類加工製品(肉乾、香腸、臘肉等)7件及水產加工品2件等共計47件。 四月廿三日,日本愛知縣高濱市舉行議會改選,五十三歲的貨運司機柴口征寬(見圖右,劉靈均提供)當選,他高舉台灣同性伴侶劉靈均... 學者與專家都認為,醫療不是服務業,不能以Google評分高低,論斷醫院優劣,頂多只能當作參考。 近期有無颱風生成甚至影響台灣,天氣風險公司總經理彭啟明今天中午在「彭博士觀風向」Yahoo!

至於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範圍,翁柏宗說明,可分成3+2類,包括連線服務類如光世代、凱擘大寬頻等;快速存取服務類如;資訊儲存服務類如VMware等,以及其下可分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類如YouTube、Meta、Dcard、奇摩拍賣等;至於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則待認定。 NCC說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係因應網路自由、開放、跨域、多元之特性,依網路治理精神而擬定,強調業界自律先行,鼓勵納入多方利害關係人之意見訂定自律行為準則。 另外,鑑於網路服務型態及內容不斷演進,快速變化,礙難單靠法律能詳盡、即時處理,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規劃籌設一專責機構,作為網路議題研商溝通之協調平臺,結合產官學民等多方專業能量與意見,促進彈性可行之跨域合作,推動資訊素養,提升網路治理效能。 「數位中介服務法」是由國家通訊委員會(NCC)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推出的中介法草案,主要是參考歐盟在7月獲歐洲議會通過的《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架構,主要是加強科技業者市場主導力和大型數位平台義務及責任。 十、不動產經紀業者除受本規範說明規範外,並應注意「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等規定。

數位仲介法懶人包: 中介法遭「懶人包」誤導?!律師梳理「假訊息是怎麼發揮影響力的?」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遭外界質疑恐箝制網路言論自由,引起各界反彈。 數位仲介法懶人包2023 一名網友也說,雖然目前仍在草案階段,但擔心台灣未來會和中國越來越相似,認為不應該管控到私人對話,「難道我跟女友聊色色的,他們也要知道嗎?」PO文一出隨即掀起熱議。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遭外界質疑恐箝制網路言論自由,各大論壇都表示強烈反彈。 臉書粉專《己爸偶》18日PO出一整理文,直言「今天你選擇默不作聲,明天你無法出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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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線服務包括中華電信光世代、凱擘大寬頻、亞太電信、台灣固網,以及Line、WhatsApp、WeChat等;快速存取服務則是提升資訊轉傳效率,經過通訊網路自動、中介、暫時儲存使用者資訊,例如CDN或邊緣雲服務;資訊儲存服務主要儲存使用者提供的資訊,涵蓋的服務像是Google Drive、Dropbox、三大公有雲。 罰則方面,NCC綜規處科長劉佳琪指出,違反義務業者,連線服務及快速存取類業者可裁處五萬至五十萬;資訊儲存服務類業者可裁處十萬至一百萬;線上平台服務類業者可裁處五萬至五百萬;指定線上平台服務類業者可裁處一百萬至一千萬。 此外,線上平台業者對用戶施以停權或移除貼文須說明原因,並提供異議機制;提供線上商業交易服務時,須取得並揭露賣方資訊;針對規模較大之業者,須進行風險評估管理,並接受外部獨立稽核。 數位仲介法懶人包 NCC副主委翁柏宗說明,納管業者包括連線服務類、快速存取服務類如光世代、凱擘大寬頻等;資訊儲存服務類如VMware等;線上平台服務類提供者如YouTube、Meta、Dcard、奇摩拍賣等。 蔡英文8/24在民進黨中常會表示,對於「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看到社會各界有許多擔憂及討論,代表目前的社會溝通仍然不足,也表示法案內容有不周延之處。 而針對規模較大之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該草案要求平台必須每年進行風險評估管理,並於必要時接受外部獨立稽核,以確保潛在風險有效控制、法遵與自律機制之落實。

數位仲介法懶人包: 數位中介法引眾怒 他嗆:必上街抗爭

隨著中介平臺的發展,民眾交易、社交互動都在平臺上進行,逐漸成為一種準公共空間,因此需要對業者提出應遵守的義務,且可被公眾問責。 因此在中介法裡,規定使用者如對線上平臺服務的限制,包括移除或限制接取內容,或是帳號被停權,可以服務內部異議或外部申訴管道尋求救濟,保障用戶的使用權益。 另外,在草案中也設有安全港的免責條款,即平臺上有違法內容或遭到用戶求償,只要符合特定的條件,得以免除民事或刑事責任,對中介服務業者提供免責的保障。 線上平臺服務則是進一步將儲存用戶的資訊開放公眾存取,例如Dcard、巴哈姆特、Ptt等網路論壇,或是Meta、YouTube、Instagram、Yahoo! 拍賣等等;指定線上平臺則是有效用戶數超過人口10分之1,由主管機關公告的大型線上平臺業者。

考量由法院核發資訊限制令有其審理程序,針對具有急迫必要涉嫌違法之資訊,非立即移除該資訊或限制使用者接取,公共利益將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各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且應釋明有核發之必要性,由法院於四十八小時內為裁定。 NCC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涵蓋了中介服務提供者資訊揭露、公告服務使用條款、提出透明度報告等一般義務。 針對網路上的違法內容,草案要求業者必須建立通知及回應機制,以供任何人通報違法內容。 如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認定網路上有違法內容散布,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移除或限制該違法內容接取。 另外,草案亦規範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及業者需將資訊限制事項登載於共同資料庫,供公眾線上查詢,以強化資訊透明及問責。

數位仲介法懶人包: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意見徵詢

八、不動產經紀業者為爭取交易之機會,辦理提供贈品或贈獎活動,違反本會所定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四、不動產經紀業者有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事業結合情形,且達到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結合申報門檻,復無同法第十二條除外適用情形者,應於結合前向本會提出結合申報。 關於結合申報所涉及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依「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審查。

  • 自從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開「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後,同時也找來 PTT、Dcard、臉書、LINE 和巴哈姆特等網路平台業者參與公開說明會,也引起網友討論和反彈,大多數網友擔心台灣言論自由沒了!
  • 四、不動產經紀業者有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事業結合情形,且達到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結合申報門檻,復無同法第十二條除外適用情形者,應於結合前向本會提出結合申報。
  • 不僅如此,依據法案第3條,不當言論不需要由法院認定,行政院轄下的文化部、交通部、經濟部、法務部、教育部、農委會等各大部會都有直接認定權力,《己爸偶》表示基本就是霸王條款。
  • 此文獲得3000多個讚、逾230則留言與近百次分享,迴響熱烈。
  • 在法院下裁定前,如果機關若認定為不實且違法訊息,可以要求業者對特定訊息加註警告標誌。
  • 若您已滿十八歲,亦不可將本區之內容派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借予年齡未滿18歲的人士瀏覽,或將本網站內容向該人士出示、播放或放映。
  •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範疇之「平臺問責」(platform accountability)概念隨之誕生。
  • 考量由法院核發資訊限制令有其審理程序,針對具有急迫必要涉嫌違法之資訊,非立即移除該資訊或限制使用者接取,公共利益將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各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且應釋明有核發之必要性,由法院於四十八小時內為裁定。

[8]參與《數位中介服務法》公開說明會討論的專家、民間團體、資訊儲存服務業者、線上平臺服務業者認為,該法恐傷害言論自由[9][10][11]。 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平衡城鄉差距,為通訊傳播基本法揭櫫之立法宗旨。 隨著全球資通訊科技發展及產業匯流趨勢,通訊傳播科技傳輸速度大幅提升,藉由公眾電信網路設置之普及與行動終端連網裝置蓬勃發展,民眾已普遍透過個別要求,使用藉由電子方式遠距提供之數位格式之服務。 其中,尤其是線上平臺服務,已不再只是單純利用各項服務,而是得以一同參與、互動、形塑服務內容之提供;因此民眾使用數位中介服務,已為日常生活的組成部分,同時也為民眾個人及社會全體帶來新的風險及挑戰。 為適應數位中介服務轉換及創新之驅力,建構安全、可預測及信賴之網路環境,並維護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對於數位通訊傳播環境更應在政策及規範上進行優化,就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為一般性規範,以積極回應時代需要。 未來中介法上路後,平臺業者如果下架使用者的內容,翁柏宗指出,業者需做到3點義務,首先最基本的是,必需清楚說明下架理由,解釋違反哪一條社群守則或服務規範,其次是當使用者表達異議時,業者必需提供內外部救濟制度,最後是,平臺業者每半年或一年需公開透明度報告,讓公眾可以檢視問責。

數位仲介法懶人包: 言論自由倒退嚕?《中介法》一次搞懂

『正確資訊』林智群表示,第 46 條根本不是處理「拒絕刪文」的規定,第 54 條不配合法院刪文,可以罰 5-50 萬,這個基本上也是一種帶風向放假消息。 然而,納管對象非大家認知下的「網路平台」,而是「中華民國設立商業據點或是我國實質關聯的數位平台」服務的定義包含語言;貨幣、國碼等,可以說包含所有的 C2C、B2C 和 B2B 等網路服務。 日本政府今天正式拍板,宣布8月24日將福島電廠含氚核廢水排放入海,原能會表示,已建立跨部會平台,並建置海域擴散海洋資訊平... 大約在買方下訂後約7天內雙方進行簽約,在第三方專業地政士(代書)在場見證下,先核對買賣雙方身分,並於當天申請土地及建物謄本,以確保房屋產權是否正確無誤,建議雙方使用房屋交易安全制度,價金存專戶,保障買賣雙方交易安全。 十二、對於不涉及事業競爭行為之交易糾紛或純屬消費爭議案件,仍應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法規規定處理(詳附表)。

十一、本規範說明,僅係例示若干不動產經紀業者常見之可能牴觸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態樣加以說明,容或有未盡周延之處,本會將隨時補充修正,個案之處理當仍須就具體事實加以認定。 六、採加盟經營方式之不動產經紀業者應容許其加盟店自由決定服務報酬,如以不正當限制加盟店服務報酬標準,作為成立或持續加盟經營關係之條件,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五款規定。 翁柏宗指出,中介服務業者與使用者間的互動屬於私契約關係,使用者需遵守與平臺間的服務條款、社群條款,中介服務業者多以違反服務或社群守則為由,貼黃標下架使用者在平臺的特定內容。

數位仲介法懶人包: 數位中介法有多可怕?粉專整理懶人包網嚇:言論自由末期了

簡單來說,數位中介服務主要是管制「謠言」或「不實假消息」,包含誹謗他人名譽之文字、傳輸影響公共安全之訊息,或是公開傳播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的照片、影像,都會被刪文處理,違反法律者,也會承擔刑事或民事責任,要如何判定是否為假消息或不實言論? 以上只是根據 NCC 認定標準公告的指定線上平臺業者簡單舉例,目前中介法在草案階段,還尚未完全區分其他業者屬於什麼類型服務,還是有不少潛在業者會受到中介法規範。 數位中介服務法能視為台灣版 DSA ,要增強數位中介服務規範,同時也要效仿國際要求中介服務都要具備「守門人」(gatekeeper)特性,針對數位中介服務加以規範,達到建立安全可信賴網際網路環境,同時也能符合平台問責概念。 九、不動產經紀業者從事不動產買賣之仲介業務時,在向買方收取斡旋金前,未以書面告知買方下列資訊,構成欺罔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一)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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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修訂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針對網路言論作管制,但直到18日公聽會時,各大平台代表如PTT、臉書、巴哈姆特以及LINE才知道自己成為納管對象,表達強烈反彈,臉書粉專《己爸偶(150)》也整理出懶人包,不少網友看了直呼「台灣言論自由末期了」。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8日舉行「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說明會,與會學者專家對侵犯言論自由表達相當多的質疑。 數位中介服務之提供具有與實體社會相同之特性,其涉及政府各部會之職掌分工,包括衛生福利、文化、交通、經濟、法務、內政、警政、教育、金融、公平交易、農業、選務及數位發展等,為排除數位經濟發展障礙,應透過公私協力方式,成立專責機構,以促進數位中介服務者自律環境。 同時鼓勵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以自律為主之自我約束方針,訂定自律行為準則並加入協同自律機制,透過多方利害關係人溝通參與,以有效推動並落實在產業自律先行的條件下,輔以他律及法律三律共管監督,藉以維繫網路環境良好運作。 草案內容要求,線上平台業者對用戶施以停權或移除其貼文時,必須說明原因並提供方便的異議機制;另外,如提供線上商業交易服務時,必須取得並揭露賣方資訊,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數位仲介法懶人包: 中介法喊卡!綠委9年前說法狠打臉了

國際上普遍認為連線服務與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等數位中介服務,具備重要「守門人」(gatekeeper)特性,認為應針對數位中介服務之行為加以規範,以達成建立安全可信賴之網際網路環境之效益;另一方面,考量違法內容藉由數位中介服務傳播對社會造成之影響力,提供此類服務者宜負有一定社會責任。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範疇之「平臺問責」(platform accountability)概念隨之誕生。 如有經認定違法內容散布,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移除或限制該違法內容接取等。 NCC聲明表示,外界對於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質疑,目前僅只是初版,政府也會審慎評估各界建議,對於個別業者盼善盡社會責任,因營運成本致難以配合草案義務等意見,會繼續討論相關規範、執行方面和專責團體與議題,也會持續收集各方平台意見將充分考慮,一併檢討,針對部分非營利、較小型的業者,亦將考量免除或減輕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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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法類似普通法的地位,介接各部會作用法,由於網路世界是實體世界的延伸,因此網路上違法內容,由各部會依據作用法認定,並採納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由司法機關協助維護言論自由的最後裁定,要求社群平臺建立透明及內外部異議的救濟制度,讓使用者主張維護自己的權益。 數位仲介法懶人包 草案內容涵蓋了中介服務提供者資訊揭露、公告服務使用條款、提出透明度報告等一般義務。 數位仲介法懶人包2023 如經認定違法內容散布,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移除或限制該違法內容接取等。

數位仲介法懶人包: 資訊總覽

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運用大數據及人工智慧等技術,對使用者進行個人化推薦為現今廣泛運用之核心商業模式,然該機制易被濫用,且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商業模式具有規模大者恆大之傾向,有提升系統性風險之可能。 為因應此類新興數位中介服務之挑戰,傳統通訊傳播法制自有因應匯流而調整之必要。 在此基礎之上,並與既有規範相互配合,強調跨境、跨產業、跨政府部門之共同參與,使既有之實體規範得以有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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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目前在公聽會階段,引發外界極大反彈。 國民黨台北市前議員羅智強辦公室主任楊植斗用「四個步驟」,盼以最「簡單粗暴」的方式,讓民眾了解該法條通過後會發生什麼事。 楊的說法獲得超過3000個讚,大批網友直呼清晰明瞭又實用。

數位仲介法懶人包: NCC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以網路治理精神共同建構自由、安全、可信賴之網路環境

透過此法介接各部會認定違法範圍,並課予義務,亦規劃設立專責機構協調多方運作,業者若違反義務,情節嚴重可斷網,最高重罰一千萬。 本草案衡諸國際趨勢及我國國情,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在使用者要求下,儲存或傳輸使用者提供之資訊,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如依調查認為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為減輕或避免公共利益之危害所必要,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由法院作成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對該資訊為移除、限制使用者接取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之命令,以為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之衡平。 此外,若各該法規主管機關依調查認為該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資訊為謠言或不實訊息,得要求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對該資訊為暫時加註警示之處分。

不動產經紀業者對於涉及事業服務品質、企業形象、行銷策略等內容之廣告,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者,由本會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例如廣告宣稱「仲介服務第一品牌」,惟無銷售數字或意見調查等客觀數據為基礎,或宣稱「連續十年○○雜誌調查,獲經紀業第一名」,惟與事實不符。 不動產經紀業者受不動產開發業者委託從事銷售行為,依個案具體情形,倘得認不動產經紀業者與不動產開發業者俱為廣告主時,其廣告內容,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者,由本會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數位仲介法懶人包: 立院三讀通過 NCC新增掌管「網路傳播」相關業務

至於法案名稱修正,翁柏宗表示是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草案等國際相關法制規範,並因應國內需要,以更能貼切監理提供數位中介服務者為規範對象而訂定。 不少網友看了也膽戰心驚,大酸:「民主城牆」、「以後台灣人要翻牆才能罵政府惹」、「這就是台灣價值嗎」、「各位真的很幸運,能夠見證台灣最後的言論自由」、「台灣人民思想言論大審查」、「全民英檢開始囉」、「(您的言論違反數位中介服務法,已被刪除)」、「台灣言論自由末期了」。 《己爸偶》指出,推行數位中介法目的在於管制行政部門認定的不當言論,範圍不只在PTT、Dcard等論壇,連線上遊戲、雲端空間都會被控管,對於不當言論的認定,包括行政院轄下的文化部、交通部、經濟部、法務部、教育部、農委會等各大部會都有直接權力。 數位中介服務是指透過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數位格式的聲音、影像、文字、數據或其他訊息提供的通訊傳播中介服務。 二、本規範說明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約書:指載明購買不動產之意思表示,由不動產經紀業者向賣方提出承購價款、付款條件或其他要約條件之書面,而買方不預先交付一定金錢予不動產經紀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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