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8大分析2023!(震驚真相)

Posted by Jason on May 13, 2021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近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條文,迅速引發社會各界關注與廣泛討論,草案要求網路平台業者須管制站台上的謠言、不實資訊與違反法律規定之相關內容,引發相關業者與社會大眾對於條文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疑慮。 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平衡城鄉差距,為通訊傳播基本法揭櫫之立法宗旨。 隨著全球資通訊科技發展及產業匯流趨勢,通訊傳播科技傳輸速度大幅提升,藉由公眾電信網路設置之普及與行動終端連網裝置蓬勃發展,民眾已普遍透過個別要求,使用藉由電子方式遠距提供之數位格式之服務。 其中,尤其是線上平臺服務,已不再只是單純利用各項服務,而是得以一同參與、互動、形塑服務內容之提供;因此民眾使用數位中介服務,已為日常生活的組成部分,同時也為民眾個人及社會全體帶來新的風險及挑戰。

《數位中介服務法》是為了要掌控被行政部門認定的「不當言倫」,甚至還不限通訊服務、網路購物、線上遊戲及雲端空間等所有網路平台。 可以從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2023 Google、微軟、LINE、PChome、Facebook、巴哈到 PTT;從手遊到英雄聯盟,由並非法院的「行政主管機關」,來限制或刪除「不當言論」。 有些業者會擔心這表示隨時隨地主管單位要查資料就要提供,然而,主管機關要求資料時,也都必須遵守法規,也是有憑有據的,不是沒來由的就要業者提供資料、處理哪些人。 沒有,都要求要有依據,就像你要檢舉違規停車,要清楚的拍攝車牌、相對位置、純對位置、有法可以依據,警察局才會受理一樣。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NCC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以網路治理精神共同建構自由、安全、可信賴之網路環境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 針對德國商界憂心,嚴審外資恐不利投資環境,經濟部官員反駁說,去年中資企圖收購Elmos時,外界警告如果不賣200位員工將因此失業,結果並沒有發生。 不過,中國遠洋運輸集團(COSCO)打算收購第一大港漢堡港的一處貨櫃碼頭,卻引發德國政府內部的不同意見,最後因總理蕭茲(Olf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2023 Scholz)堅持,中遠在今年5月成功買下24.99%股份。 為阻止技術外流中國,確保科技主權,近年德國政府對中資併購德國企業的態度變得謹慎,先後擋下中國航天科工集團收購雷達技術公司IMST、北京誼安醫療集團併購呼吸器製造商Heyer Medical、以及北京賽微電子控股的子公司瑞典晶片商Silex併購德國晶片製造商Elmos。 (中央社記者林育立柏林26日專電)德國將立法嚴審外商投資,大幅擴充審查範圍,防止中資在政府支持下獲得德國技術。 賴清德也勉勵年輕學員,要看到國家的願景,對國家充滿信心,不妄自菲薄,勇敢迎上去,就能給台灣一個更好的未來。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主管機關針對平臺的違法內容,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要求業者對該內容予以移除、限制接取或暫時加註警語,應提高對政府權力的限制,避免政府濫權。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規定未來中介平臺業者承擔多項義務,強化平臺的程序透明度及問責,並增加政府對平臺內容的公權力。 業界人士說明,草案規定的方向包括,負擔義務有內部及外部的異議機制、認證舉報者、賣方資訊揭露、加重透明度報告、線上廣告揭露廣告標示、決定廣告投放參數等,以及風險評估與獨立稽核等,可以確保網路服務不被濫用。 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負擔4大義務:第1是風險管理,第2是每年風險評估,第3是獨立稽核,NCC可要求辦理稽核作業,第4是要在服務使用條款記載推薦系統採用的主要參數等;如果違反單一義務,可開罰100萬元到1000萬元。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野黨抨擊「數位中介法」形同網路戒嚴,NCC:僅為初版未強推也沒撤回問題

NCC官員指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也規劃籌設財團法人作為專責機構,作為網路議題研商溝通的協調平台,概念上就是目前iWIN機制的擴大版。 去年憲法法庭在健保資料庫中,針對政府府無視資料當事人權利,缺乏明確法律規範將資料提供第三方研究判決違憲。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2023 第1是風險管理,第2是每年風險評估,第3是獨立稽核,NCC可要求辦理稽核作業,第4是要在服務使用條款記載推薦系統採用的主要參數等;如果違反單一義務,可開罰100萬元到1000萬元。

  • 總的來說,益力壯的營養素相當全面,一罐就能補足國人飲食缺乏的營養素(甚至還有乳酸菌),喝起來順口清爽,相當推薦給需要增強體力或步入青壯年的樂齡族飲用。
  • 此外,該等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以明顯、易懂且易於取得之方式向其使用者揭露賣方之聯絡方式及合格證明文件,並對其服務介面為友善與合理之設計,以便賣方遵守我國法律有關締約前資訊告知及產品安全訊息之揭露義務。
  • 此外,數服法並授權通傳會針對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有效使用者數量達230萬人之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可指定其為「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並加重其相關義務。
  • 數位部日前表示擬於九月公布「數據公益運作指引」草案,官方稱透過「數據持有人」自願提供「數據」,經隱私強化技術處理成無涉個...

《Social Lab社群實驗室》本次透過《OpView社群口碑資料庫》追蹤近一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話題的網路聲量表現,帶您了解網友對於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討論聲量與看法。 對不配合移除違法資訊、加註警示或拒絕資料調取的平臺業者,不只有罰則,情節嚴重,主管機關還可命電信業者對其斷網。 ● 支鏈胺基酸(BCAA) 前面提到的9種必需胺基酸,是人體無法製造,只能從飲食中攝取的胺基酸。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爭議 網友支持反對觀點一次看

關於私校學雜費減免政策引起不同看法,賴清德說,考上公私立大學,不只取決於個人努力,跟一個區域或一個家庭,甚至每個人所得到的教育資源好壞也有差別;比如在他所成長的萬里,並沒有補習班,但到了都市後發現許多孩子都在補習。 民進黨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2023國務青旗艦營-Team民主,集合」營隊第2天活動,邀請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民進黨副秘書長黃建嘉授課,學員們發想青年活動與青年政策宣傳等輔選企畫,並向賴清德發表。 媒體議價立法是數位發展部成立的一大任務,也攸關媒體生態健全,不過一年來,不僅立法進度遲緩,多名立委已提出不同版本,但行政...

也因為小分子的特性,讓雞精更有利人體吸收,能夠短時間帶來幫助消除疲勞、增加體力的感受。 這款配方主打12種保護力營養,包含蛋白質、維生素A、維生素C、維生素D、維生素E、維生素B6、維生素B12、葉酸、硒、鋅、銅、鐵,能夠幫助補充營養及調節生理機能,並且亞培安素擁有多項營養領域的臨床實證,能提供均衡的營養素。 然而,胺基酸種類繁多,每一種蛋白質擁有的胺基酸的類別和比例也大不相同,所以才會有「蛋白質互補」的概念,就好比我們的日常飲食,講究的是「均衡」,攝取蛋白質也是相同的道理。 所以在攝取蛋白質的時候,也要注意它內含各類胺基酸含量占比,並均衡攝取不同類別的蛋白質,使得整體攝取量可達人體所需胺基酸需求量,才能確保補充到最全面的營養。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隨著年紀漸長,肌肉流失、體力不足的問題難以避免,連帶導致樂齡族運動量減低;而能坐就不站、能躺就不坐的生活習慣,也造成新陳代謝緩慢、排便不順暢、保護力不足等問題。 事實上,除了日常飲食,市面上也有許多營養品可以補充對的營養素,今天就來替大家整理,一些健康資訊,並聊聊挑選時應該注意哪些指標,才能在幫助長輩增加體力的同時也強化保護力。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台灣網路報告:近半民眾支持臉書、Google等數位平台付費給新聞媒體,過半認為跨國科技公司應受政府規範

數服法就所有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訂有一般義務,並針對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及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另外訂有屬於該分類下的特別義務。 此外,數服法並授權通傳會針對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有效使用者數量達230萬人之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可指定其為「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並加重其相關義務。 國際上普遍認為連線服務與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等數位中介服務,具備重要「守門人」(gatekeeper)特性,認為應針對數位中介服務之行為加以規範,以達成建立安全可信賴之網際網路環境之效益;另一方面,考量違法內容藉由數位中介服務傳播對社會造成之影響力,提供此類服務者宜負有一定社會責任。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範疇之「平臺問責」(platform accountability)概念隨之誕生。

NCC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涵蓋了中介服務提供者資訊揭露、公告服務使用條款、提出透明度報告等一般義務。 針對網路上的違法內容,草案要求業者必須建立通知及回應機制,以供任何人通報違法內容。 如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認定網路上有違法內容散布,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移除或限制該違法內容接取。 另外,草案亦規範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及業者需將資訊限制事項登載於共同資料庫,供公眾線上查詢,以強化資訊透明及問責。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透明度與必要問責為促進網路環境正向運作之關鍵要素,營業資訊與服務使用條款之揭露係對使用者權益維護之基本保障,藉由發布透明度報告,除了明示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政策運作模式,更要求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於透明度報告納入依法律或其使用者條款所為之處置供公眾查閱,以昭公信。 此外,為完善安全港規範,透過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建立通知及回應機制,供任何人提出特定資訊為違法內容之通知,並強化通知機制之品質,加速防止違法內容流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亦應優先處理認證舉報者針對違法內容提出之通知。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服務

第4類是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像是Dcard、奇摩拍賣、YouTube、臉書等,第5類是「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將會被要求負擔最多義務,由於對社會影響力最大,初步規劃是針對有效使用者230萬以上的平台,預期臉書、YouTube應該都屬於此類。 第4類是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像是Dcard、奇摩拍賣、YouTube、臉書等,要負擔義務包括內部及外部的異議機制、認證舉報者、賣方資訊揭露、加重透明度報告、線上廣告揭露廣告標示、決定廣告投放參數等義務,違反義務可開罰50萬元到500萬元。 NCC指出,所有規管平台都必須負擔8大基本義務,包括資訊揭露、指定代理人、公告服務使用條款、透明度報告等,違反義務可開罰5萬元到50萬元。 簡單來說,數位中介服務主要是管制「謠言」或「不實假消息」,包含誹謗他人名譽之文字、傳輸影響公共安全之訊息,或是公開傳播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的照片、影像,都會被刪文處理,違反法律者,也會承擔刑事或民事責任,要如何判定是否為假消息或不實言論? 大多業者人士都擔心,這套《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法令不夠完備,也不應該盲目跟從歐盟的數位服務法與數位市場法,就算有提供免責條款,平台業者也難以從隱私權、著作權、誹謗議題判斷是否為假消息,將對言論自由和社會信任產生重大衝擊,而 NCC 卻要針對某些平台必需「個案管理」,也讓不少業者無所適從。

  • 至於針對網路上違法內容,NCC官員解釋,如果有人向臉書檢舉疫情相關違法貼文,臉書透過自律機制檢視,或是不實訊息違反某部會規定,部會可以向法院申請資訊限制令,臉書若最後有移除資訊,要告知檢舉人和被檢舉人處理狀態及原因,移除資訊也要公告在共同資料庫,以強化透明度。
  • (3)  委託第三方獨立機構或團體辦理稽核作業,稽核上述一般義務、特別義務及其自律機制之辦理情形,並將稽核結果作成報告送通傳會備查。
  • 此外,外商企圖獲得德國企業智慧財產權時,也必需經政府審查,避免中資規避併購門檻,透過技術移轉協定取得德國技術。
  • 也因為小分子的特性,讓雞精更有利人體吸收,能夠短時間帶來幫助消除疲勞、增加體力的感受。
  • 網友紛紛留言表示「根本就是箝制言論自由」、「這不就是跟對岸蓋長城一樣的概念?」、「是不是想慢慢走向一言堂?」、「連馬英九時代都沒有管制網路,蔡英文居然想管制網路」、「網路自由原來可以這麼簡單就被侵犯」。
  • 如同NCC強調,草案主要精神是建立自由、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引入多方利害關係人共同維護網路環境。
  • 而在要求企業管制網路內容時應遵循的「聖塔克拉拉原則」最低透明度與問責要求,作為提交改版意見的團體之一,也期待更多線上平臺迎頭趕上。

我在今年其實讀了不少因為違反 GDPR 而被處罰的案例,不是只有 Google、Facebook,像是最近,法國的飯店集團也被處罰,羅馬尼亞的廣告商、希臘的約會服務,都是預設使用者同意的情況下寄送廣告行銷郵件、簡訊而受罰。 2019 年和 TWNIC 在韓國大田參與 APRICOT,這是一場網路技術盛會,中間突然氣氛改變了,才知道,原來當時有立委提到中國的「31項惠台措施」,透過某些方式買了 .TW 的域名,在網路上公然宣傳「31項惠台措施」。 台灣有不少使用者在 Facebook 貼了一篇文章或照片後,就收到通知被停權了。 Facebook 說,你的言論有暴力的內容,所以禁止發布限時動態;也有人莫名其妙就被 Facebook 停止發表文章的內容;我們更常看到 Facebook 莫名其妙的就把某個社群給關閉了。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可管,例如《兒童與青少年保護法》、《著作權法》、《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專利法》、《營業秘密法》,但只要涉及「網際網路」,除非受害人願意挺身而出、有能力把證據保留下來,多少會因為這些法的主管機關認為,因為是在「網際網路」所以和他們一點關係都沒有,甚至受害者很難找到對應的主管機關。 都發局說明,中科管理局為因應半導體產業發展需求,選定台中園區西側的高爾夫球場及周邊土地作為擴建範圍,並於都市計畫變更審議過程中,配合環評審查意見縮減開發範圍,陸續調整都市計畫草案內容後,今年3月中提市都委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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