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制度10大好處2023!(震驚真相)

Posted by Jack on October 14, 2021

國民法官制度

首波推出的112位種子講師,遍及全國北、中、南、東及離島各地區,均為具有宣講經驗、熟稔制度內容之專業法律人士,將採取「量身訂作、因地制宜」的理念,藉由深入淺出、生活化的方式,宣導國民法官制度。 很遺憾的,長久以來在升學的體制下,這些內容不是被擱置在一旁,就是挪來補課使用,填鴨式的教育更讓我們很少培養獨立思考的能力,從小只著重在如何考試、怎麼考才能得高分,被動地接收什麼事該做、什麼又不能做等等,以致於很少主動及深入去探討問題的根源。 民眾對於法律的觀念更是缺乏,常誤用或不瞭解法律規範的內容,影響到自我及他人的權益。

最近新聞吵吵嚷嚷,國民法官制度的推出,讓大家霧裡看花,前陣子不是還大張旗鼓的在推動觀審制度? 被當作國民法官制度參考基底的日、韓兩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在其國內試行後又個別有什麼樣的狀況? 本文將從司法官體系的僵化開始談起,試著一一回答上述問題,期望能有助於大家更了解這個制度的源起與流變。 民眾黨團版本則指出,參審制案件由3名法官及6名國民法官共同進行審判;陪審制案件由國民法官9人或12人組成的陪審團進行審判,另法官1人為擔任審判長指揮程序,及於陪審團認定有罪之後,決定被告刑度(非死刑案件之科刑)。 曾參與研擬國民參審制度的台北地院法官陳思帆更坦言,如果「發現真實」是指「避免冤罪」,那當然很難,就像美國採用陪審團制度,仍然有很多冤案。

國民法官制度: 國民法官法明年1月1日上路 民團籲:審判後邀國民法官經驗分享

當數位發展已成定局,究竟應該放手讓服務提供者自我約束,或是期盼公私協力的網路治理,抑或是由公權力逕行介入? 本篇文章透過彙整重大爭議的方式,希望協助讀者聚焦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幾項核心討論。 行政訴訟新制今上路,是自2000年成立高等行政法院以來法制最大變革,司法院與台北、台中、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假法官學院舉辦新制施行暨改制聯合揭牌典禮。 司法院長許宗力表示,從今起所有辦理行政訴訟事件的法官均是專責辦理,法官人數雖僅占全國法官4.8%,但盼在新制的磐石上茁壯,提供人民專業、及時、有效的救濟。 立法院臨時會20日下午審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臨時會中表決通過法案定名為《國民法官法》,國民參與審判法庭之組成、劃定適用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類型、排除適用要件、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權利義務等內容也已完成。

國民法官制度

至於個案中有無必要採何種特別保護措施,均由法院審酌案件之性質、國民法官之需求、採取保護措施之實益及必要性程度後,妥為決定。 A4:為了讓國民能夠安心參與審判,有關機關將會提供各項協助,例如:結合在地資源,提供臨時托育、照護服務等,依照國民法官的個別需求,給予適當且實質的支援。 國民法官職務上知悉他人隱私秘密,即便與案件無關,也必須保密,不得洩漏出去。 國民法官制度 本案被告於新北因為生活困苦,加上失業收入不穩定,後以欲自殺而以枕頭悶死兒子。 檢察官於偵查階段將被告送精神鑑定,被告雖被診斷有憂鬱症,但不影響行為能力,最後依殺人罪起訴之。

國民法官制度: 行駛左轉車道依燈號左轉要不要打方向燈? 法院這麼說

曾銘宗說,現在校園毒品氾濫的問題相當嚴重,吸毒人口齡層不斷下降,憲法法庭做出這樣判決,符合社會期待? 蔡政府連反毒也在打假球,國民黨團不接受憲法法庭判決,即使法務部、行政院送到立法院修法版本,國民黨團將強力反對。 憲法法庭認定販賣一級毒品,刑期以無期徒刑起跳,違反比例原則,認定部分違憲。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舉行記者會質疑,蔡政府高喊零容忍,卻由蔡英文總統提名的大法官,在憲法法庭做出為毒販減刑判決,大開後門,民進黨是反毒還是在縱毒。

其判決理由是「被告因亞斯伯格症而無反省之意,倘若回到社會,恐會再次殺人,因此有必要盡可能地長期拘禁於獄中」。 再者,評議時讓國民法官先表示意見,配合尊重國民法官意見的評議規則,主持評議的法官也可事先研修、學習會議主持、引導發言技巧及尊重他人意見的態度,以避免法官專業意見會不當影響國民法官心證的疑慮。 探索這個歷史流變的原因,就必須追溯到公正審判的要求、防免審判者濫權的適法性控制。 過去自由主義者曾滿心期待陪審團可以對抗君主專制與威權,陪審是民主的象徵、人民主權的體現,反映革命的崇高理想與對權威的不信任;對於革命者來說,象徵「人民意志」的陪審是至高無上的,因此,陪審團的判決也不需要由說理來辯護。 首先,從長年外國的歷史發展經驗,得出兩個重要的觀察結果,第一:逐漸消逝的陪審審判;第二:參審「共同討論」,就是對陪審團「獨自評議」的進化。

國民法官制度: 國民法官選任程序

對此問題,20世紀西風東漸提供了一個變革的契機與犯本,至使東亞各國均進行大規模的司法改制,在各項法制大規模西化的同時,輿論也出現了將近代西方所謂將「司法」所指涉的事務,交由專門設置的官員來處理的提議,這類專職的官員,也就是「法官」。 時論更認為這些司法官必須具有職司審判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及能力 。 因為西化司法改制所引進的歐式法典,條文已經高度的抽象化,致使歐洲人為讓此等高度抽象化之條文可以正確及恆定的適用在不同的具體個案上面,必須發展出並非一般人都可以妥適理解的法解釋學。 至此,法律開始變成不是任何不具專業能力之人都得以適用,而是需要透過具備解釋、適用複雜法律專業能力的「學識法曹」,也就是受過西化法學訓練的律師、法官及法學者等人,才能應用自如 國民法官制度 。

由此可知,即便是人民參與審判,仍有可能會對特定族群有刻板印象,進而影響判決。 所謂「國民參與審判」,是指讓完全沒有審判專業知識、經驗的一般國民加入審判程序,參與聽訟、問案及最後判決形成的過程。 世界上實施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國家,大致可區分為「參審制」或「陪審制」。 司法院表示,擔任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是國民的法定義務,所以如果符合法定的資格,又沒有不能擔任國民法官的事由,如果被抽選成為國民法官的話,原則上不能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劉姓女公務員曾參加台北地方法院舉辦的模擬法庭,她表示自己參加之前也搞不清楚國民法官制度,只覺得是政府從國外引進的新花樣,腦中想的都是電影或電視劇的法庭場景,也懷疑適不適合台灣?

國民法官制度: 國民法官優缺點有什麼?擔任國民法官是否有人身安全的疑慮、要怎麼保障自身安全呢?

在檢辯雙方辯論結束後,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會一起討論案件,稱為「評議」,而依據國民參審法第82條第3項規定,審判長於評議時應懇切說明刑事審判基本原則、本案事實與法律之爭點及整理各項證據之調查結果,以便讓國民法官能迅速掌握案件重點以及檢辯雙方主要的攻防所在,並適時向國民法官補充法律規定。 這部分的設計,讓國民參審法與電影中獨立認定事實的陪審團有極大不同。 對此,國民參審法不同於刑事訴訟法,在立法理由中明確提及本難期待國民法官具備相當之法律專業能力與訴訟經驗、且國民法官不可能耗費大量時間於參與審判之上等情事,因此特別規定法律人必須照料國民法官不諳法律,讓審檢辯三方都有責任讓程序以一般人能理解的方式進行。 又例如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涉犯內線交易之不法所得若達到新台幣1億元以上,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這個情況下,未來社會發生重大內線交易的案件,將可能適用國民參審制度。 而內線交易雖然是一般民眾日常生活中經常聽到的字眼,但是內容卻不易理解。 例如內線交易需判斷涉案消息是否為「重大影響股價消息」、被告是否果真實際「知悉」內線消息、內線消息何時「明確」等問題,國民法官若不具備相關法律知識,根本無法審案。

  • 二、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
  • 司法體系中所有參與者都該明白,法官,檢察官,偵查庭,和傳票,都是極為重要的單位,它們重要的宗旨是為特定法律程序提供再現性和執行力。
  • 檢察官也可以發出國家合法標誌的傳票,這些傳票作為司法官的警告,可以直接處理案件的相關事宜,以協助案件對話和訴訟。
  • 張永宏認為,這樣的改變將反映在法庭,除了書證筆錄之外,人證物證也將成為審判時重要的依據。
  • 《國民法官法》第一章第三條明定:國民法官之選任,應避免選任帶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有其他不當行為之人擔任。

在我國十大司法改革方案中,「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制度」尤為重要,從2023年元旦開始,只要被戶政機關確認符合資格,你我都可能被隨機抽選到,成為國民法官坐上法檯,這也成了一個全新的法定國民義務,沒特殊情況是不能拒絕參與的。 在《刑事訴訟法》中,如果是獨任審判的案件,法官在終結辯論後14天內必須宣誓判決。 例如如果本案要論斷被告間有無「犯意聯絡」,卻向國民法官說明「犯意聯絡就是共同正犯相互間合力完成犯罪行為之意思合致」,便會讓國民法官一頭霧水,因為「共同正犯」跟「意思合致」本身就是不易理解的法律概念,便是犯下了用術語解釋術語的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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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檢辯雙方都意識到素人成為審判者的事實,那麼,為了讓時間有限、不具專業知識與經驗的一般人民瞭解法律規定、爭點、證據的內容,就會事前研擬周詳的主張及出證策略,針對真正有爭執事項,在法庭上集中提出活潑且簡明易懂的主張及出證,使人民可以藉著在法庭上直接見聞證據內容就形成心證。 自然可以期待刑事審判的風貌轉變為「以法庭活動為中心的審理」,並落實「言詞審理」、「直接審理」、「集中審理」、「更簡明易懂的主張與出證」等目標。 因此,才有許多曾經實施過陪審的國家改採「由人民與法官共同討論、一起認定事實」。 不只希望有「判決說理」確保事後從外部檢證法院判決合理性的可能,更希望用比較合理的成本,維繫公平審判的價值。 這不單只是國家機關要付出的成本,更重要的是當事人必須負擔的訴訟成本:如果訴訟程序的繁複程度高到當事人必須付出高額訴訟費用(包括辯護費、陪審團諮商等費用在內),才能勉強實現一個公正的審判程序,這就不是理想的情形。

國民法官制度

林永頌提到,雖然有人會質疑民眾是否能做好審理,但因為「決定有沒有犯罪」是一種生活經驗的判斷,民眾來自各行各業都有過經驗,比起台灣法官雖然有法律邏輯,但生活經驗工作經驗都少,且人民可能更重視無罪推定,加上陪審是一致決,不會被法官意見影響,陪審會比較中立。 司法院認為,國民法官經由親自參與審判的過程,對法官如何進行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也能有充分之認識與理解,另一方面,法院可獲得與外界對話與反思的機會,如此讓雙方相互交流、回饋想法的結果,最終能豐富法院判斷的視角與內涵。 立法院臨時會本週要處理攸關台灣司法重大變革的《國民法官法草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朝野黨團今(20日)繼續協商後續程序,期盼在本次臨時會完成三讀。 但目前司法院提出的法案版本偏向「國民參審制」,在野黨團與民間團體則分別支持「陪審制」或「兩制並行」,因此包括適用案件範圍、國民法官年齡、終局評議等關鍵條文,朝野黨團先前協商18小時,仍有100多條未取得共識,同時引發法界爭論,院會處理時預計將掀起表決大戰。 國民法官制度2023 其次,讓一般人民以審判者的地位加入審理程序中,必然會為司法審判風貌帶來根本的改變。 具體說來,過往刑事審判因為大量運用書證,導致審判程序變為當事人提出書證的場所,法官主要藉由事後閱覽書證內容形成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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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國民參審法第82條第6項明定,評議時應由國民法官先發表意見,避免發生職業法官的陳述影響了國民法官看法的弊病。 民眾黨團總召賴香伶指出,若只試行「參審制」,由於無法跟其他國民審判制度比較,試行結果將因無對照組,較難檢驗制度試行成效。 目前司法院所規劃的參審制,仍然包括「被告無法拒絕適用參審制」、「容易形成法官權威效應的中間討論機制」、「國民法官必須參與量刑審判」等令人有疑慮的機制存在,因此民眾黨的立場是,不論最後採用何種制度,都應再審慎考量後為之,不必急著於臨時會通過。 英國、美國等英美法系國家,多採取「陪審制」,此制度是由9位民眾擔任陪審員獨立進行事實認定,一致通過決議判定被告是否有罪,再由法官專責法律適用,彼此分工。 德國、法國等歐陸法系國家則採取「參審制」,此制度是由6位民眾擔任國民法官,與3位職業法官一起認定事實(是否有罪)及適用法律。 根據《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的精神,不管是職業法官的指揮訴訟,或檢察官、辯護人的攻防,都應該盡量簡明扼要,以國民法官能理解為主。

國民法官制度

在美國聯邦法院,民事陪審已減少到百分之一不到,在刑事領域,適用陪審的案件數也不斷減少,1971年聯邦地院有百分之9.6的案子採陪審審理;到了2015至2019年,這數字僅剩平均百分之2.1,至於其他百分之97.9的案件,除了法官審理外,大多讓位給一種新興的制度「認罪協商」。 很多人努力主張陪審制,但是他們不會告訴你,他們談論的只是在不到百分之2.1的範圍內的事情,也不會告訴你,另外百分之97.9發生了什麼事? 真相是,因為陪審審理對絕大多數的被告過於昂貴而無法負擔,也少有能承擔這種訴訟的律師,大多的被告寧可用認罪來換取比較輕的刑,這可能無關公平正義,只關係檢察官與辯方的籌碼與談判技巧。 終局評議,指的是法庭在雙方辯論結束後,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量刑共同討論、表決的環節。

國民法官制度: 國民法官的審理方式

「我們心中也會忍不住問說,這些素人、這些鄉民們,他們可以嗎?他們行嗎?」王子榮表示,起初他們也會感到擔心,但到後來他才體會到,法官是法律的專家,但「每個人都可能會是次領域裡面事實的專家」。 當人民背負重責大任進到法院,難免徬徨失措,這時有職業法官在身邊,就可以隨時詢問各種問題,這也是為什麼要設立國民法官專庭。 至於專庭的審判長,除了善於溝通、觀察外,也要有個願意照料國民的心。 王子榮坦言,原本其實連國民法官對他們的信任度都很低,約莫只有一成多,但從頭參與一次過程後,信任度卻來到五成,或多或少是因為了解了司法運作,且知道這一切不是權威、不是誰說了算。 國民法官制度2023 該如何讓民眾理解「國民法官」的實質意義,以及這是一項「義務」,而非扮家家酒式的改革,更不是職業法官的橡皮圖章,仍需要更多法律素養教育來喚起民眾意識。

國民法官制度

但受褫奪公權、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受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未滿二年、受破產宣告等情形,則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由上可知,融合參審、陪審優點,截長補短的「國民法官」制,實優於僅止於空想、口號而毫無實證依據之兩制併行方式。 如果有人試圖影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及其家屬,而有不當接觸或關說、賄賂等,都將是觸法行為,會受到刑罰的處罰。 A6:無論是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其所屬的個人資料,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地址等,足以辨別個人的資訊都將會保密,法庭上也都以數字為代號當作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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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做法是在選任裁判員時,加註「您是否絕對不會選擇死刑?」等問題,以做為檢察官和辯方律師排除裁判員的參考。 研究認為,由於審判必需高效率、標準化,因此職業法官可能對於「罪犯是否真心懺悔」採取「形式認定」,例如民事賠償被害人,寫悔過書等,進而從輕量刑。 近年來,鄰近的東亞國家日本、韓國所引進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則分別結合了參審與陪審的特色,如日本於2009年施行的「裁判員制」與韓國於2008年施行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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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受輿論影響過激的民眾,也有可能在選任過程中淘汰,以降低情緒審判的風險。 林俊宏也表示,過去常常在庭審結束後,判決結果卻出乎意料地翻盤。 「法院審理的時候發現,法官好像對我們很有利、心證很好,寫一寫就寫出不一樣。他可能在辦公室寫,覺得哪裡又不對,這樣的問題有時候被告會被突襲。」他認為法官在法庭外形成心證,被告缺乏答辯的機會,如果不慎遇到法官「腦補」,那判決結果就會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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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未來適用《國民法官法》的案件,當終局評議結束後,就要立即宣示判決。 「評議當下,大家還是在一個無菌的空間當中。但是評議之後如果拖很久才宣判,有人(國民法官)可能就會受到一些壓力。」這裡的壓力,包含媒體、親友,甚至是社會輿論的影響。 不過,律師林俊宏從實務面思考,法庭攻防會增加表演性是事實,但程度不至於太誇張,「評議或是討論的過程,不是只有素人,他也包括職業法官,所以在這個層面的風險,大概可以被某程度控制。」但這也反映輿論對於《國民法官法》的另一項質疑——「職業法官引導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制度

除了上述審判上的困擾,更實質的是,參與殘忍的案件審判會造成國民法官的心靈創傷。 2013年,日本一名女性擔任某強盜殺人案的裁判員時,因目睹遺體照片和兇殺時的錄音,引發急性壓力心理創傷。 參與死刑評議的裁判員也表示:「一邊譴責自己的良心,一邊進行工作」,可見對於人民來說,宣判死刑、特別是被告是否確實有罪仍需進一步認定時,是極為沉重的負擔。

國民法官制度: 國民法官法

司法體系中所有參與者都該明白,法官,檢察官,偵查庭,和傳票,都是極為重要的單位,它們重要的宗旨是為特定法律程序提供再現性和執行力。 所有這些單位的職責和要求都將確保司法制度僅是公正、快速和有效的。 偵查庭是司法系統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轄下有檢察官,負責審查正在被調查的案件,收集相關證據,或者調查案件中存在的潛在犯罪行為。 如果檢察官希望對案件發起指控,就必須由偵查庭做出最終決定。 國民法官制度2023 現今,司法制度日益密集,法官普遍采用依法行政的原則,因此,國家宣布國家法官、檢察官、偵查庭和傳票等律師單位的職責和行動更加重要。

但隨著時代的推移,行政法院面臨的挑戰越來越多元,除傳統的秩序、租稅領域外,環境保護、生存照護、土地行政、都市計畫等領域,也伴隨著社會生活而有發展,行政法院要在多方競逐的利益中,找到多邊法律關係的公益中心點,絕非易事。 🔹審判參與權限:陪審員有獨立席位,但對於案件內容僅可「判定有無犯罪」,若被告有罪則交給法官決定量刑。 獲選任並全程參與體驗國民法官制度之民眾,有94.9%表示法官應在場參與國民的討論;即使未獲選任體驗國民法官制度之民眾,也有80.1%認為法官應在場參與國民的討論。 法院所寄送的通知單上,會記明法院名稱、公務電話等資訊以供查詢,有任何疑問都可以再洽法院做確認。 收到通知單後,據實填載調查表後回傳法院,依照指定時間攜帶通知單,到指定法院報到,參加選任程序。

吳說,最高行政法院針對新制中「調解」機制、強化言詞辯論功能、裁判提出不同意見書等制度,都已完成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 新制規定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的訴訟事件,原則上必須強制律師代理,希望透過思辯與對話,促進行政訴訟再精進。 國民法官制度2023 而透過國民法官的參與,讓司法審判過程更具透明度,有助於建立公眾對法院的信任。 此外,國民法官制度也有助於促使司法專業人士與社會各界進行對話,交流看法,進行深入反思,提升司法品質。

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一號刑事定讞判決明確提及,詐領助理費重點並非在於所聘之助理是否為人頭,而是在於所申報助理之薪資是否屬實。 該判決還提及,補助費非屬議員薪資之一部分或實質補貼,「須專款用於支付實際遴聘助理之薪資」,不可任由議員於法定補助金額內任意挪用。 曾任台北地院法官的台北君倫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張耀宇表示,依北檢新聞稿內容,高虹安被起訴的重點在於高辦內部有一套公積金的「回捐制度」,幹部每月應回捐多少錢,並非出於個人意願,而是配合高浮報助理加班費或薪資後,才將溢領金額回捐;換句話說,這些助理無論是自願或被迫回捐,都是配合高的共犯。 「這樣的判決,符合社會期待?」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表示,根據高檢署今年3月所發布的國內毒品情勢分析,去年國內各級毒品查緝量計9916.4公斤,為歷年新高,顯見毒品更形氾濫,危害社會更形嚴重。

國民法官制度: 律師帶您看國民法官制度,以及國民法官法立法理由

後檢察官以酒駕致人於死起訴,並本案也為台北國民法官的第一件審理案件。 陪審團成員可能受大眾舆論或主流媒體的影響,影響審判公正,在一些高度關注的案件中,舆論和媒體可能對陪審團成員產生巨大壓力,使他們難以保持客觀公正。 部分案件可能引起陪審團成員的情感共鳴,導致判決受主觀因素影響,如仇恨犯罪、家庭暴力、酒駕致死等案件。 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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