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中介法2023詳細懶人包!內含數位中介法絕密資料

Posted by Jack on April 25, 2022

數位中介法

國民黨高雄市長參選人柯志恩表態,「強烈反對惡法」,認為這對號稱民主自由、人民自由的國家而言,真是奇恥大辱。 中介法草案最大的問題是想用一個僅有58條法文法案將坊間所有數位服務業者納管進來,在許多規範細節不清之下,讓自由自在慣了的中小型業者或是非營利業者如驚弓之鳥。 版主認為應比照 「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將納管方式改採行為管理,採取「層級化設計」,抓大放小,規定一定經營規模以上業者才納入中介法管轄、針對業者有所疑慮的內容能夠加以詳細闡述與調整,避免無謂爭議。 為保障數位基本人權、促進資訊自由流通,建立自由、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NCC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將推出「數位中介服務法」來制定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的一般性規範及保障使用者貼文權益。 不過,這項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的規範在台灣卻被認為是打壓台灣言論自由的惡法,引發部分業者及網民強力反彈。

新北市長侯友宜今天說,以為蘇揆5日視察汐東捷運時會宣布核定,交通部昨晚指出,因為新北市政府修正的規劃報告尚未完成,且沒有送交通部核轉行政院,因此,蘇貞昌當天只能表達原則支持,而不是宣布核定。 蘇貞昌今天則說,相關報告新北市還在修正,新北市趕快修正好,等交通部核可會再轉送政院核定,也請新北加油。 貼文一出,立刻掀起大批網友熱烈討論「這個法通過館長就被封殺了」、「館長,中介法只要通過,你這標題就會馬上看不到了」、「惡法絕對不能過」、「你的貼文違反中介法,請立刻刪除」、「民進黨青壯派的該出聲了,你們的未來快被那些未來沒得選的老人弄爛了」、「搞得變獨裁了」、「嫌票太多不行嗎」、「讓民進黨回去當最強在野黨是最好的選擇」。 林智群表示沒幾個人完整看完草案,傳播鏈就是這樣搭起來的,我本來沒注意到,後來是看到「不當言論」這個詞一直被網紅、33提起,覺得奇怪,因為草案裡面,根本沒這個詞,才去追,到底是哪裡出來的,才發現,原來謠言傳播鏈是長這樣子的。 第四,「己爸偶」說:「如果不配合刪文,重罰,依照第 46 條,最高罰 1000 萬!」林智群指出,第 46 條根本不是處理「拒絕刪文」的規定,第 數位中介法 54 條不配合法院刪文,可以罰 5-50 萬。 中國網路上有一種特殊的語言,「YYDS」代表永遠的神,「u1s1」代表有一說一,看似好像是早年流行的「火星文」,但其確切的原因是即是因為,中國的網路防火長城內,列出了一大串審查辭彙,只要發文者寫到了相關字眼,不是被禁言、就是遭到下架,民眾只好自創文字說帖來躲避審查。

數位中介法: 自由開講》法官離譜的自由心證將重傷台灣民主?!

不僅如此,依據法案第3條,不當言論不需要由法院認定,行政院轄下的文化部、交通部、經濟部、法務部、教育部、農委會等各大部會都有直接認定權力,《己爸偶》表示基本就是霸王條款。 再依據法案第5條,不當言論定義,除了兒少、人性、犯罪偵查外,還包括「國家安全或國防等公共安全維持」。 『正確資訊』林智群表示自己看了草案,找來找去都沒看到「不當言論」四個字,而第三條是講每個領域的主管機關,一般法律都會有這個規定,主管機關有什麼權力,還是要看後面的法條,沒看過用一個主管機關法條可以腦補這麼多的。 數位中介服務法能視為台灣版 DSA ,要增強數位中介服務規範,同時也要效仿國際要求中介服務都要具備「守門人」(gatekeeper)特性,針對數位中介服務加以規範,達到建立安全可信賴網際網路環境,同時也能符合平台問責概念。 她認為,像是資訊限制令本身,限制的時間過長,應該要將時間大幅縮短,再來像是行使緊急限制令的條件,也必須要非常的嚴苛,要很明確,才能阻止主管機關的濫權或擴權。 此外,也必須引用國家賠償的精神入法,一旦之後發現這是政府的誤植而非假新聞,這時就要有當事人的損害賠償制度,包括通報的機關、通報的公務員都要負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如此才能避免公務員的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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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毛律師」認為,草案這些做法將間接管制人民的言論自由,更遑論草案還授權行政機關可以透過行政處分調取人民的資料,涉及人民個資隱私問題,她直言,這個草案問題真的非常多,一旦通過真的又是腥風血雨,希望相關單位要做好審慎的評估,不能貿然讓這樣的法律上路。 針對外界聲音,21日NCC再透過新聞稿強調,沒有部分人士所稱「強推」情事,草案僅為初版,將持續蒐集意見匯集民意,凝聚共識,且溝通過程公開透明,期望能理性討論。 不過,雖然有些立委主張應該要拒審這個法案,但周韻采認為還是要審,只是同樣一個帽子,應該要裝不同的內容。 Meta台灣公共政策總監陳奕儒也指出,公民社會才是網路治理的良方,台灣今年才加入了國際組織,呼籲減少強制關閉連線、減少網路非法內容,主要應該是公民社會發揮影響力去監督企業,政府規則應該要合理、有效、符合比例原則,讓大環境保持彈性,強化台灣數位經濟優勢。

數位中介法: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TiEA、DMA、DEAT等3大數位產業協會共同透過聲明表示,目前法令制定不明,且要規管多樣態的網路數位業者,納管對象定義又顯模糊,倉促上路恐使業者無所適從,憂心此法不僅限縮網路言論自由,未來恐衍生競業惡性檢舉,連同數位發展亦恐受限制,建請暫緩立法。 杜奕瑾指出,假新聞快經濟當道 也實質傷害真正做內容的新聞產業 當大家探討假新聞同時 這些數位平台又因假消息而理所當然地拿起這個大旗做起言論審查,弔詭的是,這些言論審查人員卻又是往往是中國相關團隊在回應,而我們發現,所謂的言論審查 更進一步傾向迎合極權國家的喜好,侵害民主社會的言論自由。 舉例來說,一旦《數位中介服務法》立法通過,若有臉書粉絲專頁發文宣稱「政府隱匿染疫死亡人數」,主管機關衛福部發現這項訊息尚未遭檢舉,可立即備妥證據,向法院聲請移除該貼文,而在提出聲請到法院裁定的這段時間,衛福部可要求臉書先在貼文上加註警語,避免民眾受到誤導,最長可加註三十天。 數位中介法 Meta台灣公共政策總監陳奕儒表示,相關對話應該持續進行,不該僅止於8月底草案蒐集意見的期限,Meta對國家以立法方式處理網際網路議題的立場,在過去公開文件、媒體投書中都有清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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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更瑩指出,台灣電子商務發展成熟,也有非常多的模式,是否都適用草案,定義應該更清楚,如果平台服務跟言論沒有相關,不一定要納入管理,舉例來說,線上叫車平台也符合草案定義,但如果納管,沒有太大意義。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18日電)NCC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今天進入第3場說明會,由於中介法要求平台業者管制違法內容,不過與會業者擔憂,實務操作很難第一時間判斷是否為違法內容,為避免挨罰,可能會針對爭議貼文一律刪文,並承擔刪文後用戶求償風險。 對於民眾黨要求退回「數位中介服務法」一事,林靜儀今受訪指出,私密影像、造謠假訊息等違法內容、網路詐騙在數位平台上的問題,相信每位立委都收過陳情,也都認為社群平台兩手一攤說「與我無關」實在不太負責任。 但回想2020年的中天電視台,7位委員一致駁回換照申請,而遭到關台,當時中華民國總統府、行政院口徑一致,均表示尊重「獨立機關」依法做成的專業決定,但這個機關是否足夠獨立,仍然啟人疑竇,只怕會變成現今政府的東廠。 巴哈姆特站方《數位中介服務法》並不是最近幾個月突然冒出來的,原名叫《數位通訊傳播法》,早在2017年左右就開始討論,多年來一直充滿爭議。 一直到今年 6/29公佈草案時才更名成《數位中介服務法》,預計在公告六十天、召開三場說明會、一場公聽會後,送進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正式生效。

數位中介法: 數位中介法引熱議 綠委高嘉瑜說話了

NCC推出的《數位中介法草案》是參考歐盟2020版本數位服務法,歐盟執委會於2022年《數位服務法》達成協議,完成最後立法程序後,最快在2024年在歐盟開始實施,此新立法將要求搜索引擎、社群平臺和電商平臺需為其網站上的內容負起一定義務,以維護廣大使用者免於受到非法商品、服務和數位內容的傷害。 除了違法內容外,更重要的是一套能維護使用者的制度(內部異議制度及外部紛端解決機制ADR),有效去調和業者過度或錯誤執行其社群守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遭外界質疑恐箝制網路言論自由,引爆各大論壇強烈反彈。 除了民進黨立委高嘉瑜在臉書寫下「over my dead body」誓死捍衛言論自由,「館長」陳之漢今(20日)也發文痛批「哪個弱智發明中介法的?」貼文曝光引發熱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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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呂秋遠也對此發表看法,坦言「這套法律不全然是不好的,但因為6條法律規定已經全部變質。」「言論自由,比起其他自由來說,更為重要。」呂秋遠在臉書表示,如果要限制言論自由當然可以,但必須要符合相當嚴格的要件,才有機會符合憲法審查的合憲基準,但「數位中介服務法」是一套「有可能違憲」的法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針對網路平台內容進行管制,昨(18)日舉辦第三場公開說明會,平台業者對此表達不滿,指法令模糊不清,其中PTT站方更直言此舉形同「叫PTT關站」。 對此,PTT鄉民也群起反抗,發布多則留言「本推文違反數位中介法已被刪除」痛酸該法,更有網友發起「我是人,我反中介法」口號,捍衛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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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認定為不當言論,平台必須加以控管,若平台方堅不刪除,最高可處1000萬元罰鍰,同時還得透過電信手段阻斷使用服務,禁止不限境內平台的網路連接。 『正確資訊』林智群表示,第 46 條根本不是處理「拒絕刪文」的規定,第 54 條不配合法院刪文,可以罰 5-50 萬,這個基本上也是一種帶風向放假消息。 然而,納管對象非大家認知下的「網路平台」,而是「中華民國設立商業據點或是我國實質關聯的數位平台」服務的定義包含語言;貨幣、國碼等,可以說包含所有的 C2C、B2C 和 B2B 等網路服務。 陳建仁以論文為例,如果有平台使用者張貼內容指出某個候選人論文涉抄襲,或者同時間有另一位使用者說該候選人論文是原創,「貼文可能涉誹謗,平台要不要刪文,但若刪除一方,平台有可能要負擔另一方賠償損失」。 1989年鄭南榕以自焚行動,強烈的抗議政府對他扣上的「涉嫌叛亂罪」,他用自身的自焚之火,捍衛了個人的言論自由,更帶起新一波台灣民主運動,時至今日,言論自由已經被視作基本人權,如今卻遭到箝制,套用一句網友說的話,簡直是「在野鄭南榕,執政朕難容」。 另外,交通部昨晚指出,新北市政府目前仍在修改捷運汐止東湖線的綜合規劃報告,待新北市府修正後,交通部才可加速後續審查作業,讓行政院早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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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中介平臺的發展,民眾交易、社交互動都在平臺上進行,逐漸成為一種準公共空間,因此需要對業者提出應遵守的義務,且可被公眾問責。 相較於過去,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數位中介服務業者提供救濟機制,多仰賴業者服務規範的自主決策,此次中介法草案採納國際上的聖塔克拉拉原則,該原則主要精神為要求中介服務業者執行程序透明,並且提供使用者救濟的管道。 巴哈姆特提到,以後若碰到論文抄襲爭議,站方無法第一時間查證,只能將相關文章刪除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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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尤其是線上平臺服務,已不再只是單純利用各項服務,而是得以一同參與、互動、形塑服務內容之提供;因此民眾使用數位中介服務,已為日常生活的組成部分,同時也為民眾個人及社會全體帶來新的風險及挑戰。 為適應數位中介服務轉換及創新之驅力,建構安全、可預測及信賴之網路環境,並維護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對於數位通訊傳播環境更應在政策及規範上進行優化,就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為一般性規範,以積極回應時代需要。 數位中介法成為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討論,在近一兩日掀起風暴,「巴毛律師」表示,她稍微看了一下草案,其中最讓她感到疑慮的地方,就是「資訊限制令」,她指出,草案的第18條規定如果主管機關認為平台上面的資訊為謠言或是不實資訊且違反法律規定者,可以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法院專責窗口必須在48小時之內做出裁定。 在法院下裁定前,如果機關若認定為不實且違法訊息,可以要求業者對特定訊息加註警告標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修訂今天進行《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第三場公開說明會,邀請資訊儲存服務及線上平臺服務業者與公協會參加,發表意見。

本土的數位社群平台異口同聲表示NCC的法令制定模糊不清,形成不想管就不管,但一想管就「個案認定」的荒謬方式。 PTT法務部顧問許哲仁更直言,法令通過,規管PTT「就跟逼我們關站並無不同」,因為PTT做不到。 〔記者楊媛婷/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修訂「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擬納管網路平台如臉書(Meta)、批踢踢實業坊(PTT)、YouTube、Dcard的違法或假訊息,引起反彈。 行政院長蘇貞昌今天(19日)說,言論自由是政府堅持的價值,但民眾也因假訊息受害無數,不過,對於要怎麼在實務作業來做,若有不及之處,會請相關部會積極溝通。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6月底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並在8月舉辦多場公聽會,卻掀起數位平台業者強烈反對聲浪,認為這套法律一旦通過形同「網路管制法」,讓NCC緊急喊卡將在8月25日舉行的公聽會。

數位中介法: 新聞留言

「貼文可能涉誹謗,平台要不要刪文,但若刪除一方,平台有可能要負擔另一方賠償損失」。 數位中介法2023 中央社19日引述NCC官員說,不同類型業者負擔義務有別,但是,如果針對移除違法內容部分,主要對應到草案第54條,其中提到未配合資訊限制令、未配合緊急資訊限制令辦理移除違法內容,最高可罰5到50萬元罰緩。 數位中介法2023 數位中介法 NCC表示,對於個別業者盼善盡社會責任,但因營運成本致難以配合草案義務等意見,NCC將充分考慮,一併檢討。 第三,規則需要清楚、合理、有效、符合比例,提升相關治理規則有賴監理機關,要創造誘因、尊重言論自由、鼓勵創新、保持彈性,包含網路中介服務者在內的多方關係人可以持續承擔責任,包括面對新興挑戰等。

另外,在草案中也設有安全港的免責條款,即平臺上有違法內容或遭到用戶求償,只要符合特定的條件,得以免除民事或刑事責任,對中介服務業者提供免責的保障。 連線服務包括中華電信光世代、凱擘大寬頻、亞太電信、台灣固網,以及Line、WhatsApp、WeChat等;快速存取服務則是提升資訊轉傳效率,經過通訊網路自動、中介、暫時儲存使用者資訊,例如CDN或邊緣雲服務;資訊儲存服務主要儲存使用者提供的資訊,涵蓋的服務像是Google Drive、Dropbox、三大公有雲。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7日電)NCC日前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引發高度關注,政院定調暫緩推動。 NCC今天表示,委員會決議把數位中介法退回內部工作小組,回到原點,重新盤點相關爭議,並強調沒有時間表。 《己爸偶》指出,推行數位中介法目的在於管制行政部門認定的不當言論,範圍不只在PTT、Dcard等論壇,連線上遊戲、雲端空間都會被控管,對於不當言論的認定,包括行政院轄下的文化部、交通部、經濟部、法務部、教育部、農委會等各大部會都有直接權力。

數位中介法: 資訊儲存服務

NCC也說,已收到大家的意見,相較於中國「我們沒有要業者交出演算法」,會把相關意見整理後修正法令。 數位中介法2023 而是否會在近期過關,NCC僅表示「我個人認為修正後的法令應該再跟業界溝通討論」目前沒有時間壓力。 通訊軟體LINE則表示,對於法令將LINE納入管理範圍感到遺憾,若政府要管理所有「一對一的私人通訊對話」,那麼未來是否要在用戶的私人通訊加註警語和限制? 這涉及個人隱私及秘密,即使是LINE也不知道用戶通訊內容,認為NCC這樣做不僅破壞加密技術的服務結構,也違背民主價值。

數位中介法

巴哈姆特站方也在參加完說明會後,在平台發出聲明表達反對《數位中介服務法》,巴哈站方表示,副執行長參加了 NCC 舉辦的說明會,在會中陳述了站方對這個法案的憂心。 數位中介法 但這個法案對未來網路世界的發展有很大的影響,對巴哈姆特更是一記致命的大絕,所以最後還是決定「淌」了這個混水。 最後,再加上NCC自行發揮創意的結果是:創設一個別有用心的25億專責機構、資訊限制令、加註警示。 甚至法條的定義非常不明確,納管的對象到底有哪些也沒有辦法對外界說清楚,縱使是行為管制,在三場公聽會上NCC也說不清楚什麼是中介服務、資訊儲存服務,甚至對於非營利平台是否除外也還沒有確定。

數位中介法: 中介法引反彈 NCC暫緩辦理公聽會

所以,在沒有《數位中介服務法》之前,政府還是能進行言論控制,但是一般民眾的權益卻沒有相對的保障機制。 本草案衡諸國際趨勢及我國國情,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在使用者要求下,儲存或傳輸使用者提供之資訊,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如依調查認為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為減輕或避免公共利益之危害所必要,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由法院作成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對該資訊為移除、限制使用者接取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之命令,以為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之衡平。 此外,若各該法規主管機關依調查認為該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資訊為謠言或不實訊息,得要求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對該資訊為暫時加註警示之處分。 考量由法院核發資訊限制令有其審理程序,針對具有急迫必要涉嫌違法之資訊,非立即移除該資訊或限制使用者接取,公共利益將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各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且應釋明有核發之必要性,由法院於四十八小時內為裁定。 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平衡城鄉差距,為通訊傳播基本法揭櫫之立法宗旨。 隨著全球資通訊科技發展及產業匯流趨勢,通訊傳播科技傳輸速度大幅提升,藉由公眾電信網路設置之普及與行動終端連網裝置蓬勃發展,民眾已普遍透過個別要求,使用藉由電子方式遠距提供之數位格式之服務。

  • 台灣連線公共事務部資深總監許惠嵐指出,LINE提供服務類型非常多元,必須了解定義才能評估法遵成本,如果私人通訊對話都要放到中介法條款範圍做加註警示等,在言論自由、憲法隱私權保障上會有問題,且違反國際趨勢。
  • 在數位中介服務基本的8項義務中,業者需遵守資訊限制令、緊急資訊限制令,資料調取義務,這3項義務擴大了政府對平臺上違法內容的限制權力,並可向中介業者索取用戶儲存資料的權力。
  • 連線服務包括中華電信光世代、凱擘大寬頻、亞太電信、台灣固網,以及Line、WhatsApp、WeChat等;快速存取服務則是提升資訊轉傳效率,經過通訊網路自動、中介、暫時儲存使用者資訊,例如CDN或邊緣雲服務;資訊儲存服務主要儲存使用者提供的資訊,涵蓋的服務像是Google Drive、Dropbox、三大公有雲。
  • 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平衡城鄉差距,為通訊傳播基本法揭櫫之立法宗旨。
  • 而是否會在近期過關,NCC僅表示「我個人認為修正後的法令應該再跟業界溝通討論」目前沒有時間壓力。
  •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引起爭議,PTT「創世神」、台灣人工智慧實驗室創辦人杜奕瑾認為,這是數位治理的一個起點,不應該是終點,應該避免濫情的選邊站,而是構思可執行的方法,該法草案「或許不是完備的,但不也應該理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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