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月休8大著數2023!(震驚真相)

Posted by Tim on May 20, 2022

勞基法月休

法律明訂特休假為勞工權益,雇主僅能在因為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時,與勞工進行協商。 而現行勞基法並沒有明確規定特休須於幾日前提出,因此原則上即使勞工臨時提出特休申請,雇主也不能隨意拒絕。 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權益,就算有營運上的急迫需求,雇主也須取得勞工同意才可要求其加班,所以基本上雇主不可干預勞工請特休假的意願,也不能要求附上任何證明。

勞基法月休

舉例來說,Jerry 在新公司到職滿半年,在 6 個月到 勞基法月休 1 年的這個期間,他有 3 天的特休假;等到他任職滿 1 年後,1 年到 2 年的這個區間,他又可享有 7 天的特休假。 週年制為最常見的特休計算方式之一,以勞工受僱日當日開始計算每週年的時間,不論到職時間是何年、何月、何日,到職時間一滿六個月,即有3天的特休,滿一年即有7天特休。 舉例來說,Sunny和Cindy的年資都是5年,Sunny是月薪勞工,每週上班5天,每天上班8小時,每週工時是40個小時。 Cindy是時薪勞工,每週只需上班2天,每天上班8小時,每週工時是16小時。 台灣職場環境中,不乏慣老闆這樣的角色,任性妄為,以為老闆就是至高無上的代表。

勞基法月休: 特別休

為使勞雇雙方能進一步瞭解工時制度,提供相關法令規定、數種工作時間安排型態,現行工時制度下產生之相關問題解釋,本部製作「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期盼對於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均有所助益。 長遠來說,兩個制度可享有的特休天數是相同的,但是對於兩個同樣時間入職的員工來說,可以使用特休的區間不同。 也因為曆年制有遞延給假的特性,所以雖然曆年制是合法的,但仍然建議勞資雙方在勞工入職時可以特別說明與約定,避免日後造成爭議。 基本上,時薪制勞工的特休假相關規定與月薪制勞工無異,但是雇主可以根據勞動部所制定的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依照時薪制勞工的工作時數按比例計算特休。 若勞工在年度終結時尚未休完特休假,勞基法第 38 條 勞基法月休 規定以折為工資發給勞工為優先,或是可在勞資雙方取得共識的前提下,延續到下一年實施。

勞基法月休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述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得予留職停薪。 週年制的計算方式雖然對勞工來說清楚明瞭,但對人資來說卻較為麻煩。 勞基法月休2023 因每位員工的到職時間不同,會需每個月重新計算員工的休假天數,如果人力不足又沒辦法系統化的管理,恐會造成極大的混亂。 近年來因產業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日益增加,與傳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不同,常有工作時間認定或出勤紀錄記載等爭議情事。

勞基法月休: 特休天數按照「曆年制」計算

在眾多勞工權益中,大家最關心的議題之一,絕對是「我一年有幾天特休可以休?」,由於台灣大多數的公司皆是比照勞基法特休的規定,如果想要搞懂自己的特休有幾天,先從搞懂勞基法休假的計算方式開始。 根據 勞基法第 38 條,如果雇主需要勞工在已經排定的特休日出勤,需要事先徵得勞工的同意,並且比照國定假日支付 加班費。 也就是無論加入時間點為何,一律以完整的一個曆年(1 月 1 日 到 12 月 31 日)來計算年資。 如果不是在 1 月 1 日開始就加入的員工,會依照比例來計算特休的天數。

勞基法月休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A: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二項的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勞工行使特休權,不需要經過雇主同意,也不需闡明休假原因,隨即生效。 而特休的換成工資的計算方式,為沒有休完的特休天數,乘以勞工的1日工資計發。 舉例來說,若Katy的1個月工資為4萬,換算下來每日工資為4萬除以30,等於1,333元。 若沒有修完的特休天數為3天,則Katy總共可以將特休換成4千元工資。

勞基法月休: 雇主無權要求勞工在特定的時間請特休假

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26,400元,上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 勞基法月休 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雇主如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外延時工作(加班),即應依該法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 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基本工資及延時工資相關規定,可連結本部網站/常見問答項下查詢。

勞基法月休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 經本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2週)、第30條第3項(8週)、第30條之1(4週)規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三、依第30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二、依第30條第3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一、依第30條第2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2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

勞基法月休: 勞動基準法相關假別

妊娠3個月內流產之勞工,選擇請性平法流產假者可不給薪,但不得扣發全勤獎金;選擇勞工請假規則之普通傷病假者,半薪並不得扣全勤獎金。 歷年制也是常見的特休計算方式,不論勞工到職日為何,統一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為計算單位。 時薪勞工的特休規定,與月薪勞工基本上是相同的,不過雇主可以根據「雇用部分時間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由勞資雙方協議,依勞工的實際上班時數,按比例計算特休天數。 為提供事業單位就在外工作勞工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勞動部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及「居家照顧服務員轉場工時紀錄指導原則」供各界參考。 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也就是說,特休假是勞工可以「完全自由運用」的假,雇主無權干涉請假的原因。 上述的其他制度僅是對於所謂的年資「一年」有不同的起始與終止日的定義,但是計算的方式與邏輯和曆年制是相同的。 只要把握同樣的原則計算即可,同樣也建議在到職時雙方要有明確的共識,往後才不會衍生紛爭。 每逢年底國定假日,常會看到各種 請假攻略 整理如何利用特休與國定假日一起規劃,安排一個長長的假期。 特別休假之於其他所有的假是一個特別的存在,不扣薪、不需附證明、企業不可干涉請假時間等等,可以說是勞工最好用的一種假。

勞基法月休: 勞動法解析 工時篇 – 『月休N天』如何合法操作?

但若是推延過一次仍然沒有休完特休假,雇主應該要將特休假折為工資發給勞工。 備註: 1.例假日為強制規定,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即使勞工同意亦不得停止例假。 3.2週變形及8週變形行業,例假日為7休1,經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一4週變形之行業,例假日可依該規定調整為14休2。

  • Anna 和 Nancy 都在同一間超商上班滿兩年,雖然年資相同,但因為勞動時數的差異,特休計算的方式也不同。
  • 這樣的狀況常見於號稱「補班日不用上班,但是卻要求員工當天要請特休假」的企業,不需補班應是企業主動提供的福利,不能要求勞工用自己的權益來交換。
  • 特休的優點在於能夠領全薪,且休假不需說明請假事由、不需提供證明文件,相較於病假、事假更為彈性。
  • 雇主如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外延時工作(加班),即應依該法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
  • 舉例來說,Sunny和Cindy的年資都是5年,Sunny是月薪勞工,每週上班5天,每天上班8小時,每週工時是40個小時。
  • 妊娠3個月內流產之勞工,選擇請性平法流產假者可不給薪,但不得扣發全勤獎金;選擇勞工請假規則之普通傷病假者,半薪並不得扣全勤獎金。
  • 因每位員工的到職時間不同,會需每個月重新計算員工的休假天數,如果人力不足又沒辦法系統化的管理,恐會造成極大的混亂。

看完此篇文章,相信大家已經學會如何計算「今年特休有幾天」,熟知「特休能否換成工資」以及「工資如何計算」。 舉例來說,Perry於2020年7月1日到職,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間的這半年,即可享有3天的特休。 至於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這段時間,雖然Perry已經滿一年,但該年度只剩下一半的時間,依比例,Perry可以再拿到7天的一半,也就是3.5天。

勞基法月休: 勞動法-解析-討論

加總2021年上半年的3天與下半年的3.5天,Perry在2021年總共有6.5天的特休。 如果在搞懂勞基法特休之前,就急於想要知道自己的特休天數,可以上政府官方的「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網站來計算。 不過Glints還是會建議大家務必搞懂計算邏輯,避免過度依賴外在工具。 「懂一點法律,才不會讓自己吃虧」,勞工在簽訂勞動契約時,也是捍衛自身權益非常重要的時刻,如果還沒有頭緒,可以參考Glints文章「勞動契約簽訂太重要了,求職者該注意的3大重點!」。 勞基法月休2023 舉例來說,Carol在2020年10月1日到職,在滿六個月至一年間,也就是2021年4月1日至9月31日之間,Carol可以享有3天的特休,2021年10月1日到2022年9/31日一年到兩年之間,可以享有7天的特休,依此類推。 依照年資計算,Sunny的特休為15天,Cindy的特休則為15天乘以五分之二(16/40)等於6天。

Anna 和 Nancy 都在同一間超商上班滿兩年,雖然年資相同,但因為勞動時數的差異,特休計算的方式也不同。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勞基法月休2023 勞工權益近年來越來越受重視,擁有基本的相關法律常識,不再受限於擁有法律專業背景的人士,而是漸漸普及成全民常識。

勞基法月休: 企業內訓

根據台灣勞基法規定,每年勞工除了例假日、國定假日可以放假之外,還有針對年資計算的「特休假日」,簡稱為「特休」。 特休的優點在於能夠領全薪,且休假不需說明請假事由、不需提供證明文件,相較於病假、事假更為彈性。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本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如附件),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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