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班津貼勞基法2023全攻略!內含夜班津貼勞基法絕密資料

Posted by Ben on March 3, 2022

夜班津貼勞基法

上市櫃公司員工薪資揭露─上市櫃公司都將申報「非擔任主管職務全時員工」薪資資訊,月薪低於4萬元、或年薪未達一定標準的企業,必需特別說明「低薪」的合理性。 根據勞動部統計,月薪調升後約有183.26萬名勞工受惠,其中包含本勞136.71萬人、外勞46.55萬人;時薪部分,有48.33萬勞工受惠。 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不過,考量事業單位因應法規調適之人力增補需求,2019 年修正時,已一併訂定落日條款,預告該注意事項將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給予事業單位適當的緩衝。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有鑑於勞工於值日 (夜) 時段,空間與時間上均難脫離雇主的指揮監督,應與時俱進,將值日 (夜) 逐步回歸《勞動基準法》上工作時間的意涵。

夜班津貼勞基法

勞動部今天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會中表示,雇主如果讓勞工加班,就應該依法給加班費,但實務上還是有許多雇主不清楚規定而違法。 如此一依員工擔任夜班工作時間支給日額夜班津貼薪項,係雇主所為非經常性之給與、或單方目的且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則不計入加班費之薪項;另如符合「勞務對價」性質之工資,不論其名稱為何,應計入加班費之薪項。 勞工在此期間須保持連絡暢通,一旦雇主要求即到指定之地點提供勞務,並「容許有相當之通勤時間到達工作地點,且並非常態性實際提供勞務」,在此情況下,勞工仍得自行支配其活動時間,雇主對之亦無太多限制,故一般認為非屬工作時間。 由於勞基法對工作時間並無定義,法院判決認為從勞動契約為勞工提供勞務以換取雇主提供報酬之性質而言,可解釋為勞工處於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下提供勞務之時間,並包括勞工在雇主明示、默示下提供勞務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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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上,提供外勞之膳宿費用自可由勞雇雙方自行於契約約定納入工資給付之項目。 Q: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如欲使勞工出勤時,應注意不得妨礙其投票權的行使,而出勤時數雇主應另加倍發給工資。 他說,如雇主因應業務需要,須使勞工於當日出勤,雇主亦應依法計算出勤工資。

基上,雇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工資,應屬合法。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夜班津貼勞基法2023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夜班津貼勞基法: 工時(休息、休假、請假)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夜班津貼勞基法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黃維琛表示,2022年1月1日起將廢除注意事項的舊函釋,也代表值日(夜)時數就必須依照工作時間,正常給付加班費。 另外,事業單位若需要女性勞工值夜,也需要參照《勞基法》規定,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或措施,而女性勞工在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則禁止值夜班。

勞動部今 (2) 日表示,「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 (夜) 應行注意事項」自明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雇主若讓勞工從事值日 (夜) 工作,一律認屬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包括處理文件、接電話等都納入計算。 如該班次有正常工時以外加班之情形,應以1.34倍或1.67倍以上標準發給延時工資。 目前勞工值日夜班,雇主可以只發津貼,不算加班,但從2022年1月1日起,將廢除注意事項的舊函釋,勞工只要值日夜班,依法要計算工時、給加班費。 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適用35年,勞動部昨(12)日正式公告,將於2022年廢止,回歸工時計算,因此從2022年起,勞工只要在日夜間協助值班,依規定須計算工時、給付加班費。 勞動部過去頒布「值日夜班行政指導」,發給津貼由勞資協商議定,勞動部這次檢討過時函釋,在落日前,也增訂值日夜班津貼數額,為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夜時數。 若以目前基本工資月薪2萬3,100元計算,代表值日夜班津貼每小時應高於96.25元。

夜班津貼勞基法: 限制女性夜間工作規定確定違憲 勞動部:尊重釋憲結果

為了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於 2019 年 3 月 11 日修正該注意事項,增訂值日 (夜) 津貼建議數額,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 240 再乘以值日 (夜) 時數的金額。 另外修正原「不得使女性勞工從事值夜」的規定,並增訂雇主應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促進職場性別平權。 因此,因應近年的討論訴求,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於108年3月11日修正該注意事項,增訂值日(夜)津貼建議數額,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 另外依據大法官釋憲的說明,修正原「不得使女性勞工從事值夜」之規定,並增訂雇主應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促進職場性別平權。 勞動部宣佈,企業如實施勞工值日(夜)班工作(不論內容),自111年1月1日起將認屬工作時間,換言之如值班超過正常工作時間,應計入延長工時並給付加班費,同時將修正「不得使女性勞工從事值夜」的規定,確保職場性別平權(但懷孕婦女依然禁止值夜)。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夜班津貼勞基法2023 勞基法大夜班時薪2020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勞動部指出,民國74年間曾有注意事項訂定,為規範事業單位在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例如處理緊急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等工作;因值日班或夜班的態樣有別於平日的工作,比較像留守人員,歷年來並未認定為工作時間,受到外界批評。

夜班津貼勞基法: 勞基法大夜班時薪2020: 勞動部宣布:2022年起值日夜班納入工時 要給加班費

勞基法大夜班時薪2020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2022年起停止適用注意事項後,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公司有值班需求,都不能再以「值班」名義只給勞工值班費或津貼。 勞團希望要更多,不過這裡的輪班指的不是原本工作範圍,必須在夜間工作者,而是本職工作以外的輪班,像是行政人員晚上兼職接電話等,如果是本職工作的夜間輪班,則不在這次規定的範圍內。 至於與工時有關的「長期工作過重」過勞樣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定義為:評估發病前(不包含發病日)6 個月內,是否因長時間勞動造成明顯疲勞的累積。 其間,是否從事特別過重之工作及有無負荷過重因子係以「短期工作過重」為標準。

  •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 勞基法大夜班時薪2020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 正確來說,計算加班費的基準是每小時平均工資,而根據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的規定,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 原本的注意事項雖已於108年修正,但應給予事業單位需要調整因應法規的人力調度(或增補),應提供適當緩衝,因此108年修正時,已一併訂定落日條款,預告該注意事項將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 目前勞工值日夜班,雇主可以只發津貼,不算加班,但從2022年1月1日起,將廢除注意事項的舊函釋,勞工只要值日夜班,依法要計算工時、給加班費。

但由於值班和加班間的定義模糊,勞動部已從 2022 年的 夜班津貼勞基法2023 1 月 1 日開始,只要勞工的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時,也就是我們上一段落中提到的「上班超過 8 小時」或「連續上班超過第 6 天」都在加班的範圍內,符合勞基法規範的行業雇主必須給予加班費,否則有可能被罰 夜班津貼勞基法2023 萬元的金額。 勞動部提醒,明年元旦起,值日 (夜) 工作,將回歸《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的相關規定,除了應符合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上限規定外,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仍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請企業提前妥善規劃人力,以為因應。 勞動部(前身為內政部勞工司)曾在1985年訂定「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班應行注意事項」,黃維琛表示,事業單位在原本工作時間以外,安排勞工值日、夜班,例如從事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或緊急事故通知等,就屬值日夜時間。 Q:久任獎金之認定疑義A: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獎金,若非一次發給而係雇主按月發給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列入計算。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夜班津貼勞基法: 明年1/1起 勞動部:值日夜班一律為工作時間  若超時應給加班費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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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像保全這類工作,本來就有分日夜班、無法在工作時間休息,仍屬正常工時,並不是值日夜班適用的對象。 Q:奉派至國外或大陸之子公司工作,發生資方積欠勞工工資情事,國內之行政機關管轄權疑義A:查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勞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其契約內容(薪資給付方式、工作地點、勞務提供對象等)可由雙方約定之。 另母公司與子公司為個別權利義務主體,若該勞工係基於借調關係,由母公司調往子公司工作,勞雇關係仍存在於母公司。 若非基於借調關係,而係與母公司合意終止原約,再與子公司成立新的契約,則屬另一勞動契約之履行。 Q:工資可否包括膳宿等實物A: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22條規定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

夜班津貼勞基法: 小時無止盡加班 日醫師絕望輕生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三、勞工為「前一日(17日)」中、夜班人員,跨至18日0時「後」之出勤時數,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 勞動部說明,注意事項於74年間訂定,主要為規範事業單位在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例如處理緊急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等工作;因值日(夜)之態樣有別於平日的工作,歷年來並未認定為工作時間,外界多有要求檢討之訴求。 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於108年3月11日修正該注意事項,增訂值日(夜)津貼建議數額,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 另修正原「不得使女性勞工從事值夜」之規定,並增訂雇主應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促進職場性別平權。

勞動部表示,「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係民國74年間訂定,針對事業單位在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值日(夜),諸如從事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為行政上之指導。 黃維琛也說,值日班或夜班津貼建議數額,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班或夜班時數的金額。 另外,也修正原本「不得使女性勞工從事值夜」規定,並增訂雇主應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促進職場性別平權。 黃維琛解釋,一般而言,因值日夜班只是需輪流待在事業單位,在這段期間內可以休息,且在巡查待命時,工作密度比較低,因此過去並未認定這是工作時間,也不算加班,相關津貼、工時不受《勞基法》規範。

夜班津貼勞基法: 勞基法大夜班時薪2020: 公投日跨夜班如何給薪? 勞工局列5大情況方便勞資計算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另查國民法官法將於112年1月1日施行,依該法第39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所以除了底薪之外,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的績效獎金等都要併入計算工資,納入加班費時薪計算的範圍,但年末分紅等獎金則因為不屬於經常性給與,就不算是工資,也不列入加班費平均時薪的計算。 發病前 1 個月之加班時數,及發病前 2 個月、前 3 個月、前 4 個月、前 5 個月、前 6 個月之月平均加班時數皆小於 45 小時,則加班與發病相關性薄弱;若超過45 小時,則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性,會隨著加班時數之增加而增強,應視個案情況進行評估。 發病前 1 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 100 小時,可依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有極強之相關性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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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真的要加班,勞基法第 32 條也規定,一天的正常上班時間加上加班時數,不能超過 12 小時,也就是一天不能加班超過 4 小時,而且一個月的加班總時數更不能超過 46 小時。 黃維琛也提醒,如果雇主違反規定,恐涉及勞基法未給付加班費、輪班間隔不到11小時或是違反7休1等規定,可開罰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 若雇主無視上述規定,致使勞工過勞引起相關疾病,經認定為職業病或職業災害者,雇主須依勞基法第59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負起相關補償責任。 發病前 2 至 6 個月內之前 2 個月、前 3個月、前 4 個月、前 5 個月、前 6 個月之任一期間的月平均加班時數1超過 80 小時,可依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有極強之相關性作出判斷。 但勞工在工作一定時間後,需有休息時間(勞基法第35條參照),而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由活動,不受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之時間,故休息時間並非工作時間。 有些工作有輪班、排班性質(如客運駕駛),在各班次間之時間,究竟屬於不計入工作時間內之「休息時間」,或是必須計入工作時間之「待命時間」,常常引起爭議。

夜班津貼勞基法: 明年元旦起 勞工值日夜班須依勞基法給付加班費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勞基法大夜班時薪2020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第一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部表示,「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雇主如有使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一律認屬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表示:「很多時候雇主可能只是用個幾百塊,甚至於更低的方式來打發勞工,所以無論如何,就是說有做總比沒做好,那希望大部分的雇主應該要體認」。 勞動基準法下護理排班問答暨合理護理排班指引與範例衛生福利部107 勞基法大夜班時薪2020 …市護理師護士公會承辦「勞基法下合理護理排班探討計畫案」;並邀. 勞基法大夜班時薪2020 完整相關資訊| 動漫二維世界-2021年8月。 為提供事業單位就在外工作勞工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勞動部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及「居家照顧服務員轉場工時紀錄指導原則」供各界參考。 為使勞雇雙方能進一步瞭解工時制度,提供相關法令規定、數種工作時間安排型態,現行工時制度下產生之相關問題解釋,本部製作「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期盼對於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均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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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夜班津貼勞基法2023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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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目前產線僅有一班(日班),在不久的將來會有夜班(小夜)需求。 與政府單位聯絡過,夜班薪資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必須和日班有所不同嗎? 其回覆沒有,但公司可以考慮給予夜班津貼做補償(因作息與一般人不同)。 原本的注意事項雖已於108年修正,但應給予事業單位需要調整因應法規的人力調度(或增補),應提供適當緩衝,因此108年修正時,已一併訂定落日條款,預告該注意事項將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Q:提供外勞之膳宿可否約定為工資給付項目疑義A: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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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輪班工作:指事業單位之工作型態需由勞工於不同時間輪替工作,且其工作時間不定時日夜輪替可能影響其睡眠之工作。 就此意義而言,工作時間不僅包括勞工實際提供勞務之時間,亦應包括勞工係處於雇主得隨時指揮監督命令其提供勞務狀態之時間在內,較為合理。 勞基法並未對輪班直接加以規定,而是要求在勞動契約中將「輪班制之換班」明確約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並在工作規則中將「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加以規定(勞基法第70條第1款)。 隨著台灣本土疫情逐漸降溫,不少人也都開始恢復以往的日常上班生活,不過日前就有發生雇主要求勞工要上工前必須要打過疫苗,或是必須提供篩檢陰性證明才能工作,因此衍生出若無法提供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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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時間:4小時都可以報加班,雇主必須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前2個小時給付時薪X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後2個小時給付時薪X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未來有鑑於勞工於值日(夜)時段,空間與時間上均難脫離雇主的指揮監督,應與時俱進,將「值日(夜)」逐步回歸《勞動基準法》上有關「工作時間」的意涵。 Q: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按件計酬之勞工」疑義A: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按件計酬之勞工」係指勞工之工資中包含依完成工作量所獲致之工資,而此項工資之多寡,足以影響其生活可否維持者而言。 上開情形之勞工,其雇主如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而影響其生活之維持時,自有該款之適用。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夜班薪資或津貼現行勞基法並無特別規定,夜班人員與日班人員工資亦可相同。 設計夜班津貼以做為作息上異常之鼓勵,建議小夜發給2000元-3000元。 Q:曠工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A:勞工曠工當日工資得不發給,惟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夜班津貼勞基法: 勞資Q&A

A:關於新工時制度實施後,勞資雙方所約定之工資給付方式如係按日計酬或按時計酬,且明確約定給付及計算方式,其因法定工時制度改變,致正常工作時間必須減少以符法令規定時,雇主按實際工作之日數或時數給付工資,尚難謂其違反勞動法令。 但若勞工與公司間原約定按月計酬,公司片面變更為按時或按日計酬,如實際變更契約內容且損及勞工之權益時,應事先取得雙方協議。 勞動部說明,注意事項於 1985 年間訂定,主要為規範事業單位在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例如處理緊急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等工作;因值日 (夜) 的態樣有別於平日的工作,歷年來並未認定為工作時間,外界多有要求檢討之訴求。 亦即值日/值夜從事的工作,必須是勞工本職以外的工作,因此,如果勞工從事的工作就是職務內的工作,本來就不是值日值夜,不適用本注意事項,而是要適用勞動基準法關於延長工時(加班)及輪班的規定。 勞動部特別提醒事業單位,自111年1月1日起,值日(夜)工作,將回歸《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之相關規定,除了應符合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上限規定外,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仍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請事業單位提前妥善規劃人力,以為因應。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原注意事項於民國74年間訂定,主要為規範事業單位在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例如處理緊急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等工作;因值日(夜)之態樣有別於平日的工作,歷年來並未認定為工作時間,外界多有要求檢討之訴求。

夜班津貼勞基法: 基本工資可望調升 這天開會決定調幅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本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如附件),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Q:事業單位以品質扣款、盤損等名目扣發績效獎金作為賠償之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疑義A: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Q:勞工請假被扣全勤獎金,致當月所得低於基本工資疑義A: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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