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中介服務法懶人包2023懶人包!(小編推薦)

Posted by John on May 8, 2022

數位中介服務法懶人包

以大法官806號解釋來看,如果要管理內容應該是要在「別無他法」的前提下,且政府要負舉證責任。 他認為,中介法的下架機制幾乎類似「事前審查」,因為就算訊息已上架,但對於尚未接收到訊息的使用者來說,都是「事前」,大法官744號對於事前限制也要求要以「最嚴格」的標準訂定,而不是像中介法第18條,甚至將是事前認定的權利交給行政機關做加註警語的權力。 臺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賴祥蔚教授特別指出,NCC仿效歐盟DSA採用人口十分之一的有效使用者作為「指定大型平台業者」的定義,但是歐盟真正要管制的是境外的網路巨擘,將十分之一人口的標準搬到台灣來,230萬的基準就會讓很多中小型網路媒體都受到限制,即便法規形式一樣,但內容及影響層面卻完全不同,反而是本土網路業者會遭到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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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民進黨立委林靜儀聯手親綠媒體、側翼粉專,試圖帶風向指控《數位中介服務法》是由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提出,民眾黨團21表示,譴責這種假消息、潑髒水的行徑;民進黨敢做不敢當,意圖用《數位中介服務法》箝制人民言論自由,就不要瞎扯在野陣營,再次重申,民眾黨團從未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 數位中介服務法懶人包 主管機關針對平臺的違法內容,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要求業者對該內容予以移除、限制接取或暫時加註警語,應提高對政府權力的限制,避免政府濫權。 數位中介服務之提供具有與實體社會相同之特性,其涉及政府各部會之職掌分工,包括衛生福利、文化、交通、經濟、法務、內政、警政、教育、金融、公平交易、農業、選務及數位發展等,為排除數位經濟發展障礙,應透過公私協力方式,成立專責機構,以促進數位中介服務者自律環境。 同時鼓勵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以自律為主之自我約束方針,訂定自律行為準則並加入協同自律機制,透過多方利害關係人溝通參與,以有效推動並落實在產業自律先行的條件下,輔以他律及法律三律共管監督,藉以維繫網路環境良好運作。 各大機構代表群起反對該法案,LINE台灣認為私人通訊也受介入,嚴重影響個資。

數位中介服務法懶人包: 在野黨抨擊「數位中介法」形同網路戒嚴,NCC:僅為初版未強推也沒撤回問題

Dcard則無奈明明不符合230萬人標準,NCC又說他們要被個案管理。 巴哈姆特提到,以後若碰到論文抄襲爭議,站方無法第一時間查證,只能將相關文章刪除自保。 廖元豪指出,雖然大家對假消息與仇恨消息等感到不滿意,但是卻不能藉此打壓,尤其不能讓政府直接決定誰是對的,言論自由的第一步,就是不要信任「由政府管理的內容。」他認為,應該是由業者自主組成公會,自律管理假消息與仇恨消息會是比較好的做法,中介法不能變成認知戰的前峰。 柯文哲認為,網路謠言應該制止,挑動仇恨的言論必須節制,但數位中介服務法的模糊地帶,會讓行政權擴張到無以復加,利用不明確的法律概念,壓迫所有不平之鳴、要求改革的力量在網路上噤聲,造成對人民與思想的箝制。 這條法律可以讓美國3K黨從電視上驅逐,也會讓馬丁路德金講不出「I have a dream」這篇撼動世界的演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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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弘指出,每到選舉,網路上就會出現許多爭議和衝突言論,若要逐一釐清,將消耗可觀成本,且對平台端來說,更是非常大的負擔;而草案希望對平台課予更多義務,實務上也不易執行。 政府應著重於提高司法系統處理網路爭訟案件的處理速度、量能與專業度,而不是「未審先判」。 數位中介服務法懶人包 此外,平台業者的自律機制中,代表竟還包含了政府官員,也不禁令人質疑有「言論審查」之嫌。 NCC於今年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期望數位中介業者針對違法內容做出必要自律因應措施。

數位中介服務法懶人包: 錯誤資訊 1. 中介服務法不包含不當言論

對此,行政院長蘇貞昌說,如果在實務面、操作面還有不及,或者需要再溝通的部分,都請相關部會要積極溝通,而要等到相關能夠做到大家都能夠接受,才來繼續進行。 第4類是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像是Dcard、奇摩拍賣、YouTube、臉書等,第5類是「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將會被要求負擔最多義務,由於對社會影響力最大,初步規劃是針對有效使用者230萬以上的平台,預期臉書、YouTube應該都屬於此類。 國家傳播委員會(NCC)18日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由於法案條款界定不明確,遭質疑接下來是否說什麼都會被管,造成民眾反彈。 而就在外界吵得沸沸揚揚之際,臉書粉專「己爸偶」直言「今天你選擇默不作聲,明天你無法出聲」,並整出《數位中介服務法》完整懶人包。 《數位中介服務法》是為了要掌控被行政部門認定的「不當言倫」,甚至還不限通訊服務、網路購物、線上遊戲及雲端空間等所有網路平台。

  • 這涉及個人隱私及秘密,即使是LINE也不知道用戶通訊內容,認為NCC這樣做不僅破壞加密技術的服務結構,也違背民主價值。
  • 但光是同業者的不同產品性質也可能差異甚大,建議主管機關參酌各家業者的不同樣態進行,更細部的區分與定義。
  • 貼文一出,立刻掀起大批網友熱烈討論「這個法通過館長就被封殺了」、「館長,中介法只要通過,你這標題就會馬上看不到了」、「惡法絕對不能過」、「你的貼文違反中介法,請立刻刪除」、「民進黨青壯派的該出聲了,你們的未來快被那些未來沒得選的老人弄爛了」、「搞得變獨裁了」、「嫌票太多不行嗎」、「讓民進黨回去當最強在野黨是最好的選擇」。
  • 巴哈姆特電玩資訊站副執行長陳建仁率先表示,草案明確指出,平台業者知悉有涉違法內容後,立即移除即可免責;但是知悉的方式,卻包括「任何人得以通知特定資訊為違法內容」。
  • 另為保障使用者之權利救濟管道,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建立內部異議機制,及擇定爭議處理機構。
  • 針對具有急迫必要涉嫌違法之資訊,各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且應釋明有核發之必要性,由法院於48小時內為裁定。

為了聽取各方意見,NCC強調,預計8月開始,會陸續舉辦說明會及公聽會,多方聽取意見,也會和朝野立委說明,希望讓各界了解立法的用意。 不過,曾經擔任NCC委員的學者認為,草案規範可以對有疑慮的資訊,要求平台加註警示,給人一種貼標籤的感覺,更可能踩到言論自由紅線。 翁柏宗指出,台灣有很多網路新創中小型業者,NCC在訂定網路專法以前,應該多去瞭解營運模式,這樣才會接地氣。 數位中介服務法懶人包2023 翁柏宗強調,《數位中介服務法》立法目的,是建立安全可信賴的網路環境,以利數位經濟發展,在實體世界轉軌虛擬世界的同時,數位治理法規調適議題,必須有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才能凝聚社會更大共識。 許哲仁指出,批踢踢使用人數距離230萬人還有一段距離,草案要求的特別義務應該適用在大的商業平台,如果用在批踢踢根本做不到,若批踢踢被納為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跟命令我們關站相去不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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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中介服務法》立法引發爭議,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TiEA)、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DMA)、台灣數位平台經濟協會(DEAT)3大數位產業協會上周五發表聯合聲明,呼籲NCC暫緩立法,由於產業界對於該法有很深的疑慮,行政院上周主動對該法踩剎車。 NCC綜合規劃處科長劉佳琪表示,相關草案設計上並沒有特別考慮營利或是不營利性質,歐盟的方向上是規範「線上守門人」,因為守門人接受各方資訊、傳遞給更多人,當然會有一定社會問責。 針對PTT提到想要盡更多社會責任卻被第27條限制的說法,會再看看之後如何調整。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擬定「數位中介服務法」,希望能建構可信賴的網路環境,但專家學者還有很多疑慮。 最後,王景弘認為,網路訊息的討論,其帶來的正面價值遠大於對社會產生的負面影響,除非有明確妨礙社會秩序或對社會明確產生一定危害下,才會有積極介入的理由。 網路討論已經有20多年的歷史了,並不是今天才開始的,各種意見在網路上自由交流已經進行了這麼長的時間,所造成的傷害是否真的有這麼大,大到要讓政府以如此高強度的方式去進行管制,這點值得各界與執政者深思。

而法院必須在48小時內審理疑似不實言論,是否造成法院負擔,且民眾對法官信任度也不高,可能都會衍生出問題與爭議。 儘管臺灣的中介法草案參考DSA架構,但NCC強調立法設計上有兩點與DSA不同。 首先是中介法授權各法規主管機關調查平臺上的資訊,如認為有違法,為避免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DSA則沒有資訊限制令,而是由其他作用法規定限制違法內容。 翁柏宗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共計11章,包含總則、維護資訊流通的基本原則、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及免責事由、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的一般義務、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的特別義務、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的特別義務、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的特別義務、公私協力合作、專責機構、罰則及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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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週尚有公聽會開放社會大眾參與,該會希望不間斷地與各界對話,建立數位守門人之社會公共問責基礎,推動適合我國國情的治理框架,後續的回覆意見以及草案調整內容會再向外公開並持續討論。 貼文一出,立刻掀起大批網友熱烈討論「這個法通過館長就被封殺了」、「館長,中介法只要通過,你這標題就會馬上看不到了」、「惡法絕對不能過」、「你的貼文違反中介法,請立刻刪除」、「民進黨青壯派的該出聲了,你們的未來快被那些未來沒得選的老人弄爛了」、「搞得變獨裁了」、「嫌票太多不行嗎」、「讓民進黨回去當最強在野黨是最好的選擇」。 陳宜民總結表示,NCC雖然想要打擊假消息,但草案爭議太多,又缺乏各部會的橫向聯繫,政治目的太過明顯,最後可能會阻礙中小型數位經濟的發展,整個草案還有太多可以檢討的空間。

● 維生素及礦物質 除了胺基酸,維生素和礦物質也是人體必需的營養素,雖然需求量不多但也不可或缺;不過,維生素及礦物質來源眾多,若僅仰賴個人飲食,想要均衡攝取相當困難。 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就發現,台灣成人礦物質攝取缺乏的現象非常普遍,其中鈣質更有約9成以上的民眾攝取不足。 根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建議(第八版)」,成年人蛋白質建議攝取量是每公斤體重0.9至1.2公克,若以平均體重60公斤計算,每天建議攝取約54公克~72公克的蛋白質,所以,想知道自己需要的蛋白質攝取量,直接計算「公克數」絕對是最直接的標準。 坊間許多優蛋白類營養品時常主打「滿足一天所需蛋白質的多少百分比」之類的廣告標語,但事實上,它的計算標準及方式並不符合每一個人的實際需求。 然而,胺基酸種類繁多,每一種蛋白質擁有的胺基酸的類別和比例也大不相同,所以才會有「蛋白質互補」的概念,就好比我們的日常飲食,講究的是「均衡」,攝取蛋白質也是相同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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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至今已經公告約五十天,而今天召開的是第三場說明會(針對平台業者),距離送進立法院只差一步了。 談到草案最讓業者頭痛的內容,陳建仁指出,第二十二條提到,「任何人」得以通知其所提供服務中之特定資訊為違法內容。 陳表示,平台業者知悉之後,只能直接刪文,因為平台業者無法判斷特定資訊是否違法,為了免責只有刪除文章這條路,今天若是公共危險或是國家安全,這點當然可判斷,也當然會刪除,但若針對私權、著作權、誹謗議題,業者無法第一時間判斷,可能會一律刪文以求免責,避免承擔遭到求償的風險。 數位中介服務法懶人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遭痛批恐箝制網路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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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相關平台的疑慮,NCC強調,法律不會強人所難,言論有不同類型,排除兒少、販賣處方藥物、販賣槍枝等明顯違法內容,其他較難以判斷的內容,未來會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作法,進行「類型化」處理。 通訊軟體LINE則表示,對於法令將LINE納入管理範圍感到遺憾,若政府要管理所有「一對一的私人通訊對話」,那麼未來是否要在用戶的私人通訊加註警語和限制? 這涉及個人隱私及秘密,即使是LINE也不知道用戶通訊內容,認為NCC這樣做不僅破壞加密技術的服務結構,也違背民主價值。

數位中介服務法懶人包: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至於平台業者所擔心內容下架,可能造成平台業者成本與利益受損等問題,王德威也表示,中介法比照歐盟《數位服務法》(DSA),做為規範和討論的基礎。 王德威受訪時強調,草案內容是加強自律與公共問責的責任,依據各相關法律執行,沒有限縮言論自由的問題;同時納入「法院保留」原則,主管機關可以在法院裁定前,要求業者對不實訊息加註警示。 翁柏宗說,由於社會各界對《數位中介服務法》有很多建言,NCC必須針對爭議,一一盤點釐清爭議所在,這需要一點時間,有學者主張,數位經濟與網路治理是一體二面,8月底掛牌的「數位發展部」未來也應該加入,一起討論《數位中介服務法》,才能凝聚最大社會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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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爸偶》指出,推行數位中介法目的在於管制行政部門認定的不當言論,範圍不只在PTT、Dcard等論壇,連線上遊戲、雲端空間都會被控管,對於不當言論的認定,包括行政院轄下的文化部、交通部、經濟部、法務部、教育部、農委會等各大部會都有直接權力。 數位中介服務法懶人包2023 以上只是根據 NCC 認定標準公告的指定線上平臺業者簡單舉例,目前中介法在草案階段,還尚未完全區分其他業者屬於什麼類型服務,還是有不少潛在業者會受到中介法規範。 數位中介服務法能視為台灣版 DSA ,要增強數位中介服務規範,同時也要效仿國際要求中介服務都要具備「守門人」(gatekeeper)特性,針對數位中介服務加以規範,達到建立安全可信賴網際網路環境,同時也能符合平台問責概念。 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法》恐衝擊言論自由,高嘉瑜昨(19日)在臉書發文怒喊,言論自由絕對是所有民進黨人都該誓死捍衛的,甚至引用同黨北市議員王世堅的名言「over my dead body」,並且貼上鄭南榕逝世32周年、台灣言論自由日照片,表達自己對《中介法》的不滿。 NCC於8/11、8/16、8/18辦理中介法草案三場分眾公開說明會,邀集相關利害關係人與會表達意見,今為通傳業者與公協會場次,另於8/25辦理一場公聽會,開放社會大眾報名參加,各場次也將同步於該會YouTube頻道直播。 線上平台業者將納入的義務共有7項,包括:內部異議機制、訴外爭議解決機制、認證舉報者、服務與機制之濫用防護、賣方資訊揭露、加重透明度報告、線上廣告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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