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制特休10大著數2023!專家建議咁做...

Posted by Jack on March 13, 2020

薪制特休

但並不是採曆年制等特殊年度制就一定會發生超休,有些情況反而是離職員工休不完特休。 因30天內的病假工資折半發給,而超過30天的病假部分雇主則可以不給工資,月薪制之勞工會遇上薪資比例扣除的問題。 薪制特休 根據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規定,當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天數/時數,雇主應該折算薪水發給員工,如果沒有折現就應該遞延到隔一年,讓員工有休假延長的權益。

薪制特休

不過請注意:勞動契約終止後,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而最遲也應於原約定的發薪日給付。 試算舉例:勞工「找頭鹿」於2021年3月1日到職,於2022年4月1日離職,因離職時年資已屆一年,其享有之法定特別休假日數分別為滿半年時之3日,以及滿1年時之7日,共計10日。 員工去年申請7天特休未休完,遞延一年;而今年度又有新產生特休假且尚未使用,故在去年申請遞延特休截止日後尚有5天未休假。 若以領月薪制來說,則公司工資計算基準,是以「去年度薪資」除以30天,再乘以5天發放。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若有曆年制和週年制的切換計算問題與需求,勞動部提供「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依據特休給假方式點選週年制、曆年制、學年度制或自行約定年度,即可試算應有之特別休假天數。

薪制特休: 企業內訓

有鑑於勞資雙方雖約定按日計酬,但一日之工時不盡相同,有的只有2小時或4小時,有的為8小時,若發布基本工資日薪數額,將無法滿足不同工時者之態樣。 很多雇主、人資以為員工離職時如果特休沒休完,就等同於員工自行放棄這個休假權益,但其實特別休假和一般請假(病假、事假等)概念並不相同,沒有休完的特休可以折現,一般請假則不行。 試算舉例:勞工「找頭鹿」任職的公司去年薪資45,000元(月薪制),今年加薪3000元變48,000元,在遞延特休截止日後仍有5天特休未休完,則未休完的天數換成工資計算為「45,000元(去年度薪資)除以30日再乘以5天」,換成工資應發給7,500元。

二、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輪班人員,都是從107年3月1日起到108年7月31日期間適用輪班間隔。 勞動基準法修正案1月三讀通過,並將在3月1日正式實施,勞動部長許銘春強調,3月起會嚴格把關並進行勞動檢查。 這份Word檔案完成後,用email傳給直屬主管/老闆,同時也列印出來請主管過目,確認所有事項都可以持續進行,不會因為有人離職而中斷。 建立一個Word檔案,列出所有工作內容及交接事項,如果工作業務會連絡到其他配合廠商,也需整理出所有窗口的聯絡方式。 為了跟前東家完美分手、好聚好散,小編建議也盡量把「休到離職」的計畫提早告訴雇主/直屬主管,方便他們盡早啟動招募計畫、安排遞補人選。

薪制特休: 雇主無權要求勞工在特定的時間請特休假

用年度來計算對人資來說非常方便,因為每位勞工的放假期間相同,但對勞工來說就複雜許多,甚至會因為不了解或搞錯算法而引發勞資爭議。 歷年制是另一種常見的特休計算方式,不論勞工到職日為何,都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計算單位,依年資比例計算特休天數。 月薪勞工享有的特休天數是依照勞工在該公司服務的時間計算,而且特休天數是逐年增加的,滿一年就可以增加一天,滿五年就可以增加三天,以此類推。

不過,由於勞基法有「工資全額給付原則」這項天條,公司原則上不能隨便扣發員工的薪水,若沒有事先約定或規定,就不可以從薪資扣回預支或超休特休工資。 A員工的年資只有1個多月,因為公司採曆年制而提前享有特休,卻在未滿年資、休完預給特休的情況下離職,此時就會有超休特休的情況。 但週年制最大的問題在於,因為每個員工的到職日不同,所以「給假日期」及「可請休期間」都不一致,「特休結算的年度終結日」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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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便勞工逾雇主指定期限始排定特休,該排定原則上仍屬有效。 此外,系統還支援快速請假/核假、自動計算休假餘額、客製化設定休假類別和規則等功能,完美滿足公司休假管理需求。 Workstem提供全方位的人資管理解決方案,包括員工到職、排班、出勤、休假、薪資、勞健保、稅務等,讓人力資源管理更加輕鬆。 如果您覺得這兩種特休制度聽起來很複雜,其實勞動部有提供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可以讓您一鍵計算出答案。

薪制特休

不過實務上來說,因為部分工時員工可能出勤不固定,例如週一至周五每天工作4小時,也可能是每週只工作一天8小時,因此與月薪制每天要上班的員工會有所不同。 A:首先應要釐清,月薪制與時薪制的計算基礎不一樣,月薪制的每小時時薪,是包含了休假日的,所以當我們要換算月薪制員工的時薪時,是月薪除以30天再除以8;而時薪制員工若沒出勤就沒有薪資,所以休息日與例假日的部分會折到平常的時薪當中。 一零四人資法務前輩:員工與公司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者,則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基準計發。 也就是,特休假的工資基準,那一年的特休假,就以當年度的薪資折成工資發給。 工資發給的期限,原則上應於終止契約時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發薪日給付。

薪制特休: 勞工離職,「特別休假」結算請注意:未休畢特休天數,雇主應折發工資|職場新訊

「工資總額」,是指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內所取得工資請求權之工資總額。 所以,判斷工資是否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是以勞工所取得之工資請求權,是否在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取得作為認定之標準。 薪制特休 值得進一步說明者,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1號判決明確肯認:特別休假權利之行使,仍須受民法誠實信用原則之限制,而不得有權利濫用之情形,否則該權利行使在法律上仍為無效。

薪制特休

例如:勞資雙方約定每月5日為發薪日,勞工若於2月20日離職時仍有6日特別休假未休畢,該6日的工資,如果未於離職當日發給,最晚也要在3月5日給付。 勞動部提醒,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排定為原則,雇主不得逕自限制排定期日;當契約終止時,不論契約終止原因為何(例如:勞工自請離職、被雇主資遣等),也不論特別休假未休完的原因為何,凡是未休畢的日數,雇主均應發折發工資。 對於這樣調整的企業來說,原先的休息日 12/27 變成了工作日、工作日 1/2 變成了休息日。 如果雇主要求員工在彈性放假的這天,也就是休息日 1/2 出勤,應該先徵得勞工的同意,並且比照休息日支付勞工加班費;若是勞工不同意出勤,雇主也不可扣全勤或是國定假日當日的工資。 前面在介紹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時,曾提到現行法律規定之最低基本時薪(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 176 元)已涵蓋休息日及例假日的本薪,因此時薪制的勞工在休息日出勤雇主不需要額外給付勞工日薪,而是同樣給予加班費。 雖然時薪制勞工通常一週工作時數不會多達法定的 40 小時,但雇主仍須讓勞工每 7 日有 1 日的例假日+1 日的休息日。

薪制特休: (一) 週年制

基本上,時薪制勞工的特休假相關規定與月薪制勞工無異,但是雇主可以根據勞動部所制定的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依照時薪制勞工的工作時數按比例計算特休。 雖然勞動部一直倡導雇主使用週年制,但使用特休曆年制的公司並沒有違法,只是律師建議,在約定勞雇契約時必須要清楚註明,並向勞工說明清楚,如果勞工有疑慮也必須負起解釋的責任,才不會因為誤會又對簿公堂。 薪制特休2023 三、曆年制是事業單位為方便特休管理與結清,刻意將不同員工的特休年度起訖,一致性約定為每年「1/1至12/31」(學年度制與會計年度制概念亦同),不再隨年資累積狀況而變動。 然而為了不低於法令規定(週年制特休天數),常見曆年制多將「原到職週年制特休年度」按曆年度加以切分(12/31為界),並依切分後比例計算之特休天數,分別於歸屬之曆年度給予(詳參以下圖解案例說明)。

  • 第14條規定,如果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每月可以請生理假1天。
  • 比對(C)、(F)可知,曆年制特休因留停而重新計算特休天數後,新計算特休天數(案例中2021年為6.75天)將比留停前之原給予特休天數(9.25天)為少;因此按勞工留停前特休排休狀況,有可能發生已休天數低於或高於新計算天數。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因此原則上,雇主不可拒絕勞工在任何時候申請特休的權利。
  • 就算勞工不是1月1日到職,他的年資也會按照比例來計算特休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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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薪制與月薪制的勞工特休規定,基本上是相同的,雇主可以依照「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應注意的相關事項,並依照勞工的上班時數,按比例來計算特休天數。 時薪人員的特休規定與月薪制員工相同,惟時薪人員如上班時數比一般全時勞工之上班時數有相當程度之縮短,雇主可以依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以實際上班時數(不含加班)來「按比例」計算可休特休時數。 時薪勞工的特休假規定與月薪制勞工相同,但雇主需根據勞動部所制定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依時薪制勞工的工作時數按比例計算特休。 特休是指勞工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滿一定期間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雇主應給予的特別休假日,俗稱年假。 時薪勞工的特休規定,與月薪勞工基本上是相同的,不過雇主可以根據「雇用部分時間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由勞資雙方協議,依勞工的實際上班時數,按比例計算特休天數。

薪制特休: (一) 離職特休換錢:週年制

2.爰此,請特休假當天是有薪的給假;至於是否有全勤獎金,因每家企業管理制度都不同,需視薪資管理制度設計而定。 現在離職了,人資說我的特休部分108年度滿年才有給假,沒滿年就是沒有, 請問是否有符合勞基法? 比對(C)、(F)可知,曆年制特休因留停而重新計算特休天數後,新計算特休天數(案例中2021年為6.75天)將比留停前之原給予特休天數(9.25天)為少;因此按勞工留停前特休排休狀況,有可能發生已休天數低於或高於新計算天數。 近年因爲考量讓適逢週二、週四的國定假日能夠與週休二日配合,設計了「彈性放假」的制度,讓原屬工作日的週一或是週五提前/事後在休息日補班,使得國定假日能與週休二日形成連假。 舉例來說,假設某年的元旦為星期四,對於 比照政府行政機關放假和補班 的企業來說,應該於元旦前一週的週六,也就是 薪制特休2023 12/27 先補班,讓原本是工作日的 1/2(星期五)能夠放假,因而有 1/1 (四) 到 1/4 (日) 的四天連假。 薪制特休 我們以基本工資來看,月薪制的基本工資是22,000元,除以30天再除以8小時,換算出來時薪是91.6元。

薪制特休

近日有許多勞工對離職與特休產生疑問,如「勞工自請離職時之未休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是否仍要發給工資? 」、「離職時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何時發給?」等狀況,勞動部對此重申相關法律規範,避免雇主不清楚相關規範而違反法律,亦保障勞工應有之權益。 而實施曆年制特休的企業,通常是因為員工數較多,雇主為了方便管理員工休假而統一規定,但缺點在於年底時必須統一按比例計算剩餘特休日,且計算上較複雜,有小數點或容易算錯少給假等問題,而造成勞資糾紛。 另一方面,如果許多員工常積假,可能年底會有多位員工擠在同一日期排休,導致雇主人力調度問題。 勞工提供勞務,雇主提供薪資,而特別休假(通常簡稱「特休」或「年假」)目的在於消除勞工一整年工作產生之生心理勞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在國定假日、假日及休假日外,雇主應給予達一定年資的勞工一定天數「有薪休假」的福利制度。 若勞工在年度終結時尚未休完特休假,勞基法第 38 條 規定以折為工資發給勞工為優先,或是可在勞資雙方取得共識的前提下,延續到下一年實施。

薪制特休: 特別休假

首先,我們先建立一個觀念,在勞動法中只有「是勞工」與「不是勞工」的差異,至於你是甚麼勞工,則非所問。 提醒您,這些巧立名目的收費方式皆不正常;甚至面試時要求提供許多與職缺工作無相關的個人資料,也是不合理且有風險的。 本網站結合我們所徵選的榮譽諮詢律師、一系列淺顯易懂及生活化筆觸的法規個案手冊、固定推出的法律專欄、培訓課程等訊息,一一在網站上找到您所需要的答案。 特休的年資是從員工到職日當天起算(若有試用期,要從試用第1天起算),自員工在職滿6個月開始,每滿一定的年資,在隔一天就可以取得請特休的權利。 若雇主恣意拒絕給假,已經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可以依第38條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 因此女性受雇者每個月都有1天的生理假可以申請,但若1年申請超過3天生理假,超過的部分需要併入病假計算。

薪制特休

接下來,需探討的是所謂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包括哪些發放項目? 一、勞工甲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為105年10月1日至106年3月31日(未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定之期日或期間,例如病假等)。 事實上,詩函在2020年6月30日已經滿1年了,按照應得的特休天數,他應該獲得7天的特休假期。 但是由於公司使用曆年制度(從1月1日到12月31日),詩函原本的7天特休被比例分配,其中剩下的3.5天特休被推到下一個特休年度(從2021年1月1日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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