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計算2023詳細懶人包!(震驚真相)

Posted by Jack on May 24, 2019

加班費計算

為什麼我們要用1.34、1.67下去計算加班費,而不是使用1.33、1.66呢? 加班費計算 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的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因此要直接進位使用1.34、1.67計算,才能符合法規。 勞動部指出,自除夕至初三的放假性質均為國定假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若在這4天出勤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 三、因106年2月有2天特別休假當天出勤,故雇主依法應加倍發給之2天特別休假工資,應全數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月薪制的概念,是不管工作日或休假日,該日8小時是有1天工資的,所以表格裡,已經排除了原本要在月薪裡發的1倍工資,這是屬於額外要加發的,也就是屬於加班費的部分。 也就是只計算員工一天正常有薪8小時的範圍內的時薪,而即使是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或是特休,不出勤也是有1天8小時的本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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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常員工:指受僱期間已經或預期達6個月以上之員工,包括勞動契約屬不定期契約之員工,或雖屬定期契約,但僱用期間超過6個月之員工等。 休息日的加班時數,是以4小時為1計算基數,工作1小時要給4小時加班費,工作5小時則給8小時加班費,最高至12小時。 加班費計算 註:12/22更新,目前對例假日第9~12小時加班費,有一些不同解釋,目前大致上比較正確的,是要區分為兩塊,一是合法加班,只有天災事變才算合法加班,加班費1倍+一天補休。 勞基法加班費計算方式改變,讓大家傷透腦筋,勞基法修正案已三讀通過,105年12月23日起1例1休、休息日加班新制提前上路,勞基法加班費的4種計算方式不懂不行!

加班費計算: 例假日加班

為了避免員工遲到或常請假,這應該是另一項常見的薪資項目了,由於全勤獎金的發給與勞工的出勤情形或提供勞務的程度具有高度相關,因此當然就符合「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定義,本項目也是多屬於工資的範疇。 此外,勞動部在今年10月底發布一則新函釋「3人以下企業不需開勞資會議」(原先規定即使勞工人數3人以下仍要舉辦),也就是說3人以下微型企業只要徵得個別勞工的同意就能實施變形工時,但僱用4名員工以上的公司,仍然得召開勞資會議和員工協議調整工時。 以下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訴訟判決摘要(持否定見解): 原告之營業員每日上午8 :00上班至下午4:00下班,已完整工作8 小時,已達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之上限。 訴願人於108年4月4日6時59分至12時8分,共5小時9分時間,未給予江君休息時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之事實,應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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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每月固定領30,000元,團體獎金5,000元,沒有加班情況,則平均時薪為「(工資30,000元 + 獎金5,000元)÷ 每月30日 ÷ 每日8小時=146元」。 如果公司是發團體業績獎金,因為難以釐清有多少該算在正常工時內銷售,應以勞工全月正常工時佔全部工時的比例來計算。 如果加班時數在8小時以內,不論工作時數都加發「1日工資」(計入本薪後當日所得即為2倍日薪);如果加班時數超過8小時,除了「1日工資」以外,延長的前2小時加班費為「時薪 x 時數 x 1.34」,延長的3、4小時加班費為「時薪 x 加班費計算 時數 x 1.67」。 做這件事情的本質,並不是要大家懷疑公司,而是要讓自己可以確認是否實領到正確的數字,因為這都是自己用非上班時間,辛苦換來的額外薪水。 想知道自己可以領多少加班費其實不困難,只要分清楚是屬於平日加班,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加班,根據標準就可以簡單估算。 如果是希望勞工在國定假日回公司上班,必須要徵得勞工同意,或是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並經勞工或工會同意。

加班費計算: 你可能發現,每月同樣的排班時數,領最低時薪的工作竟比領月薪制的正職人員錢還多,其實是因為在訂定最低基本時薪時,已經把「休息日、例假日」

勞動部強調,2022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 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加班費計算 2月5日和2月6日是屬於正常的「週六休息日、週日例假日」的出勤模式,老闆只能要求員工於2月5日(初五)上班,由於初六的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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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工作時數:指受僱員工於場所單位規定應工作時間內之實際工作總人時數,亦即不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停工檢修、員工輪休、自強活動以及員工請假未工作之總人時數。 另外,法令並沒有規定發給全勤獎金之標準,因此如何發給或發放條件應由勞資雙方自行議定,勞工如果到職時發現工資結構有此項目,建議一定要問清楚發放標準,而對雇主而言,最好也把發放辦法訂定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內,避免未來發生不必要的爭議。 過年放完10天連假,緊接著2月就有2天週六得補班(2月4日、2月18日),公司若比照「政府行事曆」直接要求員工補班,就不用給加班費嗎? 若是排班制、實施變形工時的餐飲、零售服務業,公司通常會要求員工在連續假期期間配合出勤上班,春節連假期間加班費如何計算才正確? 《518職場熊報》整理過年期間出勤薪水及排班、補班規定,一起守護你的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對工資下了一個定義,意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

加班費計算: 國定假日遇工作日出勤給加班費、遇休息日給加班費還須補休一天

為此,勞動部也曾出面回應,由於勞工朋友可不用在颱風天出勤,是基於人身安全考量,但居家上班的勞工不用出門,不會有出勤上的危險,因此仍需照常提供勞務。 換句話說,即便各縣市政府都紛紛宣布停班停課,居家辦公的勞工仍應該照常上班,不能放颱風假;相對地,若勞工堅持放颱風假不提供勞務,雇主確實可以視為曠職。 至於企業若選擇跟進隔天停班,或是員工有疑慮不出勤,則是可以不發給當天薪資,但同樣地也不能扣發全勤獎金。

如果維持6月22日當天為端午節,就要進一步看員工當天班表為「工作日」、「休息日」或「例假日」。 若為「工作日」,員工可放假並照領原薪,但若是排到「休息日」和「例假日」,則必須必須另外給員工補假一天。 在一例一休修法前,勞基法針對工時的框架約略來說兩個,分別是單週40小時以及每七天須休一天例假,那就會導致有勞工每天工作6.5小時,一週工作6天(工時共39小時),不但沒有加班費也沒有實質週休二日的情形,因此促成了下列要介紹的「法定休息日」出勤加班費。 勞動部的說法是說,「宜」加給工資,也就是說,希望鼓勵雇主能從優給予,但沒有多給也不會違法。

加班費計算: 雇主留意:過年期間如逢發薪日,應注意給薪時間

確實按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之工資,雇主皆應照給,故絕大多數之司法實務,多數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時,皆會除以30為計算基準,此部分應較無爭議。 然而針對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部分,實務上很多公司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是少於8小時的,例如比較常見的是7小時或7.5小時的狀況。 如在此狀況下衍生爭議時,雇主即必須承擔此部分之風險,建議雇主應就延長工時工資的計算,應該更謹慎完善的進行約定或制定於工作規則或企業內部規程中,以避免衍生爭議(特別是對於約定工時係少於8小時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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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職場力》提醒您,「勞動節」的屬性為法定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依法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碰上國定假日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讓勞工休假。 排班時需注意是否碰到國定假日,如國定假日當天遇到休息日、例假,應讓勞工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若國定假日當天為免出勤日(空班),則不用補假。 若當天經勞資雙方協議,將國定假日調至其餘工作日放假,則無須支付雙倍薪水,否則應比照辦理。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加班費計算: 約定好上班的日期,工作時間一旦超過正常工時8小時以後都要算加班。

仍有不少人連假中還要上班,趕快來一次了解端午連假期間薪水及加班費權益。 (狀況二)分職位高低給付,也沒距離限制,就算住在公司旁邊一樣有固定津貼,月不論出勤狀況,這些都屬於固定經常性給與,這種情形會被認定屬於工資。 順帶一提,原本休息日加班費計算在勞基法有「做一給四,做五給八」的規定,但自107年3月1日起勞基法第24條已刪除了,因此休息日加班時數是以「實際工時」計算,詳情可參考:「|動態議題|你一定要知道的新制勞基法懶人Q&A」。 勞動節是屬於「受僱勞工」的國定假日,因此簡言之是所有「適用勞基法」的產業適用的假日;反之,如該行業別或工作者並不適用勞基法,則無勞動節的假期。 加班前 2 小時 (上班第 9、10 個小時),加發原本時薪 1/3 的薪水,也就是原本時薪乘以 1.34。 加班第 3 個小時 (上班第 11 個小時) 之後,加發原本時間 2/3 的薪水,也就是原本時薪乘以 1.67。

  • 部份產業因其屬性特別,仍需在假期間堅守崗位維持營運,如餐飲業、客運業、批發零售業、醫療業等等,勞動部特別提醒,請事業單位務必確實保障勞工權益,即便當日出勤、也需依法辦理,並和勞工確實約定補休日。
  • 大廈管理委員會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所自行僱用之管理人員從事之工作性質如與前開所核相符,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
  • 2022年的九合一選舉將在11月26日星期六登場,屆時也會和18歲公民權修憲案公投共同舉行。
  • 所以除了底薪之外,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的績效獎金等都要併入計算工資,納入加班費時薪計算的範圍,但年末分紅等獎金則因為不屬於經常性給與,就不算是工資,也不列入加班費平均時薪的計算。
  •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略以:「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其實計算加班費也可以很輕鬆,只要透過1111人力銀行推出的「1HR薪資管理系統」3分鐘就能自動完成薪資結算,讓你簡化薪資作業,還能減少46%薪資作業。

計算加班費依序要先算出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後,再確認應加乘倍數(勞基法第24條)與加班時數後才能算出來。 我在賣場擔任養生食品銷售人員,每日工時8小時,週休二日,每個月固定工資24,000元,外加全勤獎金1,000元,伙食津貼2,000元,個人銷售業績部分,依照個人銷售營業額可以抽成2%,團體銷售業績則是看全店當月營業額,每30萬可以再拿到1,000元團體績效獎金。 訴願人主張4職等以上之獎金、分紅與延長工時工資兩者之給付條件及計算方式等事項皆不相同,其性質相異,自不可一概而論。 業界實務上,某些雇主可能於內部規定某職等以上者例如部級(經理)以上的中高階主管職人員,以其工作屬性為責任制,不得申請加班費或補休(雖無明文規定但至少有此默契)。 上述主管職人員除了委任經理人外,依其身分仍是屬於勞動基準法上的勞工,自然有加班費規定的適用,雇主應請留意。 因應明年基本工資調整,各類投保(提繳)薪資分級表也已配合修正,明年起,雇主每僱用一位基本工資月薪勞工,勞就保費用每月支出金額將增加101元、健保部分將增加62元、勞退提繳則增加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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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小編仍建議,若員工真的在颱風天這種惡劣的天氣下出勤,雇主若能提供員工一些實質補助,相信員工感受度也會比較好。 對此,勞動部也坦言,颱風假法制化是有困難的,因為不是每個行業都能在颱風時放假,包括:醫院、旅館業、製造業,以及各類維繫與民生有關的行業等。 因此,目前「颱風假」仍屬於因不可抗力而暫停工作,並無強制規定雇主必須給予「有薪休假」。

雇主制定的員工加班管理要點,規定必須超過半小時以上,始計算延長工時,若勞工延長工時未達半小時者,則不給付加班費,可以嗎? 如採「排班制」或「變形工時」,要注意必須依照勞工與雇主約定的工作日、休息日和例假出勤與休假,1月必須排入包括5個例假、4個休假日,以及4個國定假日(原本的除夕、初一、初二、初三)。 (二)投票日遇工作日出勤B(變形工時10小時):依照原約定班表正常工作時間內,前8小時內按實際出勤時數加給1倍工資;超過8小時,前2小時以4/3倍計、超過2小時以5/3倍計。 加班費計算 (一)投票日遇工作日出勤A(正常工時8小時):依照原約定班表的正常工作時間內,按實際出勤時數加給1倍工資;超過原約定正常工時範圍,前2小時以4/3倍計、超過2小時以5/3倍計。 至於勞工沒有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數,在「年度終結」時雇主發給之未休日數工資,因為是屬於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在計算平均工資時,究竟有多少工資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由勞雇雙方協議決定之。

加班費計算: 休假日(國定假日、特休)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一、平日延長工時 這邊所說的「平日」並不一定代表是星期一到五的意思,而是勞資雙方約定應該要出勤的正常工作時間。 因為先前 Ben 已經和老闆約定好這四天要上班,是所謂的「工作日」,若他不能出勤,應該按照正常的請假程序辦理,老闆也可依照 勞基法第 43 條 以及勞工請假規則相關規定,減發 Ben 未出勤的工資。 雖然時薪制勞工通常一週工作時數不會多達法定的 40 小時,但雇主仍須讓勞工每 7 日有 1 日的例假日+1 日的休息日。 因此,若雇主要求勞工連續工作超過五天,在第六天(換句話說,就是要求勞工在他的休息日上班)時應以加班費計算,算法同月薪制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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