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倍率15大著數2023!(小編推薦)

Posted by Jason on June 2, 2020

加班費倍率

對內,要向用人主管及員工說明新制的調整因應措施;對外,每天都有一大堆想問的問題希望勞動部「踹共」,趕快講清楚說明白。 顧問這邊也幫大家整理出來哪些要計入員工的年度所得(應稅所得),哪些不用(免稅所得),如果想知道更多關於免稅所得的知識,請點選本篇文章「薪資科目百百種,免稅所得有那些,一張圖告訴你」。 著作權主要保障權利所有人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但《著作權法》亦有規定,若是在合理範圍內使用他人著作,可以例外不需獲得權利所有人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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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不過,假若雇主和你約定的每日工作時間本來就低於 8 小時,那麽只要加班時數沒有超過 8 小時的工時,就不適用於加班費的計算。 比方說,你和雇主約定的每天工作時間是 加班費倍率2023 7 小時,老闆額外請你加班的 1 小時,還是會依照你平常上班的每小時工資計算,而不適用於加班費的時薪計算標準。

加班費倍率: 勞基法的「加班」規定

這邊要提醒大家的是,這張表中的例假日,依照勞基法第39條規定,只有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出勤,否則就算違法;另外如果是依據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導致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一般工作日)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這時候要注意加班費不是用一又三分之一或依又三分之二來計算了,而是要直接給予二倍薪資。 舉例來說,假使今天因為颱風,政府宣布晚上6點以後停班停課,但是公司要求員工繼續加班的話,這時候就會是屬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產生的加班,薪資應該加倍給予。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九六七五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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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一般來說,當日不出勤也是有本薪的,所以休息日出勤,前8小時是有1倍本薪的,因此,休息日的前2小時加班倍率為1.34,第3~8小時加班倍率為1.67,超過8小時候之後,再延長加班的第9~12小時加班倍率為2.67。 依照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休息日,1日為休息日例假日,常見的作法是每週六為休息日,每週日為例假日。 加班費倍率 (一)彰顯雇主生意興隆,勞工需要加班才能消解手上的工作量(此也可能歸因於雇主人力短缺致使現有勞工工作量暴增的情形)。

加班費倍率: 休息日

「經常性給與」指的是有明訂發放標準,每個月都領得到的錢(如:底薪、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績效獎金等)。 實務上,雇主若是以小數點方式計算勞工平日加班費,請注意1.33倍及1.66倍的標準將會違反第24條規定而有給付不足額的情形發生,應調整以1.34倍及1.67倍作為計算加班費的標準。 從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雇主查詢系統觀之,「加班費給付」是雇主違反法規最常見之情形,也經常聽聞勞資雙方對加班費的計算與認知落差,進而產生爭議。 勞基法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月薪制的概念,是不管工作日或休假日,該日8小時是有1天工資的,所以表格裡,已經排除了原本要在月薪裡發的1倍工資,這是屬於額外要加發的,也就是屬於加班費的部分。

最後,此次修法,新增的勞基法第32-1條,是提到說發生加班事實後,員工可以選擇換取補休,加班一小時,補休一小時,這部分即無加成;而補休的期限由勞資雙方協商;當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的時數,就要用原本的加班費返還給勞工。 加班費倍率 加班費倍率 同理,因為休息日的第9小時以後,已經沒有1倍的本薪了,所以休息日的第9~12小時才會是0本薪+2.67的加班費率。 而休息日的前8小時,是有1倍本薪的,所以休息日加班,全部所得應是1倍本薪+1.34的加班費,這也是為何有休息日是2.34的說法,其實,其中的1倍是本薪,不是加班費,當日不出勤也是有1倍本薪,這是在月薪發放的。

加班費倍率: 加班費的時薪如何計算?

要特別提醒的是「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已在2022年 1 月 1 日廢止 ,只要勞工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時,也就是「每日工作超過 8 小時」或「連續上班超過第6天」,符合勞基法規範的行業,雇主都必須給予加班費,否則有可能被開罰 萬元。 勞雇雙方雖可自行協商以補休方式替代發給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惟為保障勞工權益,雇主應於延長工作時間事實發生後,向勞工個別逐次徵求同意是否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且勞雇雙方如就延長工時工資請求權是否經勞工拋棄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舉證。 【國定假日、特休加班費計算】若雇主經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特休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意旨勞工除可領得原本該國定/特休假日工資,可額外再獲得1日薪水。 而且這月薪總額,不能只算底薪,包含每月固定會發給的津貼、加給、全勤、績效獎金等都應計入。 例假日原則上不能出勤,只有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變時,雇主才能依據《勞基法》第40條,停止勞工的例假、國定假日或特休假,這是合法的,給予加班費1倍+一天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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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蕙芳表示,勞基法第24條第2項中修訂「工作2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 2/3以上」,法條字義既然是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 2/3以上,顯然是須有平日的工資額。 為提供更好的服務及了解求才者、求職者的需求,才庫行銷中心會發送問卷,進行調查、統計與分析,除供內部研究外,我們會視需要對外公佈該等數據及說明文字,但不涉及特定個人之資料。 除非您已主動表明不接收之意願,否則我們會定時或不定時提供您360d網站或各子網站提供之各項活動、職場或會員好康資訊。

加班費倍率: 「工作日」及「休息日」加班費計算

如同文章第一段落所提到的,一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2 小時,因此以一天正常上班 8 加班費倍率2023 小時來說,加班時數不可以超過 4 小時。 而勞工在平日、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國定假日與特休)加班,則分別有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接著,需要了解公司約定之休息日、例假日及休假日,勞動基準法§36 中規定,勞工七日內應有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變形工時除外)。 但例休假日可以依勞資雙方同意後調整,只要符合七日內有一例一休,且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天兩大原則即可。

  • 曾任高辦對外聯絡人,且在鴻海、永齡基金會任職,年薪高達4、500萬元的李忠庭即向檢方證稱,「我不願意上繳1萬餘元的加班費,也不願意負擔辦公室裝潢……」;這番證詞,出自於高虹安身邊最親近的人,也成為檢方認定高涉壓榨下屬回捐助理費的鐵證。
  • (中央社)勞動基準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後,將從民國10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加班費部分總共分為工作日加班、國定假日加班、例假日加班跟休息日加班4種情況計算。
  • 勞基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 若人資或計薪相關工作的朋友想確保真的沒問題,建議直接行文給國稅局確認,萬一遭查核可呈上官方回文作為證據。
  • 此外,雇主其他因短付加班費致違反本條規定的情形尚有:加班費給付一固定金額卻較法定標準計算金額為低;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未將其他屬於工資性質的獎金或津貼計算在內。
  • 訴願人對勞工高君確有於107年2月24日、3月3日及3月10日休息日出勤之事實並不否認,但訴願人並無提出具體事證以證明高君於休息日出勤非為實際提供勞務從事工作,訴願人即應依規定給付勞工休息日出勤工資,並不得以勞工事先未申請為由,拒絕給付。

陳一二要計算加班費,則要以「底薪」、「午餐補助」與「全勤獎金」這三項加總計算,他的工資就是 43,000 元。 只要是勞工,都適用勞基法的加班規定,除非是遇到天災或突發事件而不得已要加班,這樣的加班情形勞基法第 32 條中也有另外說明。 其實計算加班費也可以很輕鬆,只要透過1111人力銀行推出的「1HR薪資管理系統」3分鐘就能自動完成薪資結算,讓你簡化薪資作業,還能減少46%薪資作業。 事後紙本申請,並經主管簽核後認列加班時數,並採加班補休制度(如附件加班補休/請假補休統計表),無核發加班費。 黃暐瀚續指,高虹安有兩個生機,第一點為四位助理,三人反咬高虹安,唯一「王郁文」堅稱,回捐加班費是自願行為。

加班費倍率: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後續一審法庭上,還有的攻防;第三點為助理指控:這次高虹安被起訴的四名助理中,有三人自白有罪,並指控高虹安授意為之,這三個人證,對高虹安非常不利。 加班費倍率2023 檢方指出,「若款項來源是高虹安自行支出,要如何花用,當然由高虹安全權決定,無人得以置喙」;不過,高虹安在認知以助理的浮報酬金、加班費,來支應其委員辦公室運作支出使用,即可免除自己支付的義務,在決定如此作為的當下,高虹安就已具備不法所有的意圖。 至於另名參與浮報加班費的台大十三妹「公衛文」王郁文堅稱沒有詐領加班費,但因她和黃惠玟的對話紀錄顯示,黃惠玟都有告知「多報」的錢是作為辦公室使用,「幫忙領加班費」,可見王郁文根本不是自己想領加班費,而是配合浮報時數詐領公款,否認犯罪的結果是未能獲得檢察官協助請求輕判。

2018年3月1日新制勞基法開始實施,其中新增的32條之1「加班換補休制度」(加班依勞工意願且經雇主同意以補休取代加班費),讓許多公司的人資或計薪工作相關人員處理時產生不少疑惑和困擾。 接著,如果是在國定假日與例假日違法加班第9到12小時,依照行政院函釋說明,仍然是用1.34倍(9、10小時)與1.67倍(11、12小時)做計算。 如果是希望勞工在國定假日回公司上班,必須要徵得勞工同意,或是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並經勞工或工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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