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加班上限2023必看攻略!內含勞基法加班上限絕密資料

Posted by Jack on July 14, 2019

勞基法加班上限

所以除了底薪之外,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的績效獎金等都要併入計算工資,但年末分紅等獎金則因為不屬於經常性給與,就不算是工資,也不列入加班費平均時薪的計算。 A:勞工與雇主可以就加班補休的期限予以協商為原則性之約定,至於個別勞工加班後如欲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自可依已約定之補休期限補休,無須逐次再行協商補休期限。 2020年每周工作60小時以上的人共360萬人,較2017年減少157萬人。 此報告調查對象為家庭而非企業,因此更能反映擁有多份工作者工時變化情況,以及企業是否存在未支付加班費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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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加班上限: (一) 責任制什麼意思?淺談責任制定義

如果員工在這段時間之內確實「不需要工作」,法院大部分都會予以尊重,不會把這 30 分鐘計入加班時數。 輪班時間原為至少要有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但修法後改成,只要經勞動部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輪班勞工恐怕很難好好休息。 原本限制每月加班時數最高46小時,二修後每月加班時數46小時放寬至54小時、每3個月最高可加138小時,總加班時數則不變,讓企業可在淡旺季彈性應用。

特休假原本限制當年度就要休完,休不完的,雇主需換成工資;修法後特休假可遞延至次年,休不完也可換工資,對想積假的勞工來說可以彈性累積長假,但也有不少人擔心,原本特休假就放不完,遞延後會不會更難休完。 蔡政府一修《勞基法》時,休息日加班訂為1小時就可拿4個小時加班費,超過4小時就給8小時加班費,二修後改成加幾小時給幾小時加班費,與原本說好的「以價制量」不符、讓勞工週休二日的目標似乎更難達成。 過往當我們聽到責任制時,內心往往感到恐懼,誤以為責任制代表著工時無上限、代表著永遠領不到加班費、也代表著將犧牲與親友共度國定假日的美好時光。 加班申請制度雖然合法,但雇主應事先公告工作規則或加班辦法,將加班制度及申請流程讓員工知道,明確要求員工加班時需事先申請,或取得雇主事後核准。 加班申請制度雖然合法,但雇主不可以指派不合理的工作量給員工,要求員工限時完成,實際上讓員工加班卻用加班申請制來規避給付加班費。 例如育嬰假期滿後,雇主除有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等特殊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申請復職。

勞基法加班上限: 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 加班上限: 加班非包工时

程序员只能排第3 勞基法加班上限 当员工加班猝死的新闻逐渐淡去,黑夜中大厂的灯火依然通亮。 另外,如果雇主經工會同意,或是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加班時間得採3個月總量管控,但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勞基法加班上限2023 補修時數的計算,依照勞基法規定,雇主依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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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工作有輪班、排班性質(如客運駕駛),在各班次間之時間,究竟屬於不計入工作時間內之「休息時間」,或是必須計入工作時間之「待命時間」,常常引起爭議。 勞基法並未對輪班直接加以規定,而是要求在勞動契約中將「輪班制之換班」明確約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並在工作規則中將「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加以規定(勞基法第70條第1款)。 想知道自己可以領多少加班費其實不困難,只要分清楚是屬於平日加班,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加班,根據標準就可以簡單估算。 但這一季因為目標達成,老闆特別給予分紅 $20,000,那麼此時阿明的加班費計算基礎為「底薪」+「全勤獎金」+「伙食津貼」+「交通補助」四項加總計算,$39,000 ÷ 每月 30 天 ÷ 每天 8 小時 = $163(四捨五入),也就是他的加班費時薪。 設立國定假日的目的,除了讓勞工能夠有基本的休息時間之外,也是為了能夠符合四時節氣、慶祝民俗慶典,或是緬懷先民、紀念特別事件......等。

勞基法加班上限: 勞工教育訓練的時間算工時嗎?

如果違反本條規定,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緩,法令限制雇主需要讓員工有休息時間的原因,是因為這樣勞工在工作的時候其身心靈才不會有過度勞累,沒有心思工作,甚至導致過勞的風險哦? (勞基法第32條第4項)簡言之,平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加班,既要給予加班費,亦要給予補休。 惟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將休假日調移於工作日,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由於加班計算的規定[4]是用「每小時」為計算單位,如果雇主運用工作規則訂定加班申請的規定,並且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顯然比起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更有利於勞工,因此,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5]。 勞動部宣佈,企業如實施勞工值日(夜)班工作(不論內容),自111年1月1日起將認屬工作時間,換言之如值班超過正常工作時間,應計入延長工時並給付加班費,同時將修正「不得使女性勞工從事值夜」的規定,確保職場性別平權(但懷孕婦女依然禁止值夜)。 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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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企加班严重且无加班费怎么办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不論配偶是否就業,親職雙方可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家庭照顧假。 原本的注意事項雖已於108年修正,但應給予事業單位需要調整因應法規的人力調度(或增補),應提供適當緩衝,因此108年修正時,已一併訂定落日條款,預告該注意事項將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倘若責任制保全人員平日某天另有加班至12小時,則加班部分應以100×4/3=133.33元計算,也就是平日加班2小時以內的加班費,每小時不可以低於134元。 Q:曠工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A:勞工曠工當日工資得不發給,惟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

勞基法加班上限: 國定假日加班可以換補休嗎?

此時勞工每7 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如果勞工基於業務需求,確實有加班的必要時,加班期間所得工資應以實際加班時間計算比較合理,雇主不能因為計算程序的繁複,要求勞工捨棄加班未滿1小時或雖超過1小時而未滿半小時的加班時數[6]。 勞動基準法是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因此,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最低標準[1],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例如: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規定[2],可以排除勞動基準法部分規定的適用外,否則勞資雙方都應該遵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3]。 相反的,雖然是主管機關公告的行業,如果沒有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規定與雇主簽訂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則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一般工時的規定。 至於不屬於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行業類別,當然就不屬於責任制的勞工。

但是如果企業沒有一套勞動法務管理的工具,是無法去記錄這些加班工時的統計。 雇主如果另外徵得勞工同意加班,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是如果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 但是如果雇主和你約定的每日工作時間本來就低於 8 小時,那只要加班沒有超過 8 小時的工時,就不適用於加班費的計算。 比方說,你和雇主約定的每天工作時間是 7 小時,老闆額外請你加班的 1 小時,還是會依照你平常上班的每小時工資計算,而不適用於加班費的計算標準。 年初三讀通過的《勞基法》修正案在3月1日上路,放寬每月加班時數上限,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公司,即可從每月最高46小時上修至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根據勞動部官方數據顯示,目前共有416家事業單位申請,影響勞工人次為34萬5582人次。 根據勞基法 §30 規定,一般勞工每天的正常工時原則上不能超過 8 小時,且每週不能超過 40 小時。

勞基法加班上限: 每日與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是多少呢?

在國定假日工作:在勞工同意且符合雙倍薪資的前提下(國定假日的薪資介紹詳見下一段), 雇主可安排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 【 2 週彈性工時 】算法:以 2 週為一個單位,每 2 週可將其中 2 日的工作時數分配到其他工作日。 Q: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是否屬工資疑義A: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Q:久任獎金之認定疑義A: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獎金,若非一次發給而係雇主按月發給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列入計算。 2017年11月22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勞基法》修法公聽會中,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理事長陳玉鳳抗議護理人員連續上班23小時。 2014年全國二十四萬五千多位護理人員領照,執業者約60%,護理人員離職率約12%[26]。

如果沒有約定,以《勞動事件法》對「工時」的推定,這些休息時間有可能變成工作時間。 勞基法加班上限2023 身為老闆,公司的工作規則或是跟勞工的「工時」約定千萬不要亂規定,一旦企業違反本條文將被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台北市勞動局今天公布最新違反「勞動基準法」名單,共110家事業單位入列,原因多為加班費給不足、出勤紀錄不符規定等,其中新北汽車客運公司因加班超時遭罰120萬元,為此次最多。

勞基法加班上限: 「加班申請制」合法嗎?沒有申請的加班就不算加班嗎?

根據 勞基法第30條第1項 規定在非變形工時前提下,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事業單位若違反規定,罰鍰金額為2萬至100萬元,而「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也規定,若是企業是上市上櫃公司,且違反勞基法超時工作、輪班間隔未達11小時及違反7休1規定,罰鍰則改從5萬元起跳。 綜合以上來看,因為員工通常屬於弱勢的一方,實在很難期待員工在工作做不完時,每次都能事先跟雇主申請加班並獲得批准,而雇主有管理工作場所的權利,不想付加班費,雇主可以叫員工趕快回家別加班。

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 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8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8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辦理。 雇主依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勞基法加班上限: 休息日工作時間要算在計入每月的加班上限嗎?

加班時數限制:每天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不能超過 12 小時,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 46 小時。 国企等的单位若是加班严重,且单位还不支付加班费,那么职员可以选择离职,并且在离职的同时向单位提出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职员也可以选择继续在单位就职,在任职的同时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单位。 先說個大前提,例假與休息日並未限定只能排在週六及週日,其日期應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前提下,得由勞雇雙方協議之。 A: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至於未補休完畢的時數如何處理,第2項明確規定「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勞基法加班上限2023 勞基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假設老闆跟勞工約定正常上班工時為10小時(一般勞工8小時),從第11小時開始,老闆就必須要給付責任制員工加班費。

勞基法加班上限: 台灣面臨9大挑戰 工總:盼政府從8面向帶領台灣破浪前行

3.公傷病假:勞工如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應給予公傷病假。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 2.傷病留職停薪假:勞工普通傷病假若超過法律規定的上述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勞基法加班上限2023 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半薪;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超過30日部分無薪。

  • 如果每二星期的其中一星期的工作時數少於44小時,則在合約列明的情況下另一周的工作時數可以超越44小時,但一周不超過48小時或連續2周不超過88小時。
  • 因此,公司的委任經理人是不適用勞基法的唯一真正「責任制」人員,例如公司的總經理、分公司經理等,其與雇主之間的服務條件,比如工時、休假等,均依契約自行約定之。
  • 面對高齡化衝擊,醫療體系中所需要「醫材」如何完備,是攸關高齡醫療量能是否充沛的重要關鍵。
  • 事業單位若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地方縣市政府有裁罰裁量權,勞動部也訂有「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讓縣市政府在進行裁罰時有最低標準可以遵循。
  • 其效果是讓「加班」的發生可能性降低,但並非「豁免」雇主給付加班費的義務。
  • 同條第2項後段規定,每個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的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Q: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Q:績效獎金是否屬工資之疑義A: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比較公務員與勞工適用的法令,覺得對於政府扮演的雇主角色,正是現在勞檢認為無良惡壓榨員工的那一種雇主,大家都講公平,政府應從自己做起,不然如何要求企業能夠遵守勞基法規定呢。 至於國定假日的加班雖然不是第32條之1的規範對象,是不是仍然可以由雙方約定換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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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照顧假為常態假別,與一開始介紹的「防疫照顧假」不同;家庭照顧假可為廣泛的原因且不支薪、防疫照顧假則僅限於受到 covid-19 影響的勞工,且雇主可自由決定是否支薪。 Kate 是就讀傳播學院的大四學生,他每週一到五的早上都會花 4 個小時到公關公司擔任媒體監測的工讀生,時薪為 176 元。 如果想知道 2023 又哪些值得令人期待的連假以及相應的補班措施,也可以 點這裡 立即查看。 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童工,不得在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勞基法第48條);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勞基法第49條第5項)。 大家對加班費的印象通常是用「時薪」計算,這樣的說法並沒錯,卻不夠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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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題示案例,該司機連續工作22天,以最彈性的14休2標準,也已違法,另加班超過12小時,也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 勞動部特別提醒事業單位,自111年1月1日起,值日(夜)工作,將回歸《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之相關規定,除了應符合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上限規定外,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仍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請事業單位提前妥善規劃人力,以為因應。 根據勞動部新聞稿說明:「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111年1月1日起將停止適用,未來雇主如有使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一律認屬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 若公司每月延長工作時間未超過46小時,每日未超過4小時,應無違法情事,而加班係勞資雙方合意後方得進行,且休息日休息係為法令規範,雇主要求勞工不得於休息日出勤,自然屬於合法的要求。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勞基法加班上限: 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 加班費計算?加班時數上限是多少?關於加班一定要知道的權益!|法律010

又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50號解釋意旨,如需由地方負擔經費者,應與地方政府協商,避免有片面決策可能造成之不合理情形,並就實施所需財源事前妥為規劃。 本項建議涉及不同法規體系得否互相比照及後續各級政府財務負擔事宜,尚須就各機關及財主機關意見審慎研議。 二、加班應給加班費,加班事實發生後,公務員如有需要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資,方可選擇補休,惟補休應不設期限,或設期限屆期時未休,應再轉換為加班費,不應有設期限屆滿後消失之不平等規定。 5.日本雇主要採取加班費換補休者,企業內有工會者要與過半數勞工組成的工會、無過半數勞工所組成的工會者要與過半數勞工的代表訂定成團體協定後,才可以讓勞工加班換補休。 10.第32條之1已經由法律規定開了加班可換補休之門,所以不會再牴觸大法官會議的726號解釋。 但如果聲請釋憲主張第32條之1有無牴觸勞基法第1條保障勞工權益之立法宗旨時,被大法官會議宣告32條之1無效的機會,並非沒有。

  • 勞基法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 但這一季因為目標達成,老闆特別給予分紅 $20,000,那麼此時阿明的加班費計算基礎為「底薪」+「全勤獎金」+「伙食津貼」+「交通補助」四項加總計算,$39,000 ÷ 每月 30 天 ÷ 每天 8 小時 = $163(四捨五入),也就是他的加班費時薪。
  • 工資係勞工勞務所得之對價,且為其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需,影響勞工的權益甚鉅。
  • 因為你原本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在家睡覺也領800元,因此去上班是再多領800元。
  • A: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 其間,是否從事特別過重之工作及有無負荷過重因子係以「短期工作過重」為標準。
  • 另外依據大法官釋憲的說明,修正原「不得使女性勞工從事值夜」之規定,並增訂雇主應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促進職場性別平權。

如果勞工有加班,而且沒提出加班申請,雇主有義務對個別員工的出勤狀況做進一步了解,例如通知員工說明晚退原因,確認延後下班是繼續處理工作,還是在處理私人事務,即時更正退勤時間,不能只用加班申請制的工作規定來迴避付加班費的義務。 自105年1月1日起,法定工時上限為「每週40小時」,每天正常工時8小時,國定休假日則是國定假日12天加上「五一勞動節」一天,共13天;如果國定假日適逢例假、休息日,雇主應給予勞工補假。 勞基法加班上限2023 而這三種勞工休假期間(即「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依前述勞基法第39條規定應照給工資,如果雇主要求勞工於這三種休假期間上班,是否可以?

勞基法加班上限: 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是多少?關於「加班」常見7大問題一次搞懂!

舉例來說,假使今天因為颱風,政府宣布晚上6點以後停班停課,但是公司要求員工繼續加班的話,這時候就會是屬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產生的加班,薪資應該加倍給予。 這是因為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A:關於新工時制度實施後,勞資雙方所約定之工資給付方式如係按日計酬或按時計酬,且明確約定給付及計算方式,其因法定工時制度改變,致正常工作時間必須減少以符法令規定時,雇主按實際工作之日數或時數給付工資,尚難謂其違反勞動法令。 但若勞工與公司間原約定按月計酬,公司片面變更為按時或按日計酬,如實際變更契約內容且損及勞工之權益時,應事先取得雙方協議。 如同文章第一段落所提到的,一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2 小時,因此以一天正常上班 8 小時來說,加班時數不可以超過 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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