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上限7大優點2023!(小編貼心推薦)

Posted by Ben on August 14, 2019

特休上限

(二)因天然災害發生,且勞工因1.工作所在地區經政府公布停班;2.居住地區或通勤必經地區經政府公布停班;3.雖未經公告停班,但確實因天然災害影響而堵塞交通,導致勞工延遲到班。 Kate 是就讀傳播學院的大四學生,他每週一到五的早上都會花 4 個小時到公關公司擔任媒體監測的工讀生,時薪為 176 元。 而 Eric 的時薪就是 38,000 ÷ 每月 30 日 ÷ 每日工作時數上限 8 小時=38,000 ÷ 240=158.33 元/時。 除非是遇到天災或突發事件而不得已要加班,這樣的情形勞基法第 32 條也有另外說明。 就上開問題,110年5月20日宣判之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1號判決,皆有清楚之說明。 著作權主要保障權利所有人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但《著作權法》亦有規定,若是在合理範圍內使用他人著作,可以例外不需獲得權利所有人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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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如果依法準備書面紀錄,當員工對於自己的特別休假權益有異議時,也就能夠提出舉證而避免受罰(勞基法§38Ⅵ)。 曆年制的概念是以每年的1月1日為基準,並按照當時的年資依比例換算特休天數,所以雖然每個人的放假期間相同,但會因為累積年資與到職日的不同而在天數上有所差異。 採用曆年制最好一樣要有系統化的計算,如此一來便能減少人工計算時發生的錯誤情形,也比較不會產生爭議。

特休上限: 休息日加班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近日媒體報導某企業向員工公告休假規劃,將指定日期為休假日,而內部將統一扣假,要求員工於該日休假。 勞動部對此表示「特休」、「補休」皆屬勞工權益而由勞工安排,若雇主片面決定或強制員工休假,已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不可不慎。 如果勞工有家庭成員需要自主健康管理,且需要勞工請假照顧的話,勞工可請「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的請假日數與事假合併,一年可請 7 日。 雇主不得拒絕勞工因照顧自主健康管理的家庭成員所需的請假,也不能扣發全勤獎金、影響考績、解僱或執行其他不利於勞工的處分。 根據勞動部於 2021 年 11 月 10 日說明,未感染新型冠狀肺炎但是有接觸疑慮、經防疫單位要求進行「自主健康管理」的勞工,可請「普通傷病假、事假、特別休假」,或是與雇主協調工作時間。

另特別休假給予的前提是要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有些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員工,誤以為要按月份比例給予特別休假,這是錯誤的解讀。 離職時如有不滿期限的工作年資,公司是不必按照月份比例另計算特別休假天數。 不知道看完以上加班費計算的規定和範例,大家是否更了解加班費的計算方式,還有平日與不同假日之間的加班費差異呢?

特休上限: 曆年制特休計算方式

有些員工因不清楚自己剩餘特休天數或因忙碌忘記請休,其實法令也規定雇主有義務在員工符合請休條件時,就要告知員工可以開始安排休假了(勞基法§38Ⅲ)。 值得進一步說明者,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1號判決明確肯認:特別休假權利之行使,仍須受民法誠實信用原則之限制,而不得有權利濫用之情形,否則該權利行使在法律上仍為無效。 於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1號判決之案例事實中,航空公司機組員於春節期間運量尖峰時段,於起飛前5小時才提出特別休假之排定,判決即認為此種突發性之特休排定,考量當時航空公司人力需求急迫之時段,恐違反誠信原則,故該排定之特休是否有效,有待商榷。 特休上限 如以上法令規定,如果是因為年度終結而沒休完的特休,「原則」是應依照上述的方式折算未休工資,但如果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是可以遞延到下一個年度來繼續休假,而次年度也應優先使用完這些未休畢的特休假,屆時再沒休完的話,便應該要折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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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面的例子中,L公司就是犯了「約聘、正職分不清」的錯誤,以為只要公司與員工在合意的情形下簽了定期契約,約滿就可以不付資遣費。 特休上限2023 特休上限 但事實上,除非是符合特定條件,否則所有的員工在被雇用、上工的那一天起,就算是「正職員工」,不能僅憑公司的需求隨意解雇、開除。 從這邊您可能會發現,採用週年制和曆年制計算的特休天數差了3.5天,其實是因為曆年制的算法將少了3.5天的特休往後遞延。 舉下圖為例,新人妹在2021年7月1日到職,到2021年12月31日年資滿半年,且2022年1月1日仍在職,則享有3天特休假權利,她可以從2022年1月1日開始請這3天特休,並在2022年6月30日前請畢。

特休上限: 公司

正確來說,計算加班費的基準是每小時平均工資,而根據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的規定,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勞動部官網也有提供工資清冊中記錄特休已休、未休天數的範本供企業們參考,有需要的雇主們可以點連結進一步查看。 綜上,對於勞工排定特休權利之限制、及雇主為防止妨害營運而採行之因應措施,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1號判決皆有清楚之闡釋,相較於過去實務見解,該判決似乎賦予資方於特休管制上有更大之可能。 此外,一般的請假權益應是勞工依照自己遇到的特定事由「主動」提出請假,但特休反而是雇主應以書面方式主動提醒有多少天假,如果沒休完也應主動折算未休工資,這部分我們後面會再詳細說明。 台灣職場環境中,不乏慣老闆這樣的角色,任性妄為,以為老闆就是至高無上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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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亦即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依法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雇主仍應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及休息日工資。 有鑑於實務上,部分雇主並未另行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工資,時生爭議,所以將本來就應由雇主負擔的「例假」、「休息日」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中(現行為176元),以後遇有例假或休息日,只須給勞工休息,不必外加計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以減少紛爭。 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特休上限 勞動部(前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指出,如果是上班途中發生「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如:自駕的汽車或機車故障、公車故障、火車誤點、捷運因故暫停行駛等)而導致勞工遲到,除非經雇主查明勞工是謊稱有故障情形,否則不能視為勞工遲到或曠職。 至於工資是否照給,依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規定;如果都沒有規定,那由勞資雙方自己協商。

特休上限: 工時(休息、休假、請假)

復職後則需要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繼續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始得行使特別休假權益。 非正職的兼職、工讀生等部份工時員工,只要在同一家公司繼續工作滿六個月以上,也享有勞基法規定的特別休假,其應休的特別休假天數是以實際工作時數與正常工作時數的比例來計算,若未休完,雇主亦必須按相關規定補發工資。 特休上限 但要特別注意,「免補班」如是公司直接要求免服勞務則無爭議,但若要求員工應強制扣除「特休」來休假,則會有違法之虞,因為根據法律規範,特休的發動使用權應在勞工身上,雇主不得強行要求(或統一規定特定日期)員工特休,此舉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答案:一般公司發放年終獎金的性質為員工福利,不屬於固定薪資,且勞基法並沒有規定發放標準,通常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因此要看老闆當初有沒有約定好年終獎金發放方式。 如果公司約定發放年終獎金是用「在職」與否做為核發依據,也不違反性平法§21規定的「不利處分」(註2);但如果公司發放年終獎金是看員工任職期間工作表現來發放,則公司還是要依員工在職比例期間發給獎金(註3)。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 經本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2週)、第30條第3項(8週)、第30條之1(4週)規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特休上限2023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特休上限: 月薪制勞工 —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

某日,勞工填寫假單申請特別休假三日,遭其主管不附任何理由而拒絕;但勞工仍然逕行休假。 雇主在勞工不來上班日數達三日後,遂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以勞工連續曠工三日為由,將其解僱。 📍 舉例:小明和公司協商特別休假採曆年制(年度終結日為12月31日),而特休遞延期一次3個月。 小明在2022年底還有4天特休未休,經過和公司協商同意遞延4天特休到2023年3月31日,但期限到了小明還有1天特休沒休完,這時公司應將折算成薪水給小明。 然而,雙方如果有需求,也可以再次協商遞延這1天特休,最晚不可超過2023年12月31日。

  • 由於考量補班日的效率、加上合作夥伴或其他事業單位可能也會休假,因此部分雇主會直接要求員工該日可不出勤,直接「免補班」。
  • 長遠來說,兩個制度可享有的特休天數是相同的,但是對於兩個同樣時間入職的員工來說,可以使用特休的區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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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特休結清折現之特休時數不是不是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故不須列入每月46小時計算。
  • 因此若直接要求員工於補班日出勤,應給予休息日加班費(而且彈性放假日因未完成變形程序,該日所有員工理應出勤)。
  • 不管作為老闆或是員工,在領取或者發放未休假獎金時,需要計入薪資所得、辦理薪資所得扣繳嗎?
  •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舉例來說,Jerry 在新公司到職滿半年,在 6 個月到 1 年的這個期間,他有 3 天的特休假;等到他任職滿 1 年後,1 年到 2 年的這個區間,他又可享有 7 天的特休假。 根據「中華民國112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的整理,總放假日116天中,3日以上的連續假期共有8個,假期數最長的為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共10天,其次為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俗稱清明連假)共5天。 2023年有這麼多「補班日」的原因,主要是多數許多企業參考每年6月所公佈的「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上班日。 只要是勞工,都適用勞基法的加班規定,除非是遇到天災或突發事件而不得已要加班,這樣的加班情形勞基法第 32 條中也有另外說明。 若按現行「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機制,其實以往一年頂多只會有3次補班,不過今年正巧碰到10年一遇、多達6個補班日的現象,包括補農曆春節的1/7與2/4,補228紀念日的2/18,補清明連假的3/25,捕端午連假的6/17,以及補國慶日的9/23。

特休上限: 員工請特休但雇主經營上急迫該怎麼辦?

另一種情況是,公司內部有其他的員工跟這位約聘人員從事同樣的工作,例如案例中 David聘用三位約聘業務同事,但同時間公司還有其他正職的業務同事,就代表這個「業務工作」是一種繼續性的常態工作,也不能簽訂定期契約。 所以,如果公司在一年的定期契約期滿後,在30天內續聘這位員工,法律就會認定這份工作是常態性的、繼續性的工作,那麼這位員工就算是你的正職員工,就不能簽訂定期契約。 勞動部表示,為齊一《勞動基準法》新制,將採取「宣導」、「輔導」、「檢查」及「檢查後協助改善」4大措施,並結合各地方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資源,持續以宣導、輔導等多元措施協助事業單位調適及落實法令,以達到落實週休二日、縮減勞工工時之立法目的。 休息日加班已取消作1小時給4小時的四進位之工時計算規定,3月1日之休息日加班採「做1給1」核實計算;另外為四週變形不納入放寬七休一的範圍中。

  • 因此,就本件案例的問題解答,應該是:雇主不能未付理由,直接駁回勞工特別休假的申請;因此,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以勞工連續曠工三日為由,將勞工解僱,並不合法。
  • 國民旅遊卡也稱作加班費卡,依據為中華民國行政院訂定發布的《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公務人員14天的不休假加班費來補助觀光產業,是台灣獨有的公務員休假措施。
  • 除了不能禁止請特休假,雇主也不可要求勞工「在特定的時間請特休假」。
  • 而平日、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國定假日與特休)加班,則分別有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 小明在2022年底還有4天特休未休,經過和公司協商同意遞延4天特休到2023年3月31日,但期限到了小明還有1天特休沒休完,這時公司應將折算成薪水給小明。

除了不能禁止請特休假,雇主也不可要求勞工「在特定的時間請特休假」。 這樣的狀況常見於號稱「補班日不用上班,但是卻要求員工當天要請特休假」的企業,不需補班應是企業主動提供的福利,不能要求勞工用自己的權益來交換。 勞工王君107年3月19日到職至107年10月13日離職,至107年9月18日工作年資滿6個月,依法應有3日之特別休假。 王君並無請休特別休假之紀錄,故王君於107年10月13日離職,訴願人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於契約終止時,折算發給王君特休未休折算工資。 舉例來說,工作滿一年以上未達二年的員工,有七天特別休假,這表示自滿一年後的第一天起,員工就可以主張一次性請休這七天的特別休假,至於是否會影響工作,這是勞資協商的問題,公司主管跟員工可以好好談,要避免以強硬的態度來規定不准請假。 給薪部分,14條規定,併入及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也就是生理假和病假一樣,雇主仍要支付半薪,另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雇主不可以拒絕員工生理假申請,也不可以視為缺勤,而影響到員工的全勤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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