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夜班時間2023必看介紹!(震驚真相)

Posted by Jack on September 9, 2020

勞基法夜班時間

(3)職安署於此特定健檢公告後,著手修正「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並預定於108年第1季公告,提供事業單位就夜間工作者健康管理之參考;亦會就所蒐集的資料予以分析,以作為日後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之參考。 Q:奉派至國外或大陸之子公司工作,發生資方積欠勞工工資情事,國內之行政機關管轄權疑義A:查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勞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其契約內容(薪資給付方式、工作地點、勞務提供對象等)可由雙方約定之。 勞基法夜班時間2023 另母公司與子公司為個別權利義務主體,若該勞工係基於借調關係,由母公司調往子公司工作,勞雇關係仍存在於母公司。 若非基於借調關係,而係與母公司合意終止原約,再與子公司成立新的契約,則屬另一勞動契約之履行。

勞基法夜班時間

準此,勞工奉派至國外或大陸子公司工作,若係基於借調關係,而資方有積欠工資情事,主管機關自可依法處理;若母公司僅代為招募,其勞雇關係存在於子公司時,其在國外或大陸服務期間發生未獲工資爭議,因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或國內法域所不及之事實,而非主管機關行政權所能及。 Q: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是否屬工資疑義A: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原處分機關答辯稱:訴願人雖陳業已調整合併至中間休息時間(即2個30分鐘),惟此調整方式,係使勞工於繼續工作開始前即先行休息,應與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之意旨不符。 亦即值日/值夜從事的工作,必須是勞工本職以外的工作,因此,如果勞工從事的工作就是職務內的工作,本來就不是值日值夜,不適用本注意事項,而是要適用勞動基準法關於延長工時(加班)及輪班的規定。 勞動部宣佈,企業如實施勞工值日(夜)班工作(不論內容),自111年1月1日起將認屬工作時間,換言之如值班超過正常工作時間,應計入延長工時並給付加班費,同時將修正「不得使女性勞工從事值夜」的規定,確保職場性別平權(但懷孕婦女依然禁止值夜)。

勞基法夜班時間: 值日(夜)班勞工請注意!111年1月1日起不論工作內容將一律計入工作時間,超時雇主應發給加班費|職場新訊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勞基法夜班時間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惟若超出指定公告所定項目及特定目的,雇主即須依個資法規定,才得蒐集、處理與利用。

  • 如果雇主給予勞工的加班費,沒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算的話,一旦被勞檢查獲,依法可能被罰2-100萬元,並公告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 原本的注意事項雖已於108年修正,但應給予事業單位需要調整因應法規的人力調度(或增補),應提供適當緩衝,因此108年修正時,已一併訂定落日條款,預告該注意事項將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 Q:工資可否包括膳宿等實物A: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 準此,勞工奉派至國外或大陸子公司工作,若係基於借調關係,而資方有積欠工資情事,主管機關自可依法處理;若母公司僅代為招募,其勞雇關係存在於子公司時,其在國外或大陸服務期間發生未獲工資爭議,因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或國內法域所不及之事實,而非主管機關行政權所能及。
  • 此外,由於時薪制無法採用「變形工時」制度,所以仍應依照《勞基法》第36 … 僅勘勘符合2018年勞動部規定的最低基本薪資,而每月固定加班88小時、6500元的加班費,換算下來平均時薪只有73.8元。

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22條規定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 勞基法夜班時間 基上,雇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工資,應屬合法。 勞動部解釋,主要是考量到勞工在值日(夜)時段,空間與時間上均難脫離雇主的指揮監督,因此將「值日、夜班」回歸《勞動基準法》上的「工作時間」範圍。 自明年起,雇主在工作時間外要求勞工值班,都應一併計算工時,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

勞基法夜班時間: 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

至於適用例外規定之情形,勞動部將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會商需求,審慎研議。 勞動部特別提醒事業單位,自111年1月1日起,值日(夜)工作,將回歸《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之相關規定,除了應符合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上限規定外,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仍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請事業單位提前妥善規劃人力,以為因應。 此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係職安法課以雇主為勞工辦理的事項,尚無部份工時或全職之別;對於派遣勞工,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對於派遣勞工之工作環境、工時及其健康管理,仍有監督管理及職災預防之責,故派遣勞工若達到長期夜間工作的標準,其雇主(派遣公司)即應依公告實施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Q:有關雇主發給之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個案認定。

有些工作有輪班、排班性質(如客運駕駛),在各班次間之時間,究竟屬於不計入工作時間內之「休息時間」,或是必須計入工作時間之「待命時間」,常常引起爭議。 如果讓童工在夜間工作者,依勞基法第77條規定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讓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夜間工作者,依勞基法第79條第2項規定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勞基法並未對輪班直接加以規定,而是要求在勞動契約中將「輪班制之換班」明確約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並在工作規則中將「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加以規定(勞基法第70條第1款)。

勞基法夜班時間: 勞基法大夜班時薪2020: 公投日跨夜班如何給薪? 勞工局列5大情況方便勞資計算

您好,我是超商大夜計時人員,時薪$160,津貼$15/hr,上班時間22-7,每日九 勞基法夜班時間 … 其實在《勞基法》中並沒有「工讀生」名詞,法令只有將勞工的薪水計算方式區分成「時薪」(或日薪)及「月薪」,其他的法定權益跟一般俗稱的正職員工 … 勞基法大夜班時薪 2019,大家都在找解答第1頁。 上市櫃公司員工薪資揭露─上市櫃公司都將申報「非擔任主管職務全時員工」薪資資訊,月薪低於4萬元、或年薪未達一定標準的企業,必需特別說明「低薪」的合理性。 根據勞動部統計,月薪調升後約有183.26萬名勞工受惠,其中包含本勞136.71萬人、外勞46.55萬人;時薪部分,有48.33萬勞工受惠。 其回覆沒有,但公司可以考慮給予夜班津貼做補償(因作息與一般人不同)。 未被公告之行業,必須提出需求及具體理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勞動部審議機制,評估確實有調整例假之必要後,再由勞動部公告。 晚近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0號判決認為:上開「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應限縮適用於「輪班制」勞工;反之,如果是非輪班制勞工,縱使臨時變換工作時段,亦無「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之適用。

勞基法夜班時間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勞基法夜班時間: 勞動部將強化《勞動基準法》第34條輪班制更換班次之休息時間,及第36條例假規定之政府把關機制,以落實行政監督。

台幣2 萬3800元調至2萬4000元;時薪部分由158元調至160元,仍需…7-11薪水.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今天決議明年時薪調升至158元,首當其衝的連鎖業者 … 計時人員,因職位不同約落在150至176元、大夜時段則為205元至271元。 Q:事業單位因停電致雇主宣佈停工休息,工資如何發給疑義A: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Q:勞工請假被扣全勤獎金,致當月所得低於基本工資疑義A: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Q:提供外勞之膳宿可否約定為工資給付項目疑義A: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 他說,如雇主因應業務需要,須使勞工於當日出勤,雇主亦應依法計算出勤工資。
  • 您好,我是超商大夜計時人員,時薪$160,津貼$15/hr,上班時間22-7,每日九 … 其實在《勞基法》中並沒有「工讀生」名詞,法令只有將勞工的薪水計算方式區分成「時薪」(或日薪)及「月薪」,其他的法定權益跟一般俗稱的正職員工 … 勞基法大夜班時薪 2019,大家都在找解答第1頁。
  •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 如果並非「輪班制」的勞工,臨時變換工作時間,是否也需要遵守「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的規定呢?
  • 所以說,本件當事人從事綜合商品零售業,為適用勞基法之行業,已成立企業工會,即不能以分公司勞資會議之同意取代工會之同意。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2)職安署後續將就此兩年所蒐集之本土性資料進行分析,必要時邀集相關專家團體研議列入常態性健康檢查之相關作法。 Q:工資可否包括膳宿等實物A: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基法夜班時間: 值日/值夜注意事項廢除後,雇主須注意勞工過勞問題

A: (1)依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勞安所)研究,長期夜間工作可能對健康產生生理節律紊亂、疲勞、睡眠障礙、加重心血管與肝臟疾病等衝擊,為使雇主能重視長期夜間工作者的健康保護,強化健康管理,同時蒐集本土性資料,作為工作相關疾病預防政策的參考。 (2)考量夜間工作對前述健康的影響,並參考國內外相關調查資料,其檢查項目除涵蓋一般勞工健檢項目外,尚增加睡眠、疲勞、心電圖、肝膽腸胃與生殖系統等相關生理功能之檢測及評估。 (3)此檢查尚非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檢補助的適用範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20條的規定,健檢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A:關於新工時制度實施後,勞資雙方所約定之工資給付方式如係按日計酬或按時計酬,且明確約定給付及計算方式,其因法定工時制度改變,致正常工作時間必須減少以符法令規定時,雇主按實際工作之日數或時數給付工資,尚難謂其違反勞動法令。 但若勞工與公司間原約定按月計酬,公司片面變更為按時或按日計酬,如實際變更契約內容且損及勞工之權益時,應事先取得雙方協議。

勞基法夜班時間

由於勞基法對工作時間並無定義,法院判決認為從勞動契約為勞工提供勞務以換取雇主提供報酬之性質而言,可解釋為勞工處於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下提供勞務之時間,並包括勞工在雇主明示、默示下提供勞務之時間。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勞基法夜班時間: 「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象」 問答集

發病前 1 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 100 小時,可依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有極強之相關性作出判斷。 台灣唯一曾歷練法官、勞動局長、金控公司董事職務的律師,有著自各個角度觀察勞資糾紛的豐富經驗,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金融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為主要執業領域,目前並擔任全國律師聯合會勞資關係委員會主任委員。 另查國民法官法將於112年1月1日施行,依該法第39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勞基法夜班時間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勞基法大夜班時薪2020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依訴願人提供之行車日報表,顯示訴願人並未一次給予勞工陳君及林君30分鐘休息時間;又職業汽車駕駛人工作時間,應包含待命時間在內,不應僅以實際駕駛時間為限,該行車日報表所載休息時間係為等待下班次之短暫空檔,縱不需駕駛車輛,仍處於受約束狀態,難認為勞工得自行運用之休息時間,是訴願人所稱,尚難採認。

勞基法夜班時間: 若非「輪班制」勞工,變換工作時段是否仍須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法律小教室

但勞工是人畢竟不是機器,無法24小時不停運轉,在經過長時間連續工作之後,會需要適度休息以恢復體力,始能保持一定的工作效率與生產力。 此所以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而此一「休息時間」也須明訂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以資明確。 上述規定,理解起來應無問題,可是實務上卻常見雇主被勞動檢查後受罰的案例。 勞基法夜班時間2023 勞動部指出,「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於1985年間訂定,主要為規範企業在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例如處理緊急文件、接聽電話、巡邏工廠等工作,過去這些值日(夜)的工作,被認定與平日的工作不同,因此未納入工作時間,超時也無須給付加班費,引發諸多要求檢討改進的聲浪。 然而,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95號判決之見解,最後為上級審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0號判決所不採。 該判決認為:所謂「11小時休息時間」,仍應限縮適用於「輪班制」勞工;反之,如果只是臨時變換工作時段之非輪班情形,應注意的是每日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有無符合勞基法第32條及第35條之規定,至於如果雇主未採行輪班制,或雖採輪班制但班次沒有變動時,均無勞基法第34條規定之適用。

基上,提供外勞之膳宿費用自可由勞雇雙方自行於契約約定納入工資給付之項目。 勞基法夜班時間 Q:團體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A: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本案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

勞基法夜班時間: 工時(休息、休假、請假)

目前勞工值日夜班,雇主可以只發津貼,不算加班,但從2022年1月1日起,將廢除注意事項的舊函釋,勞工只要值日夜班,依法要計算工時、給加班費。 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適用35年,勞動部昨(12)日正式公告,將於2022年廢止,回歸工時計算,因此從2022年起,勞工只要在日夜間協助值班,依規定須計算工時、給付加班費。 勞動部過去頒布「值日夜班行政指導」,發給津貼由勞資協商議定,勞動部這次檢討過時函釋,在落日前,也增訂值日夜班津貼數額,為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夜時數。 若以目前基本工資月薪2萬3,100元計算,代表值日夜班津貼每小時應高於96.25元。 A: (1)經查媒體報導國內約有167萬夜班勞工,是採用勞安所「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狀況認知調查(2013年)」,將大夜班、固定下午班、小夜班、輪班但不須深夜工作者等均納入。 (2)依職安法第20條的規定,檢查結果通報的責任係為勞工健檢醫療機構,該等機構自105年即已有上傳特殊健檢結果的實務經驗,且於指定公告後,已於107年11月9日公告勞工特殊健檢之醫療機構通報相關事宜。

根據調查,公營事業、工廠、水電事業單位較常要求勞工值班,明年起,勞工無論值日、夜班,都應該納入工作時間計算,超時就應給付加班費,如果違反規定,可開罰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 勞動部曾在1985年訂定「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班應行注意事項」,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事業單位在原本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值日、夜班,若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等,就算值日夜班。 勞動部表示,本次《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兼顧勞工健康及勞動現場實際需要之前提下,於第34條輪班制更換班次之休息時間,及第36條例假規定,增加勞雇雙方得協商調整之彈性。 至於外界擔憂恐讓例外變成原則,勞動部將分別針對輪班制更換班次之休息時間、例假規定,強化政府把關機制,以落實行政監督。 綜上,依照上述「輪班制」定義、以及勞基法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之文義,可知「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之規定,是適用於「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之情形,也就是「當週有固定工作時段,於次週更換為另一固定工作時段」之輪班情形。 例如:勞工於第一週皆輪早班,第二週皆輪午班,班次變換中間就必須間隔11小時之休息時間。



Related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