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外印花稅ssd2023詳盡懶人包!(震驚真相)

Posted by Tommy on August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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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在一項住宅物業交易中,相同的買賣各方以相同的條款簽訂多於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則會以最早簽訂的協議的簽署日期,作為買方取得或賣方處置物業的日期。 當年樓價連年急升,市民難以負擔,為遏抑炒賣活動,政府宣布推出額外印花稅,即在原來從價印花稅上再繳付的額外稅款。 政府經已表示印花稅加徵只是暫時措施,未來有需要時將會檢討成效。 假設黃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和配偶張女士,在2016年12月1日以800萬元聯名購入一個住宅物業,但張女士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一般而言,由於非本地買家及公司名義均不適用首置印花稅稅率 ,因此除了要支付買家印花稅,另要支付 15% 從價印花稅 。 此稅項主要針對境外投資人士及公司客,亦稱「非香港永久居民買樓印花稅」,在從價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之上徵收。 非住宅物業成交量在過去一段時間顯著回落,2020 年施政報告宣佈撤銷非住宅的雙倍印花稅,並於 2020 年 11 月 26 日起,沿用「首置印花稅」的稅率,適用於所有個人或公司購買非住宅物業的交易。 由1992年1月31日開始,住宅物業買賣協議須按與不動產轉易契相同的稅率繳付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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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须在加盖从价印花税相同的期限加盖「额外印花税」,一般而言,即在买卖协议签立日期后30天内。 同样地,为可予征收「额外印花税」的售卖转易契加盖印花的期限,与有关从价印花税的期限相同,即为该转易契签立日期后30天内。 「附加额外印花税」(即旧税率与新税率所计算出的差额)须在修订条例刊宪之后的30天内缴交。

  • 但要留意以公司名義買樓,並不等於買入持有物業的空殼公司,因後者購買的是一間公司,需支付股權轉讓的印花稅,而非物業印花稅。
  • 如果怕加息加到供樓支出太高影響生活質素,也可以適當延長按揭年期減少每月支出。
  • 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須在加蓋從價印花稅相同的期限加蓋「額外印花稅」,一般而言,即在買賣協議簽立日期後30天內。
  • 額外印花稅稅率由10%至20%不等(按物業轉讓前的持有期而定),於買家印花稅和從價印花稅外加徵(如適用)。
  • 同样地,处置住宅物业的日期为某人作为卖方订立一份「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以处置该物业的日期。

同样地,处置住宅物业的日期为某人作为卖方订立一份「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以处置该物业的日期。 假如没有「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则为处置该物业的转易契的日期。 另外,換樓客如果買入新物業時,未有出售舊物業,亦需要繳付15%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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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買賣協議按上述規定加蓋印花後,有關的物業轉易契只須繳付定額印花稅$100。 由2016年11月5日起,「從價印花稅」的第1標準稅率分為第1部及第2部稅率。 第1標準第1部稅率適用於住宅物業而第1標準第2部稅率適用於非住宅物業及某些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但在2016年11月5日前就取得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 第1標準第2部稅率相當於2016年11月5日前適用的「從價印花稅」的第1標準稅率。 任何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非住宅物業的文書的「從價印花稅」將會以第2標準稅率徵收。 有關物業是在2012 年 10 月 26 日以後取得,並於取得物業 12 個月後但 36 個月內把該物業轉售,「額外印花稅」的適用稅率為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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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住宅物业」及「非住宅物业」的分类是按照批准用途而非实际用途而定。 就「额外印花税」而言,印花税署会按一般解释接受有血缘关系者、有半血缘关系者,及有夫妇关系、领养或继养关系的人士,作为提名人、转售人或转让人(以属何者为准)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或姊妹。 額外印花稅ssd2023 港樓神奇之處,在於過去十年長期處於升值狀態,只要物業升值到一定地步,即可重新承造按揭(即加按或轉按),以獲得流動資金,投資增值。 如果有突發事件發生,而令行程受影響,有哪家保險公司的旅遊保險會是保障最全面,賠償金額最高呢? 例如,如果一手居屋最初估價為580萬元,售價為480萬元,印花稅估值則定為500萬元,政府就會以此金額計算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ssd 政府計算一手未補地價居屋的印花稅估值,是定於最初市值估價與售價之間,意味實繳稅項會高於以售價計算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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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额外印花税」而言,临时买卖合约是一份「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 当买方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前已订立临时买卖合约购入住宅物业,他会被视为在 額外印花稅ssd2023 2010 年 11 月 20 日前已取得有关物业,不论他在何时将物业转售,也无须缴纳「额外印花税」。 2020年施政報告公佈,由2020年11月26日起,買入非住宅物業(工廈、商廈、商舖及車位)撤銷雙倍從價印花稅,跟隨較便宜的第2標準稅率計算。

遺產受益人出售或轉讓其繼承自離世者遺產,就是根據遺囑、無遺囑繼承法律或生存者取得權而取得的住宅物業,可豁免繳納「額外印花稅」。 值得留意,合資格外來人才居港滿 7 年,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就其首次購買的住宅物業,可申請退回已繳付的買家印花稅。 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須在加蓋從價印花稅相同的期限加蓋「額外印花稅」,一般而言,即在買賣協議簽立日期後30天內。 同樣地,為可予徵收「額外印花稅」的售賣轉易契加蓋印花的期限,與有關從價印花稅的期限相同,即為該轉易契簽立日期後30天內。 「附加額外印花稅」(即舊稅率與新稅率所計算出的差額)須在修訂條例刊憲之後的30天內繳交。 買家印花稅從物業交易金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徵收15%(於買家印花稅和從價印花稅外加徵,如適用)。

額外印花稅ssd: 額外印花稅FAQ

如果準買家看中了「額印盤」,在跟業主議價後,就必須在簽定臨時買賣合約及買賣合約時,列清楚由哪一方負責支付「額外印花稅」。 政府宣布,在2010年11月20日起後購入的住宅物業,並在24個月或以內轉售或轉讓,均需要繳交「額外印花稅」,當然會按持有不同時期設有不同稅階,購入後愈早沽出者所需要徵收的稅階最高,如此類此。 就「額外印花稅」而言,臨時買賣合約是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 當買方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前已訂立臨時買賣合約購入住宅物業,他會被視為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前已取得有關物業,不論他在何時將物業轉售,也無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 議」包括臨時買賣合約及正式買賣合約。

「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 议」包括临时买卖合约及正式买卖合约。 假如在一项住宅物业交易中,相同的买卖各方以相同的条款签订多于一份「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则会以最早签订的协议的签署日期,作为买方取得或卖方处置物业的日期。 就「额外印花税」而言,某人取得住宅物业的日期为他作为买方订立一份「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以取得该物业的日期。 假如没有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则为取得该物业的转易契的日期。

額外印花稅ssd: 三年內賣樓「額外印花稅」好辣!10個情況原來可豁免

物業持有期以公曆月計算,即由某月的某一日至下一個公曆月的前一日為一個月。 例如,如果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取得及在2011年5月19日轉售,物業的持有期剛好為6個月。 任何人若未能於限期前繳付買家印花稅,可處以最高達10倍須繳付的買家印花稅稅款為罰款。

  • 在上述情況下,甲先生是在24個月內將部分物業的業權轉讓予乙女士。
  • 任何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2] 若代表自己行事 [3],及任何公司,其所取得的住宅物業會被徵收買家印花稅。
  • 任何人若未能于限期前缴付「额外印花税」,可处以最高达10倍须缴付的「额外印花税」税款作为罚款。
  • 「附加額外印花稅」(即舊稅率與新稅率所計算出的差額)須在修訂條例刊憲之後的30天內繳交。
  • 這類在簽署「轉讓契約」前已經沽走,以「確認人身份」轉讓,俗稱「摸貨」的物業買賣,加劇了樓市升勢。
  • 然而,任何人(该文书的签立人除外)纯粹使用物业文书以查证该物业的业权不会被视作须负上法律责任缴付印花税。
  • 只要買家及其香港永久居民配偶聯名買入,或買家向身為香港永久居民的配偶購買(即近親轉讓,留意的是外父外母不視作近親)。

由屬《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或該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根據轉易契轉讓的按揭住宅物業。 以 15 % 的稅率計算,按物業交易款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計算。 「额外印花税」是对物业买卖协议和售卖转易契所征收的税项,利得税则是按交易利润而征收的税项,两者是分开及不同的税负。 如有关交易已构成行业或是属生意性质,即使已缴付「额外印花税」,卖方仍须就他从交易中所赚取的利润缴纳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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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建議固然大大改善白石角交通,更旋即成為了新界東樓市焦點熱話,白石角車站位置以至白石角樓盤帶來甚麼憧憬,值得關注。 至於業主,都可以把握機會將單位出售,樓價上升,隨着時間一日一日地過去,不少賬面上升值幾十萬,甚至過百萬的業主,開始陸續到期鬆綁SSD的3年鎖期出售單位。 特別是手上有多個物業的業主,可策略性高位賣出一個物業止賺,保留其他優質單位。 非首置印花稅主要為遏止炒風,包括買樓收租,自 2016 年 11 月 5 日起,以下人士須劃一收取 15% 稅項,即第 1 標準第 1 部稅率 。 最常見的從價印花稅、新住宅從價印花稅、買家印花稅(BSD)如何計算,可按我前往,那裏有例子輔助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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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D額外印花稅的3年綁期,不論買方或轉名,都是以臨時買賣合約開始計算。 賣樓則是以臨時買賣合約終止日期計起,兩個日期需要相隔最少3年才可免SSD額外印花稅,除非符合上述所說的豁免條件。 只要某人在2010 年 11 月 20 日前已取得住宅物業(指已訂立臨時買賣合約),不論在將來任何時候轉售該物業,都無須繳納SSD額外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ssd: 計算實例

理由是「額外印花稅」徵收的基礎是以「文書」中的「交易價格」,而並非以買家的賺價來計算,故稅務局不會理會成交價是賺與蝕。 之後如果你在2011年9月25日以600萬元沽出,你所需要繳付的「額外印花稅」就是「600萬元X10%」,相當於60萬元。 原因是你會跌入「2010年11月20日-2012年10月26日」中「超過6個月-不超過12個月」的範圍內,故需要按成交價徵收10%的稅項。 假設你在2010年11月10日購入了一層200萬元的住宅物業,並在2010年11月23日以250萬元沽出,你並不需要繳付任何「額外印花稅」,理由是你所購入的時間是在稅項實施前。 然而,雖然措施成功擊退炒家,但卻同時令自住業主擔心沽貨後再入市時,需要受制於額外印花稅期限,而更不敢輕舉妄動沽貨,大大削弱了市場的流動性。 由於當時政府錯判形勢,認為市場尚有炒風,故在2012年10月進一步加辣,對持有物業時間的要求及稅項進一步上調,「額外印花稅」期限拉長至三年,稅率也同步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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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是在 2012 年 3 月 10 日轉售該物業,他持有該物業超過 6 個月但不超過 12 個月,「額外印花稅」的適用稅率為 10 % 。 應繳付的「額外印花稅」金額為 650,000 元,即 650 萬元的 10 % 。 由於有關物業在 2012 年10 月27 日前取得,並在取得後 24 個月後才出售或轉讓,因此無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ssd: 額外印花稅(SSD)

須繳付的「額外印花稅」金額為 400,000 元,即 400 萬元的 10 % 。 有關物業是在 2012 年 10 月 26 日以後取得,並於取得物業 6 個月後但 12 個月內把該物業轉售,「額外印花稅」的適用稅率為 15 % 。 須繳付的「額外印花稅」金額為450,000 元,即 300 萬元的 15 % 。 有關物業是在 2012 年 10 月 26 日以後取得,並於取得物業 6 個月內把該物業轉售,「額外印花稅」的適用稅率為 20 % 額外印花稅ssd 。

然而,特首李家超於 2022 年任內首份施政報告宣布,合資格外來人才居港滿 7 額外印花稅ssd2023 年,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就其首次購買的住宅物業,可申請退回已繳付的買家印花稅及新住宅印花稅,但仍需支付從價印花稅(按第二標準稅率計算)。 有關措施適用於 2022 年 10 月 19日及以後簽署的買賣協議。 屬於海外買家和公司買家的 BSD 買家印花稅第三個稅率就比較簡單,所有「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外的買家和公司名義的買家,置業也需要繳付樓價15%的額外印花稅。 所以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例如內地人士或公司名義買樓,無論是首置或第二個物業,均需要繳交15%的BSD和15%的AVD,總共是30%的印花稅,30%也是現時買家印花稅的上限。 各種稅項的計法都較為複雜,一般業主都未必能輕易理解,各位如果遇有稅務或按揭上的問題,不妨向經絡按揭轉介查詢。

額外印花稅ssd: 首置印花稅稅率 (第 2 標準稅率)

如買入住宅物業持有6個月或以內,需要繳交稅率上調至20%;如買入住宅物業後,持有期超過6個月、但卻在12個月或以內沽出,稅率為15%;如買入住宅物業後,持有期超過12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沽出,稅率為10%。 當時規定,買入住宅物業6個月以內沽出,稅率為成交價的15%,如買入住宅物業持有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沽出,稅率為10%;如買入住宅物業持有期超過12個月,但卻在24個月或以內沽出,稅率為5%。 措施推出後,不少昔日加入短炒的炒家都決定不再入市,部份則表示購入物業會作中長線持有,故很短時間內「摸貨」已絕跡。 買賣雙方應在協商後在臨時買賣合約及買賣合約訂明由那一方(買方或賣方)繳付「額外印花稅」。 若買賣雙方同意由賣方負責繳付「額外印花稅」,我們建議買家考慮在臨時及正式買賣合約內訂明買方將會預扣部分成交價的款項以支付「額外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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