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2023詳細資料!(小編推薦)

Posted by John on August 16, 2021

特休

A: 勞工明年1月1日時,因為年資滿6個月且未滿1年,因此1日時會有3天特休假。 立法院在2021年12月底時分別三讀通過《就保法》、《性平法》修正草案,待行政院公告施行日期,育嬰假新制就即將上路! 小編快速畫重點:包含夫妻可同時申請育嬰假和育嬰留停津貼、育嬰假必需在提前10天申請、一次最短可請1個月、產檢假陪產假都從5天加碼到7天,以及超過5天的部分雇主可向勞保局申請產檢假補助。 排班方式除了可選擇一例一休正常排班,法令還有彈性工時規定讓雇主排班更有彈性,但也要留意每日、每週工時的天花板,還有最低休假天數的規定,以免觸法! 特休2023 下方2篇文章舉餐飲、百貨等服務業適用的四週變形工時規定,並分享實際排班的小訣竅,供各位老闆和店長們參考。

  • E.g. 阿明任職的公司去年薪資45000元整(月薪制),今年薪情好加薪3000元變48000元整,在遞延特休截止日後仍有5天未休完,則這未休完的天數換成工資的計算為「45000元除以30日再乘以5天」,換成工資等於7500元整。
  • 此問題即成網友近期熱議焦點,每年也不乏看見諸多工作者提出「特休折現」相關疑問,那麼當前勞基法是如何規定?
  • 特休(Annual Leave),是勞基法 §38 明文規定的一種能領薪水休假福利制度。
  • 因此女性受雇者每個月都有1天的生理假可以申請,但若1年申請超過3天生理假,超過的部分需要併入病假計算。

「懂一點法律,才不會讓自己吃虧」,勞工在簽訂勞動契約時,也是捍衛自身權益非常重要的時刻,如果還沒有頭緒,可以參考Glints文章「勞動契約簽訂太重要了,求職者該注意的3大重點!」。 Anna 和 Nancy 都在同一間超商上班滿兩年,雖然年資相同,但因為勞動時數的差異,特休計算的方式也不同。 每逢年底國定假日,常會看到各種 請假攻略 整理如何利用特休與國定假日一起規劃,安排一個長長的假期。 特別休假之於其他所有的假是一個特別的存在,不扣薪、不需附證明、企業不可干涉請假時間等等,可以說是勞工最好用的一種假。

特休: 特休假

依照《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雇主必須將員工離職時未休完的特休「換錢」。 而在職同仁未休完特休則可選擇換錢或遞延特休 1 年,然而 1 年後仍無法休完,還是要將其未休天數折現。 全年度結束或離職時,特休還沒用完,老闆就應該把特休換算成工資給勞工。 如果是年度結束時還沒休完,只要雙方協商並同意,可以遞延1 次,累積到明年度;如果已經確定要離職,那就只能直接換錢了。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特休的計算方式可以由雇主和同仁協商達成共識。 時薪勞工的特休假規定與月薪制勞工相同,但雇主需根據勞動部所制定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依時薪制勞工的工作時數按比例計算特休。 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後,雇主只有「具備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且「已與勞工協商調整」,才能變更勞工排定之特休日期。 但若勞工於所排定之特休日期休假,將致生資方或第三方之重大損害而顯然失衡,雇主即可拒絕之。 因此,若雇主真有急迫需求,則可進行「雙方協商調整」,但要特別切記!

特休: 離職、勞動契約終止,剩餘特休應進行結算

經本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2週)、第30條第3項(8週)、第30條之1(4週)規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舉凡遇到上述情形時,雇主就要將未休完的特休,換算成工資發給員工,那麼「特休換錢」該如何計算呢? 以下將分為月薪制、時薪制,以及沒休完特休有遞延到次1年度,還是沒休完特休的3種計薪方式來說明。 時薪制與月薪制的勞工特休規定,基本上是相同的,雇主可以依照「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應注意的相關事項,並依照勞工的上班時數,按比例來計算特休天數。

現行規定下只要確診者完成「居家隔離7天」即可解隔離、可外出、工作,因此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如身體不適,則可請病假,以未住院傷病假計算。 因此女性受雇者每個月都有1天的生理假可以申請,但若1年申請超過3天生理假,超過的部分需要併入病假計算。 根據內政部74年4月27日(74)台內勞字第302665號行政函釋,除了延長假期在1個月以上時,遇上國定假日不計入。 反過來說,如果延長假期在1個月以上的部分,遇例、休假日就需要計入請假期間內。

特休: 員工特休沒休完,如何處理?

特別休假日是由勞工自行決定,若雇主有營業上的急迫需求,需要勞工出勤時,須與勞工協商調整,並得到勞工同意。 雇主如依法事前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勞工就必須承擔出勤的義務,如因故未出勤,除非事先告知雇主或有正當理由,否則可依勞資雙方約定,予以曠工處分。 曆年制的概念是以每年的1月1日為基準,並按照當時的年資依比例換算特休天數,所以雖然每個人的放假期間相同,但會因為累積年資與到職日的不同而在天數上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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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光電產業吹起寒風,不只面板廠第三季產能利用率下探5成,許多面板廠、LED廠也紛紛開始鼓勵員工休假。 為了改善這個問題,我們希望打造一個讓大家安心發表言論、交流想法的環境,讓網路上的理性討論成為可能,藉由觀點的激盪碰撞,更加理解彼此的想法,同時也創造更有價值的公共討論,所以我們推出TNL網路沙龍這項服務。 2023年基本工資調漲,時薪將從168元調漲到176元,調幅4.8%;月薪將從25,250元調漲到26,400元,調幅約4.56%,並在元旦1月1日實施。 這份Word檔案完成後,用email傳給直屬主管/老闆,同時也列印出來請主管過目,確認所有事項都可以持續進行,不會因為有人離職而中斷。 建立一個Word檔案,列出所有工作內容及交接事項,如果工作業務會連絡到其他配合廠商,也需整理出所有窗口的聯絡方式。

特休: Q1:勞工一年可以有幾天「病假」呢?

根據勞基法 §38 第 4 項規定,雇主與勞工雙方可以協商遞延到隔一年再休,但如果隔年還是沒有休完或勞動契約終止時(例如:自行離職、被資遣或退休等),無論是勞工自己不休或雇主不讓員工休假,只要有還沒用完的天數,都應折算成未休工資。 老闆們看完上面的規定可能會覺得頭疼,普遍產業都有淡旺季,如果員工選在旺季休假、人手又不足,該怎麼辦? 其實,依照《勞基法》第38條後段規定,雇主如果有企業經營的急迫需求,或勞工有個人的因素,是可以相互協商調整特休的(註4)。

特休

然而,因上開特休工資所對應之未休特休,是自108年遞延而來,原本應於108年12月結算,而非落在110年2月資遣時之平均工資計算期間,故依主管機關見解,該1萬元之特休工資無須計入平均工資。 週年制 是最清楚、不易出錯的計算法,以「勞工到職日」作為年資的起算,也就是工作滿 6 特休2023 個月就有 3 天特休。 E.g. 阿明任職的公司去年薪資45000元整(月薪制),今年薪情好加薪3000元變48000元整,在遞延特休截止日後仍有5天未休完,則這未休完的天數換成工資的計算為「45000元除以30日再乘以5天」,換成工資等於7500元整。 台鐵回應,目前已經在盤點公司化後的人力需求,今年也將會再招考,而針對員工反映特休被拒絕一事,未來將加強與員工的溝通,也會鼓勵及早排定特休假,以利人力調度。 查證屬實者,將會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另將要求雇主補付工資,未補付者,可連續處罰。

特休: 今年「特休」別亂請!「這個月」要上24天 8連假狂休60天

假如員工真的積了一堆特休假未休,雇主可直接遞延休假或換成現金發給員工嗎? 以下特休法規的4個重點,讓你一次了解實務中常見的特休未休完問題。 以下表格列出,入職後年資達到多少時間可以取得的特休天數對照圖。 只要你的年資達到特定日期,就可以另外「取得」對應的特休天數,並不會因為你先前取得的特休天數有所影響。 舉例來說,當你年資滿半年後,即可取得3天特休;而在六個月後也就是你年資滿一年時,你將可以「另外」取得7天的特休。

特休

勞基法規定,勞工因為工作年資累積的特休假,勞雇雙方可協商採用何種方式計算特休假,例如勞工受僱當日起算一周年期間、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或另行約定年度期間。 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26,400元,上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 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雇主如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外延時工作(加班),即應依該法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

特休: 特休天數按照「週年制」計算

就此,確有部分晚近之法院見解認為:勞工若擬請求舊法時期之特休工資,即須就權利存在之事實「未休畢原因是可歸責於雇主」(參考本系列專欄(一)-未休畢特休是否應結算? 如果勞工無法證明上開事實,即不得請求特休工資(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7號判決)。 依現行規定,勞工請求工資時,應由雇主就該權利不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具體而言,倘若法院認為「未休特休不論原因為何,皆應結算」,雇主即須證明勞工已無未休特休,始可免除特休工資發放義務;倘若法院認為「未休特休須是可歸責於雇主,始應結算」,雇主即須證明「未休特休原因是可歸責於勞工」,始可免除特休工資發放義務。 以上例110年2月遭資遣之勞工為例,假設該勞工於108年有未休畢特休,而同意遞延至109年實施,於109年12月仍未休畢該遞延之特休,致因結算而取得特休工資1萬元。

在此提醒雇主們,以前如果是員工因為個人因素沒把特別休假休完,這些假未休完天數是可不折現的(註1),但在2018年勞基法修法後,未休完的特別休假天數都必須「結清」折算工資。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學年度制為教育事業單位使用,與歷年制相同依據年資會分段給予特休。

特休: 員工特休未休之工資,應計入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

至於曆年制的算法則是從「一段固定的區間」下去計算,依勞工到職月份比例換算特休天數。 例如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段區間,看當時每個勞工已經工作滿多久年資,依比例計算當年度特休假共有幾日,所以每年度1月1日就有新的特休假天數。 具體的計算方式,只要不違反上面的規定,可以由雇主跟勞工自己約定,最常見的是週年制與曆年制。 週年制算法是從勞工「到職日」起算,工作累積滿6個月就有3天特休,滿1年就有7天特休,以此類推。

  • 以下表格列出,入職後年資達到多少時間可以取得的特休天數對照圖。
  • 然而,我們在請特休時,常有許多疑問,像是「特休假天數如何算?」「工作太忙,特休用不完怎麼辦?」「離職時,特休假如何換錢?」「公司規定特休的請假時間,這是合法的使用規定嗎?」等問題,困擾著我們。
  • 未休完的特休天數,應在年度終結(依公司歷年或週年制)或員工離職時,在30天內折算薪水給員工(勞基法§38Ⅳ後段但書)。
  • 考量實務上勞雇雙方仍多有約定以曆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自行約定之年度給假之模式,已成慣例且行之有年。
  • 對此漢翔公司也趕緊出面回應,表示並沒有強迫,只是有一些呼籲和鼓勵員工休假的措施。

根據台灣勞基法規定,每年勞工除了例假日、國定假日可以放假之外,還有針對年資計算的「特休假日」,簡稱為「特休」。 特休的優點在於能夠領全薪,且休假不需說明請假事由、不需提供證明文件,相較於病假、事假更為彈性。 除了不能禁止請特休假,雇主也不可要求勞工「在特定的時間請特休假」。 這樣的狀況常見於號稱「補班日不用上班,但是卻要求員工當天要請特休假」的企業,不需補班應是企業主動提供的福利,不能要求勞工用自己的權益來交換。

特休: 特休、補休沒休完,該怎麼換錢或遞延?新制規定雇主要這樣做

因此雇主106年1月1日必須再補給勞工3天特休假,這種情況下由於勞工根本無法休假,因此雇主也必須折算3天特休假的工資給勞工。 因應明年基本工資調整,各類投保(提繳)薪資分級表也已配合修正,明年起,雇主每僱用一位基本工資月薪勞工,勞就保費用每月支出金額將增加101元、健保部分將增加62元、勞退提繳則增加75元。 但雇主不得因為交接不完整而擅自預扣薪資,否則雇主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所述「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企業可能面臨2萬至100萬元的罰鍰。 1.經勞雇雙方同意遞延的「未休完特休天數」,合併進下一年度的「新特休天數」,當下一年度開始後,勞工如果有請休特別休假時,應該要優先扣除舊年度(遞延特休天數)。 另一種是雇主請勞工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原本應給付加班費,但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 就此而言,雇主若擬證明「特休工資請求權不存在」,即須舉證「勞工已無未休畢之特休」,始得免除特休工資之發放義務;反面言之,若雇主無法證明勞工特休皆已休畢,即未依法盡舉證責任,法院將認定雇主應給付特休工資(例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士勞簡字第2號判決)。

另外要提醒一點,有些雇主可能會誤會當勞工年資滿半年時取得3天的特休,是可以從滿一年的7天中扣除的,但法令的規定是「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就應給假,因此正確的做法應是勞工年資滿半年後取得3天特休,年資滿一年時「另」取得7天的特休才是。 此外,一般的請假權益應是勞工依照自己遇到的特定事由「主動」提出請假,但特休反而是雇主應以書面方式主動提醒有多少天假,如果沒休完也應主動折算未休工資,這部分我們後面會再詳細說明。 根據勞基法§38Ⅳ規定,當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天數,雇主應該折算薪水發給員工,如果沒有折現就該遞延到隔一年讓員工繼續休。 看完之後你是否也覺得,自己計算員工特休假、特休換錢好麻煩、心很累..,1HR差勤系統能省下46%差勤作業,提供自動化差勤管理作業,透過手機就能「打卡、請假、簽核、排班、體溫/工作回報」,讓你輕鬆管理人事作業。 週年制特休天數的計算方式,對員工來說比較容易計算,但對於人資來說會比較辛苦,若是沒有系統工具輔助,因為每位員工的到職日都不同,人資需要每個月重新計算員工的特休天數,稍不留意就有可能會發生失誤。 依據本專欄「特別休假相關勞動權益(三)-特休工資是否為勞基法之『工資』?」一文,主管機關及部分法院見解,認為特休工資性質屬於勞基法之「工資」,故應計入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計算基礎之「平均工資」。

特休: 特休換錢情況二:離職時特休沒休完,特休換錢該怎麼計算?

勞動部曾呼籲勞資本應誠實互信,雇主雖可以要求提出證明,但生理假之原因通常較為固定,若要求每次生理假都須提出醫師證明,則非屬必要之範圍。 因此〈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也已修正,申請生理假時不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第14條規定,如果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每月可以請生理假1天。 而全年請假日數未超過3天,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天數則數併入病假計算。

特休

特休是指勞工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滿一定期間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雇主應給予的特別休假日,俗稱年假。 雖然勞動部一直倡導雇主使用週年制,但使用特休曆年制的公司並沒有違法,只是律師建議,在約定勞雇契約時必須要清楚註明,並向勞工說明清楚,如果勞工有疑慮也必須負起解釋的責任,才不會因為誤會又對簿公堂。 若有曆年制和週年制的切換計算問題與需求,勞動部提供「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依據特休給假方式點選週年制、曆年制、學年度制或自行約定年度,即可試算應有之特別休假天數。 而實施曆年制特休的企業,通常是因為員工數較多,雇主為了方便管理員工休假而統一規定,但缺點在於年底時必須統一按比例計算剩餘特休日,且計算上較複雜,有小數點或容易算錯少給假等問題,而造成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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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帶一提,根據此篇讀者投稿內容「離職後,前公司ㄧ直傳LINE訊息問事情,我可以不回覆嗎?」如果在交接並離職之後,前雇主或是前主管針對過往工作業務,不斷傳送LINE訊息詢問工作事項,勞工並沒有回覆的義務,因為前工作職務已交接完成。 其實A在109年6月30日時已經滿1年了,照理應該已經要獲得7天假,但因為曆年制採年頭年尾(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所以原本的7天特休被依比例拆開,把剩下的另一半(3.5天)延到下個年度(110年1月1日開始)給假。 因此就算A在109年度就要離職,不會做到110年度,雇主也必須要把挪到110年度的那3.5天特休還給勞工。 特休2023 舉例而言,如果勞工在今年5月1日勞動節當天上班,約定改天補休,在特休年度約定採「曆年制」的公司,加班補休最後期限為今年12月31日;至於特休約定為「周年制」,則為到職日起算的周年日底,否則雇主要補給加班費。 我們把特休天數彙整成了上圖,應該就可以更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年資目前應有多少的特休假期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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