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367大好處2023!(持續更新)

Posted by Eric on January 1, 2019

勞基法36

第二十二條(工資之給付)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 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者。

  • ♦民國103年9月15日發布,自104年7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0,008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20元。
  •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 2017年7月8日,《自由時報》報導,總統府也遭一例一休波及:總統府工友與司機人力長期不足,已缺額近30人,由於一例一休實施且本年加班費預算不增反減,人力更難調度,本月就有阿卿嫂等3位工友退休,讓工友人力不足問題雪上加霜[153]。
  • 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但書規定給付之補償,雇主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 給與。
  • 然而,想到明天就要發薪水了,可樂只好取消這個念頭......。
  • 第31條 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之勞工,以入坑口時起至出坑口時止為工作時間。

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5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1.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問:訴願人與陳君約定加班制度為何?)1.有加班制度,僅補休。 事後紙本申請,並經主管簽核後認列加班時數,並採加班補休制度(如附件加班補休/請假補休統計表),無核發加班費。 當然,這函釋在105年中被廢止之後,衍生出「七休一」這個議題,每七日的意涵被任七日取代,大家開始重視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的問題。 但是,坦白說,因為以往有該函釋,大家也還沒那麼關注勞基法這些細節,所以連續工作超過七日這種議題,其實之前一直不存在的。

勞基法36: 第九章  工作規則

訴願人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之標準加給勞工許君之延長工時工資應不得低於3,434元,惟訴願人僅按1.33及1.66倍之標準發給3,424元,自有不足,是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之違規事實足堪認定。 此即屬目前政府機關改稱「減班休息」制度的目的,畢竟雙方約定無薪期間僅針對有出勤義務的班表日數,而不及於法定強制給薪之例、休假日。 勞基法362023 這篇文章報導了臺北市勞動局公布今年6月份違反勞動基準法裁罰結果的情況,共有110家事業單位遭到裁處,總罰鍰金額為785萬元。 其中,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遭罰最多,罰款120萬元。 勞動局強調,違反勞基法裁罰的事業單位中,未依法給付平日延長工時工資、未逐日記載出勤紀錄至分鐘為止、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出勤之工資等態樣最為突出。

  • 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 2019年7月17日,柯文哲諷刺,老百姓講的話,蔡英文也聽不懂太多,「不然一例一休怎麼會搞成這樣子」[78]。
  •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2017年1月26日,《新新聞》報導,多數綠營立委與輿論都認為,蔡英文政府為了改革而開了太多條戰線,「尤其一例一休加年金改革,完全掀起社會對立、與撕裂台灣人民」[91]。 2016年12月11日,前民進黨立委林濁水在facebook發文批評,柯建銘在一例一休爭議與同性婚姻合法化爭議「領軍演『一分瑩』、『(同性婚姻)立專法』,讓民進黨、總統、立委的民眾滿意度一路崩跌」[85]。 2017年1月1日,林濁水再批,蔡英文政府改革步調遲緩、價值模糊、決策猶豫、不顧民主程序,在同性婚姻合法化、一例一休、日本核災食品進口問題等爭議完全一樣[86]。 2019年7月16日,臺北市市長柯文哲批評民進黨「說謊成性」,蔡英文跨海回批「常常聽不懂他在說什麼」。 2019年7月17日,柯文哲諷刺,老百姓講的話,蔡英文也聽不懂太多,「不然一例一休怎麼會搞成這樣子」[78]。

勞基法36: 勞基法36條: 勞動基準法第34條及第36條例外情形

北市勞動局表示,2023年6月份罰鍰金額前5名,依序為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120萬)、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80萬)、施耐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60萬)、國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34萬)、北海漁村股份有限公司(22萬)。

2017年1月17日,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說,一例一休政策還需要一段時間觀察,未來如果蔡英文政府能拿出相關數據證明失業率、工時與薪資等項目上都有改善,就可以證明一例一休是好政策[90]。 2018年12月17日,民進黨全國黨代表陳筱諭投入2019年臺南市第二選舉區立法委員缺額補選黨內初選,在台北市五院附近高掛廣告看板「還我七天假」直批一例一休,認為一例一休修法失當使勞工與年輕人對民進黨失去信心[56]。 2019年1月9日,陳筱諭抨擊民進黨黑箱作業護航前勞動部次長郭國文贏得黨內初選,宣布退黨、以無黨籍參選[57][58]。 2016年10月3日,蔡英文在總統府召開首次「執政決策協調會議」,討論一例一休修法,希望凝聚共識,力拚本年底前完成《勞動基準法》修法。 執政決策協調會議出席者包括副總統陳建仁、行政院院長林全、行政院副院長林錫耀、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吳秉叡、民進黨秘書長洪耀福、新境界文教基金會執行長邱義仁、高雄市市長陳菊、總統府副秘書長劉建忻、總統府副秘書長姚人多、國家安全會議副秘書長陳俊麟等。

勞基法36: 法令專區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因此要用2個7天週期來看,如果例假日與例假日的間隔超過了6天以上,但中間排有一個休息日,且確未讓勞工在休息日出勤,讓兩個週期沒有發生連續出勤超過6天的情形,就沒有違反法令規定。 自2016年《勞動基準法》第36條修法,明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俗稱「一例一休」)。 許多勞工和人資都存有疑問:到底計算方式是休息日跟休息日最多只能相隔6天嗎? 依本注意事項第一條規定,值日(夜)係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

勞基法36

勞動部舉例,將1月7日的原定休息日,與1月20日的原定工作日對調;2月4日原定休息日再與1月27日原定工作日對調,至於1月21日(周六)除夕與1月22日(周日)大年初一,由於適逢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1月25日及1月26日。 這裡面看得很清楚,主管機關的解釋立場,其實是以七天一個週期的概念,但是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應間隔六個工作日,代表其原始意含,希望這個例假日是不能隨便挪移的,也就是俗稱的七休一。 勞基法362023 但是該函釋也允許若有需要,例假日是可以在週期內挪動的。 任七日:1~7日為一個週期,但也可2~8日為一個週期,或3~9日是一個週期,總之,從任何一天起算,7天內都要有一個例假與一個休息日,這種狀況下,例假日幾乎是固定不能變動的了,因此就是固定最長只能連續工作6天。

勞基法36: 勞動基準法第30~43條【工作時間、休息與休假】

所指定之行業,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確有符合「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例外型態之情形並同意後,再報請本部公告。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始得為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 關備查。

第四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1.每二週要有2個例假(例假可在每二週內調移,不受「七休一」限制)、每四週要有4個休息日(休息日可在每四週內調移),週期內例假和休息的總數不變,若數量不足,則必有休息日加班費產生(例假不可輕易加班)。 如果公司習慣按月排休,對於比對循環不斷變形工時週期有困難的夥伴,可利用宇恒自製工具:「變形工時週期查詢」快速查找。 四週變形是彈性最大、變化最多、班表最複雜多元的工時制度。 在說明四週變形工時制度之前,建議夥伴們先瀏覽「變形工時簡介」(排休制算變形工時嗎?照人事行政總處行事曆,就沒有變形工時的問題了嗎?一文搞懂 )、以及「二週變形怎麼變?」(「二週變形工時」概念搞清楚,排班時不再觸法! )兩篇文章,可更有利了解四週變形工時制度的變化。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勞基法36: 勞動基準法第34條及第36條例外情形

2017年5月25日,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林昭禎說,一例一休原本是為了解決過勞而提出,民進黨卻以為提高休息日加班費就能達成「加薪」目的,沒想到適得其反:由於一例一休爭議多,本年1至4月外資來台金額減少;本年1至3月經常性薪資扣除物價漲幅以後,等於實質薪資倒退17年[148]。 已故黨外運動人士蘇東啟之長子蘇治灝表示,民進黨懂經濟的少,制定了一部民間不願遵守的惡法,資方無力加班,勞方無班可加,受創最重的是最悲憫無助的基層勞工,諷刺的是這些勞工大多數都是民進黨長期的追隨者[149]。 中國國民黨主席洪秀柱說,民進黨曾經稱讚這群勞工朋友是「民主的捍衛者」,暴力為民進黨所用就是「抗暴」,暴力不為民進黨所用就被民進黨譴責,「雙重標準髮夾彎真好用」[106]。 2017年3月16日,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王育敏批評,民進黨強行通過一例一休引發這麼多紛爭,中央部會首長卻視而不見,還說要懲罰抗議一例一休的縣市長,完全就是無能、卸責。

每七日:1~7日為第一個週期,下一個週期是8~14日,再下一個是15~21日,餘下類推,每一個週期裡,有一個例假日與休息日就OK,所以就可能排成1日與14日為例假,中間就會連續工作12天。 這個部分,其實一直糾纏不清,「每」七日的定義問題,若是從字義上來看,應該是指定一個起始日期,然後就以七天做為一個區間,連續不間斷計算下去。 當然另一個說法,是任意一天,都可以當七天的第一天,這樣會影響到例假日到底放哪裡,可以連續工作幾天。 勞基法修法強調提升新進與資深勞工的特休權益,年資 6 個月未滿 1 年應給予 3 個月的特休假,年資 2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特休假多了三天……,年資 10 年以上,隨年資每增加 1 年,就能有多 1 日的特休假,最高加至 30 日。 2017年7月8日,《自由時報》報導,總統府也遭一例一休波及:總統府工友與司機人力長期不足,已缺額近30人,由於一例一休實施且本年加班費預算不增反減,人力更難調度,本月就有阿卿嫂等3位工友退休,讓工友人力不足問題雪上加霜[153]。 同日,總統府發出聲明稿回應,總統府工友、技工及司機的人力運用問題,是因長期人力補充的結構性因素所造成,與一例一休實施並無關聯;一例一休實施後,總統府特別注意工友、技工及司機的勞動權益,一切都在符合相關勞動法令規範下進行人力調度運用[154]。

勞基法36: 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第六十條(補償金抵充賠償金)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第五十八條(請領退休金時效期間)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四條(童工及其工作性質之限制)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為提升空氣品質並維護民眾健康,台北市政府自2020年畫設「空氣品質維護區」。

勞基法36

第六十二條(承攬人等之連帶雇主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第五十一條(任娠期間得請求改調較輕易工作)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第四十六條(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 勞基法36 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勞基法36: 預告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草案,各界如有意見,請於111年9月27日前提供勞動部。

2017年5月24日,林美珠在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說,一例一休才剛施行,勞動部仍按照「宣導、輔導、檢查」三階段進行,持續協助事業單位落實法令、協助勞工瞭解自身權益;任何工資工時的規範,勞資之間必須有相當的共識,談到修法也應審慎聽取勞資意見,勞動部「目前並無修法的打算」[72]。 2016年10月5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舉行包括一例一休在內的《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共七案初審,民進黨立法委員陳瑩擔任召集委員,原本排定詢答,各黨委員都登記發言,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卻宣布停止詢答,陳瑩詢問在場有無異議,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大喊「沒有」,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大喊「有」。 陳瑩並未進行表決,在會議召開一分鐘內就直接宣布通過初審。 國民黨立委痛罵陳瑩是「一分瑩」,勞工團體怒罵陳瑩跟「半分忠」張慶忠有什麼不一樣,一度被民進黨立法院黨團關在門外的時代力量立委則是帶著準備資料坐在主席台下、未站上去抗議。 [28][29][30]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和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皆表示應先開公聽會再審查,主張會議通過的審查無效;親民黨也對於初審通過表示遺憾。 [31][32][33]勞工團體得知砍假案通過審查後,在立法院群賢樓外怒批蔡英文政府「承擔資方利益,出賣工人權益」,然後前往立法院門口丟擲雞蛋,表示蔡英文政府已經「點亮」全台怒火,誓言將凝聚工人力量發起更大規模的抗爭以防止砍假案輕易通過二讀[34]。

勞基法36

三、依第30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二、依第30條第3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一、依第30條第2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2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 勞動基準法第36條是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是工作七天,是日曆日七日中要有一天例假,且前後兩例假最多間隔6日(不含例假)。 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避免雇主單方面訂定過於嚴苛的規定,勞工又處於相對弱勢的處境無法反抗,因此另外約定好的勞動條件必須書面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完成後才算走完程序,以免發生爭議時,勞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加班費。

勞基法36: 勞基法36條: 勞資Q&A

勞工在此期間須保持連絡暢通,一旦雇主要求即到指定之地點提供勞務,並「容許有相當之通勤時間到達工作地點,且並非常態性實際提供勞務」,在此情況下,勞工仍得自行支配其活動時間,雇主對之亦無太多限制,故一般認為非屬工作時間。 勞動局長高寶華透過新聞稿表示,各事業單位應注意每月工時上限及勞工班次間的間隔時間,並應積極補充人力、適當調度,以保障勞工身心健康。 此外,施耐德電機因為勞工出勤紀錄沒有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遭罰60萬元,此次另有16家事業單位違反同樣規定遭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第七十六條(罰則(二))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五條(罰則(一))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條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勞基法36 第五條(強制勞動之禁止)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勞基法36: 台北市府畫設第三期空品維護區 這些車最高罰6萬元

公司在試用期間發現員工表現不佳、無法勝任,就請員工明天不用上班了,卻在過沒幾天收到調解通知甚至勞動檢查……。 勞基法36 忽略試用期勞工也要走合法的解僱程序,這點是多數企業常犯的錯。 (二)雇主認為勞工手上的工作量理應於正常上班時間內完成,勞工不能將自己的無效率或低產值,透過下班後的加班來消化。

勞基法36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第30-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勞基法362023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勞基法36: 基本概念三:時變形(口訣:四週內正常工時160小時、一日正常工時10小時)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者。 第七十條(工作規則內容)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 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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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勞基法36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 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 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 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三、競業禁止之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 同或類似。 四、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 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勞基法36: 勞資Q&A

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根據勞基法 §30 規定,一般勞工每天的正常工時原則上不能超過 8 小時,且每週不能超過 40 小時。 在「正常工時」以外的工作時間,就是延長工時(加班),雇主必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勞基法36: 勞基法36條: (三) 責任制核備認定流程

第八十四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時法令之適用)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第八十三條(勞資會議之舉辦及其辦法)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第七十七條(罰則(三))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二條(勞工檢查機構之設置及組織)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省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地方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第七十一條(工作規則效力)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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