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中介法12大好處2023!(持續更新)

Posted by Jason on June 10, 2023

網路中介法

本草案衡諸國際趨勢及我國國情,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在使用者要求下,儲存或傳輸使用者提供之資訊,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如依調查認為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為減輕或避免公共利益之危害所必要,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由法院作成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對該資訊為移除、限制使用者接取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之命令,以為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之衡平。 此外,若各該法規主管機關依調查認為該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資訊為謠言或不實訊息,得要求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對該資訊為暫時加註警示之處分。 考量由法院核發資訊限制令有其審理程序,針對具有急迫必要涉嫌違法之資訊,非立即移除該資訊或限制使用者接取,公共利益將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各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且應釋明有核發之必要性,由法院於四十八小時內為裁定。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要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儘管還在公開說明會階段,就引發強烈反彈。 臉書粉專《己爸偶》也整理出懶人包,指出此法暗藏「霸王條款」,將讓行政主管機關權力無限放大,最重可能面臨最高台幣 1000 萬元罰緩,讓不少網友直呼「台灣言論自由末期了」。 對此,律師林智群揭露,此粉專整理的內容,有很多錯誤的地方,連網紅、政治人物都被假新聞誤導,認為這是一種「帶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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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包括臉書、Line、Google等大型平台業者,乃至PTT都會納入管制,立委憂心,此舉形同限縮言論自由,甚至會讓網軍變成四處檢舉的「網路警察」。 不少網友看了也膽戰心驚,大酸:「民主城牆」、「以後台灣人要翻牆才能罵政府惹」、「這就是台灣價值嗎」、「各位真的很幸運,能夠見證台灣最後的言論自由」、「台灣人民思想言論大審查」、「全民英檢開始囉」、「(您的言論違反數位中介服務法,已被刪除)」、「台灣言論自由末期了」。 張善政提到,《中介法》這部法律,在制定上有許多用語模糊之處,非常可能影響台灣人的言論自由。

網路中介法: 數位中介服務法》網路戒嚴再起?業者違規最重罰千萬、遭斷網 NCC回應了

林俊宏律師也補充,草案的架構涵蓋連線服務,按照法條及立法說明的文字來看,包含人際通訊服務如LINE、Facebook Messenger或WhatsApp的服務類型,這種群組或私人通訊和公開的網路言論平台有一定的差異性。 公開言論平台涉及到言論自由的限制、人際通訊服務可能包含到隱私權、秘密通訊自由的問題,但目前草案的設計並未能區別其差異,規範上似乎採取同一操作模式,應有細緻區別的必要。 Dcard表示,雖然Dcard不符合所謂的「指定平台」規模,但NCC卻說必要時「個案管理」,讓業者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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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範疇之「平臺問責」(platform accountability)概念隨之誕生。 巴哈姆特站方《數位中介服務法》並不是最近幾個月突然冒出來的,原名叫《數位通訊傳播法》,早在2017年左右就開始討論,多年來一直充滿爭議。 一直到今年 6/29公佈草案時才更名成《數位中介服務法》,預計在公告六十天、召開三場說明會、一場公聽會後,送進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正式生效。 網路中介法2023 草案至今已經公告約五十天,而今天召開的是第三場說明會(針對平台業者),距離送進立法院只差一步了。 對於立委質疑《中介法》限縮言論自由與「網路戒嚴」,NCC綜合規劃處處長王德威受訪時強調,草案規範違法內容,但不涉有害和不當等價值判斷等內容,不會有立委所質疑的情形。

網路中介法: NCC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以網路治理精神共同建構自由、安全、可信賴之網路環境

針對是否會在近期過關,NCC官員僅坦言「我個人認為修正後的法令應該再跟業界溝通討論」,目前沒有時間壓力。 陳建仁也擔心,任何人都可以跟平台提出違法通知,更容易遭到有心人士針對特定對象以及議題提出檢舉,最後就是被濫用,若該法最後成案,業者一定會遇上大量無反判定的檢舉案件,結果就是一律刪除尋求免責,這對台灣網路言論自由會造成非常大的危害。 網路中介法 台灣電腦網路危機處理暨協調中心董事暨執行長黃勝雄建議,未來網理管理與受理機構,也應一併納入規範對象;同時不同網路犯罪涉及不同法案,可以納入多重業者來認定和更加周延地執行。 對此,NCC回應,言論有不同的類型,摒除兒少、販賣處方藥物、販賣槍枝等明顯違法內容,業者所說較難以判斷的內容,未來會「類型化」處理,他強調,「法律不強人所難」,將會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作法,分類處理。 林俊宏律師說明,NCC作為數位通訊傳播的主管機關,不應只考慮到服務行政機關的便利性及行政上的需求,也要考慮行政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調取的作為,實質上也是對於人民資訊自決、通訊自由、隱私權等憲法所保障基本權利的干預,二者間價值的取捨實不宜過度偏向行政機關。 業界人士憂心指出,雖然修法進度還很初期,但因為先前NCC與業者溝通方式幾乎只是告知,加上聽說有「公民團體」與立法院要求快速讓法案在本會期強行過關,社交平台、數位行銷等業者很擔心NCC昭告天下法令溝通完畢,,不少社交平台都表示「沒有達成共識」,深怕官方一紙新聞稿,業者就被「被達成共識」。

此外,為完善安全港規範,透過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建立通知及回應機制,供任何人提出特定資訊為違法內容之通知,並強化通知機制之品質,加速防止違法內容流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亦應優先處理認證舉報者針對違法內容提出之通知。 另為保障使用者之權利救濟管道,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建立內部異議機制,及擇定爭議處理機構。 NCC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涵蓋了中介服務提供者資訊揭露、公告服務使用條款、提出透明度報告等一般義務。 如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認定網路上有違法內容散布,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移除或限制該違法內容接取。 網路中介法2023 另外,草案亦規範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及業者需將資訊限制事項登載於共同資料庫,供公眾線上查詢,以強化資訊透明及問責。

網路中介法: 數位中介法有多可怕?粉專整理懶人包網嚇:言論自由末期了

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秘書長彭淑芬提及,由於業者無法掌握用戶最終拜訪網址,也無法保存連線紀錄,連線服務業者應再進一步細分,明訂不同的義務規範。 黃勝雄同時主張,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定為48小時,可以比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內核發。 接著林智群又以「假訊息是怎麼發揮影響力的?」為文表示,一開始是一個號稱公益的匿名粉專整理了一個懶人包,無中生有一個名詞「不當言論」,還講了一堆不正確的事情。 然後有影響力的網紅(比如陳沂)也紛紛複製貼上,最後,連台北市長候選人黃珊珊也提到「不當言論」,網友們,就被帶風向了。 第四,「己爸偶」說:「如果不配合刪文,重罰,依照第 46 條,最高罰 1000 萬!」林智群指出,第 46 條根本不是處理「拒絕刪文」的規定,第 54 條不配合法院刪文,可以罰 5-5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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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平台業者所擔心內容下架,可能造成平台業者成本與利益受損等問題,王德威也表示,中介法比照歐盟《數位服務法》(DSA),做為規範和討論的基礎。 對此NCC表示,如果技術做不到的事項不可能要求業者執行,重點是非法內容必需「移除」;但是否違法,仍要回歸各主管機關進行解釋,也會納入法院裁定的依據。 巴哈姆特站方也在參加完說明會後,在平台發出聲明表達反對《數位中介服務法》,巴哈站方表示,副執行長參加了 NCC 舉辦的說明會,在會中陳述了站方對這個法案的憂心。 但這個法案對未來網路世界的發展有很大的影響,對巴哈姆特更是一記致命的大絕,所以最後還是決定「淌」了這個混水。

網路中介法: 服務

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平衡城鄉差距,為通訊傳播基本法揭櫫之立法宗旨。 隨著全球資通訊科技發展及產業匯流趨勢,通訊傳播科技傳輸速度大幅提升,藉由公眾電信網路設置之普及與行動終端連網裝置蓬勃發展,民眾已普遍透過個別要求,使用藉由電子方式遠距提供之數位格式之服務。 其中,尤其是線上平臺服務,已不再只是單純利用各項服務,而是得以一同參與、互動、形塑服務內容之提供;因此民眾使用數位中介服務,已為日常生活的組成部分,同時也為民眾個人及社會全體帶來新的風險及挑戰。 為適應數位中介服務轉換及創新之驅力,建構安全、可預測及信賴之網路環境,並維護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對於數位通訊傳播環境更應在政策及規範上進行優化,就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為一般性規範,以積極回應時代需要。

  • 黃勝雄同時主張,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定為48小時,可以比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內核發。
  • 針對規模較大之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該草案要求平臺必須每年進行風險評估管理,並於必要時接受外部獨立稽核,以確保潛在風險有效控制、法遵與自律機制之落實。
  • 一直到今年 6/29公佈草案時才更名成《數位中介服務法》,預計在公告六十天、召開三場說明會、一場公聽會後,送進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正式生效。
  • 為適應數位中介服務轉換及創新之驅力,建構安全、可預測及信賴之網路環境,並維護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對於數位通訊傳播環境更應在政策及規範上進行優化,就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為一般性規範,以積極回應時代需要。
  • 林俊宏律師認為,就資訊限制令規定要經法院程序,是值得肯定的立法嘗試,但未來法院是否有足夠的量能來應對大量的裁定與抗告案件,恐怕會有相當的難度,法院的審查標準也會是明顯的問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簡稱中介法),納管Dcard、YouTube、臉書Meta等業者,並規劃25億元成立「財團法人」專責機構,遭批限制言論自由、養側翼網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數位中介服務法」(簡稱中介法)草案,其中最受關注為預計捐助新台幣25億元成立「專責機構」規範網路假訊息、網路霸凌等不當或違法言論。 《己爸偶》表示「今天你選擇默不作聲,明天你無法出聲」,他指出,NCC推出的數位中介法,目的在於管制「行政部門」認定的不當言論,且不僅各大網路平台,包括線上遊戲、雲端空間都在內,也就是說,除了LINE、臉書、巴哈、PTT、Dcard外,英雄聯盟等遊戲也在管制對象內。 NCC表示,自去(110)年12月29日公布原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架構後,該會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並與產業界溝通,以完備草案條文。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條文將於6月底前公布於該會網站(NCC首頁-服務與推廣-專區彙集-數位匯流專區),後續並將辦理公開說明會及公聽會,以開放政府角度,歡迎各界提供卓見。 NCC說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係因應網路自由、開放、跨域、多元之特性,依網路治理精神而擬定,強調業界自律先行,鼓勵納入多方利害關係人之意見訂定自律行為準則。

網路中介法: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數位中介法成為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討論,在近一兩日掀起風暴,「巴毛律師」表示,她稍微看了一下草案,其中最讓她感到疑慮的地方,就是「資訊限制令」,她指出,草案的第18條規定如果主管機關認為平台上面的資訊為謠言或是不實資訊且違反法律規定者,可以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法院專責窗口必須在48小時之內做出裁定。 在法院下裁定前,如果機關若認定為不實且違法訊息,可以要求業者對特定訊息加註警告標誌。 NCC表示,為更符合草案規範目的及範圍,經該會委員會議討論後,將原「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名稱修正為「數位中介服務法」,以突顯該草案係以提供數位中介服務者為規範對象。 NCC強調,不論境內、外業者,凡於我國提供服務,經認定具實質關聯者,均須遵守相關義務。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透明度與必要問責為促進網路環境正向運作之關鍵要素,營業資訊與服務使用條款之揭露係對使用者權益維護之基本保障,藉由發布透明度報告,除了明示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政策運作模式,更要求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於透明度報告納入依法律或其使用者條款所為之處置供公眾查閱,以昭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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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強調,為保障使用者權益,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亦要求線上平臺業者對用戶施以停權或移除其貼文時,必須說明原因並提供方便的異議機制;另外,如提供線上商業交易服務時,必須取得並揭露賣方資訊,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針對規模較大之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該草案要求平臺必須每年進行風險評估管理,並於必要時接受外部獨立稽核,以確保潛在風險有效控制、法遵與自律機制之落實。 王德威受訪時強調,草案內容是加強自律與公共問責的責任,依據各相關法律執行,沒有限縮言論自由的問題;同時納入「法院保留」原則,主管機關可以在法院裁定前,要求業者對不實訊息加註警示。 台灣網路論壇與新聞網站「巴哈姆特」副執行長陳建仁直言,中介法要求平台業者接獲檢舉後必須移除資訊或者加註警語,「我要去哪裡找這樣的人才?」他說,平台為了免責,未來接到檢舉之後可能只有刪文一途,若正反意見雙方都提出檢舉,因為平台沒有能力判斷。 網路中介法 網路中介法 像是涉及國安、兒少等顯而易見違規內容當然很好處理,但若討論的是涉及候選人論文抄襲與否、誹謗、著作權等議題,業者無法第一時間判斷真偽。

網路中介法: 洗白?他翻出2份公文還原「中介法」 竟是國民黨先提民眾黨跟進?

NCC於6月29日公告中介法草案,自今日起一連舉辦3場明會和1場公聽會,將在蒐集各界意見後,再由NCC委員會參考和調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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