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規定2023詳細介紹!(震驚真相)

Posted by Jason on June 23, 2022

年假規定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另一種是雇主請勞工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原本應給付加班費,但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 年假規定 以往勞工特休假、補休假休不完,往往自動作廢,去年勞基法二修,特別針對特休假及補休假增訂條文,確保勞工如果休不完,雇主一定要給工資。

2.例假日不一定就是星期日,只要符合規定即可。 年假規定 3.2週變形及8週變形行業,例假日為7休1,經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一4週變形之行業,例假日可依該規定調整為14休2。 年假規定2023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年假規定: 特別休

二、依第30條第3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一、依第30條第2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2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備註: 1.例假日為強制規定,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即使勞工同意亦不得停止例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述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得予留職停薪。 舉例而言,如果勞工在今年5月1日勞動節當天上班,約定改天補休,在特休年度約定採「曆年制」的公司,加班補休最後期限為今年12月31日;至於特休約定為「周年制」,則為到職日起算的周年日底,否則雇主要補給加班費。 屆期後,若還有2天特休假未休,雇主依法應結清工資。 雙方也可以經勞雇雙方協商再予遞延,但最長遞延期間不得超過明年12月31日。

年假規定: 特別休假相關規定一次搞懂

勞動部指出,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的工資。 也就是說,如果勞工未在雙方約定期限內休完特休假,雇主必須依天數折算工資。 年底到了,很多勞工可能特休假、 年假規定 補休假休不完,去年勞基法二修後已有新規定,勞工應注意自己權益。 勞動部表示,勞工在年度終結日未休完特休假,無論原因為何,雇主都要折給工資;如果雙方協商遞延,最長不得超過次一年度。 補休假期限則是該年度特休假約定年度最後一天,否則也要補給加班費。

勞基法規定,勞工因為工作年資累積的特休假,勞雇雙方可協商採用何種方式計算特休假,例如勞工受僱當日起算一周年期間、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或另行約定年度期間。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勞動部表示,勞雇雙方也可協商將特休假遞延,最長以到次一年度實施為限。

年假規定: 產假含例假日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年假規定2023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三、依第30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如果到了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還是有未休完的特休假,雇主就得按原特休假應發給工資的基準計發工資。 年假規定2023 舉例而言,假設勞雇雙方約定特別休假採曆年制(即每年12月31日為年度終結日),勞工今年度總共有特別休假14天,到今年12月31日年度終結時,仍有8天特休假未休,勞工與雇主協商合意後,將8天特別休假全數遞延到明年6月31日。 年假規定 妊娠3個月內流產之勞工,選擇請性平法流產假者可不給薪,但不得扣發全勤獎金;選擇勞工請假規則之普通傷病假者,半薪並不得扣全勤獎金。

年假規定: 勞工請特休,雇主一定要照准嗎?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只要這三個步驟,其實不用擔心會有爭議,重點就是事前說不清楚,事後各說各話,結果到最後就是去主管機關見,這位網友應該是沒有獲得公司的清楚說明,結果就是自行查閱及發問,身為企業的管理階層,其實往往都是勞資爭議的原兇,這一點不可以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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