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個人所得稅2023詳細資料!(震驚真相)

Posted by Dave on November 10, 2022

虛擬貨幣個人所得稅

我們會持續追蹤監管機關對於虛擬貨幣繳稅的最新規定,確保大家獲得最準確和最及時的資訊;也建議你諮詢專業稅務顧問或會計師,以便根據個人實際情況作出適切的稅務處理。 根據 財政部公告,因為海外交易所 FTX 破產,導致虛擬資產被凍結的個人投資人,可備妥相關虛擬資產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後續投資人之虛擬資產,如有價值減損致交易時產生損失情形,得依相關規定計算損益。 比特幣的價格最近又再度突破歷史新高,至於這個歷史新高是多少? 我就不特別說了,免得文章剛寫完馬上就過時了,誰知道若干時間後他到底價格會到多少呢? 然而價格不論到多少,有一個問題會隨著有愈來愈多投資人的參與,以及國際間對數字貨幣的監管規範愈來愈明確,而逐漸地浮上檯面。 在網路討論區上,有網友說要計入「海外所得」,特別說明,這個部分說法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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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又稱加密貨幣,不同於法定貨幣,是一種數位形式的商品。 虛擬通貨熱度高,引發全球投資熱潮,尤其比特幣(Bitcoin),在全球新首富、特斯拉執行長馬斯克(Elon Musk)的加持下直破58000美元大關。 為使加密資產資訊交換制度有效執行,主要有二方面的作為。

虛擬貨幣個人所得稅: 加密貨幣繳稅的疑難雜症

劉立恩表示,在臺灣認定加密貨幣是做出來的商品,換取的貨幣當下是有其市場價值,國稅局會認定是業者銷售虛擬商品所獲得的營業收入,而這也是目前法律跟稅務上的最大問題。 朱財寶也補充,若業者不想被課太多稅,可向國稅局舉證營業成本,包括人事、技術、管銷、硬軟體設備等等。 您收到虛擬貨幣作為善意禮物其基價會有所不同,具體取決於您在出售或處置其時是否取得損益。 為了確定您是否有利得,您的基價等於贈與人的基價,加上贈與人為禮物所支付的任何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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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主動申報,則將從創作者的「全球收益」中扣逕自扣繳24%作為懲罰性措施。 這邊投資獵手一共打了財政部賦稅署的三個分機,不得不說有一些人員的確有些推託,另外綜所稅的兩個分機打過去就要求投資獵手詢問其他分機,然而其他分機轉接不通,要再詢問原分機時,卻開始忙線中,政府部門確實有些問題。 之後投資獵手還有問財政部稅務署,所以請讀者務必看完整篇文章獲得完整資訊,因為該位地方人員不能保證其言論一定正確,讀者如果想直接看稅務署的言論也可以跳過本章節,往下閱讀賦稅署人員說明。 虛擬貨幣個人所得稅 本次介紹將講述投資獵手的疑惑,相關稅務人員是如何解答,中間又有何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利益揭露:為了長久經營網站,有部分收入來源為業配或是聯盟行銷等內容,讀者可以假定本網站內容皆為業配。 本網站之廣告內容為第三方廣告發布商根據用戶使用習慣所提供的廣告,並非由本站挑選提供,用戶需自行判斷該廣告安全性與可信度,用戶需知本網站將不參與用戶與商家糾紛,並且本網站不會承擔任何相關責任與損失。

虛擬貨幣個人所得稅: EP.147 台灣幣圈大砲交鋒!Zomma創辦人Tom、TeaHouse創辦人Fenix降臨

為方便讀者針對性了解個別國家,《北美智權報》將以單一國家為單位,整理其稅務狀況,並以越南作為開路先鋒。 今年三月初,立法院三讀通過了《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確定行政院轄下將新增一個數位發展部以專責規劃國家的數位發展政策,最快將於7月時正式掛牌成立。 這不但是台灣行政部門組織上的一大變革,也代表了政府對於台灣數位發展政策的重視。 而近期日本一個政府認定的自律組織「日本暗号資産取引業協会」,於今年 8 月更有針對稅制提出改革,如要求一定金額以下的交易免稅等等避免扼殺交易活躍度,或是討論分離課稅等等。 若談到國外可以參考的法制,我認為主要可以看看 OECD 及歐美國家規範,或我個人認為可以參考日本規範 (但可以不用參考他們的稅率…),因為該國自 2017 年就立法,相關會計跟稅務制度都有 (嚴不嚴格是另外一件事),但以概念上的思考判斷來說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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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也透露,金流是最好的證據,金錢的流動,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未來國稅局一定會從銀行端撈取金流數據,只要國稅局發公文給銀行端,就一定追查得到金流數據。 您的損益是介於所獲財產公平市場價值與交易虛擬貨幣調整基價之間的差額。 您的損益是介於所獲服務公平市場價值與交易虛擬貨幣調整基價之間的差額。 您的基價(也稱為「成本基價」)是取得虛擬貨幣所花費的金額,包括手續費、佣金及其他以美元計的取得成本。

虛擬貨幣個人所得稅: 買賣虛擬貨幣賺到錢,需要報稅嗎?

依據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所謂的海外所得,是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也就是說利用海外虛擬貨幣交易所出金,實際上可以被歸類為「海外所得」,而當一個申報戶的海外所得併計超過新台幣100 萬元就有申報的義務。 雖然財政部時至今日並未公開明確定調虛擬貨幣交易應該如何納稅,但透過已有的法規及多數專家學者意見,可以推論出大概的虛擬貨幣課稅方式。 簡單來說,虛擬貨幣課稅的法源依據其實早已存在,但目前仍缺乏計算及認定的細節,而有賴政府進一步訂定更細緻的規範及分享進一步的實務操作。 「買賣虛擬貨幣要繳稅嗎?」「虛擬貨幣交易要繳稅嗎?」這是大家在投資虛擬貨幣時心中常有的疑問,多數人對於虛擬貨幣課稅這個議題常認為要等到主管機關立法或修法後投資人才有繳稅義務,這其實是對於法律、法規常見的誤解。 其實部分虛擬貨幣法規透過既有法律、法規的解釋或是透過主管機關的函釋、見解,就可以達到解決新興領域法律、會計問題的效果,未必一定要立專法才能解決。 若想進一步了解其他台灣虛擬貨幣監管規範,可參考【台灣虛擬貨幣法規有哪些】這篇文章。

由於中央銀行及金管會於102年12月30日共同發布新聞稿稱「比特幣並非貨幣,接受者務請注意風險承擔問題」,聲明比特幣並非中央銀行所發行的貨幣,在我國境內不具法償效力,並將虛擬通貨定性為「數位虛擬商品」。 虛擬貨幣個人所得稅2023 虛擬貨幣個人所得稅2023 此外,按107年11月7日新修正的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因此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均應比照金融機構之規定。 加密貨幣業者可能也會疑惑,明明是把自已發出的加密貨幣,換取以太幣或其他等價的貨幣,開發也要成本,並不是沒有付出,國稅局怎能以對價換取的貨幣來進行課稅?

虛擬貨幣個人所得稅: 虛擬貨幣交易搶191萬元 落網搶嫌羈押 另一嫌犯捲款逃亡

一個追尋財富自由的頂尖獵手,分享關於投資、理財等大大小小的事務,主要分享股票、ETF、加密貨幣等多元投資領域。 朱財寶表示,在臺的四大會計事務所還是對ICO保留著一定的距離,在完整法規訂定出來前,不會去幫ICO業者背書、跳下來擔責任,所以暫時也不會承接ICO的案子。 但他也提到,或許未來1、2年,國外陸續會有案例進來,到時候四大會計事務所的就會有參考依據,不過前提是業者的內控、內稽可遵循法規,四大會計事務所才有可能幫忙簽。 勤敏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朱財寶(左)、天遠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立恩(右),在一場「加密貨幣的法遵及銀行實務」研討會進行對談。

虛擬貨幣個人所得稅

台灣金融管理委員會自2013年到2022年間,多次發布新聞稿將虛擬貨幣定位為「虛擬商品」,而當虛擬商品的交易於有獲利時,可認為是出售或交換財產及權利的所得(例如拍賣古董藝術品也算是財產交易所得的一種),而得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課徵所得稅。 (台灣英文新聞 / 張雅鈞 台北綜合報導)五月報稅季將至,網紅經濟與虛擬貨幣交易自去年以來發展迅速,相關稅務細則密密麻麻,要怎麼報稅才不會被罰? 雖形式上CRS目前規範非加密資產,而CARF將規範加密資產,但CRS修訂後將納入部分加密資產,致二者範圍有所重疊,造成金融機構有就同一加密資產事件需分別製作不同報告之負擔,如何透過運用協商條款等方法予以避免,同為前述公開諮詢會議中之重要課題。 此外,無論CRS之制訂或CARF之修訂,顯然均涉及以公權力介入及取得個人資訊,亦有將個人資訊的事前保護及事後救濟審慎納入考量之必要。 即加密資產申報與交換制度有助實現稅捐公平,惟應將重複報告及個資保護等內容併納入考量。 當然以上這些的討論結果也只是稅務署與地方單位的人員見解,實際上的法規還是要等後續法規如何設置,本篇資料無法保證百分之百正確,僅為投資獵手與相關稅務人員討論後的見解,如果有讀者已經報過加密貨幣的稅務,也可以 FB 虛擬貨幣個人所得稅 私訊投資獵手分享你的加密貨幣報稅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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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透過記錄特定單位的唯一數位識別符(例如私人金鑰、公開金鑰及位址)或透過顯示特定虛擬貨幣(例如比特幣)所有單位的交易資訊記錄來識別特定虛擬貨幣單位係存放在單一帳戶、錢包或位址。 此資訊必須顯示 (1) 每個單位的購買日期及時間,(2) 您的基價及每個單位在購買時的公平市場價值,(3) 出售、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每個單位的日期及時間,以及 (4) 每個單位在出售、交換或處置時的公平市場價值,以及就每個單位收到的金額或財產價值。 回答 33.您收到虛擬貨幣作為禮物其持有期間包括贈禮人持有虛擬貨幣的時間。 然而,如果您沒有證明該人持有期間的文件,則您的持有期間從您收到禮物後的第二天開始。 有關持有期的資訊,請參閱出版物 544,資產銷售及其他處置(英文)。

部分虛擬貨幣可兌換,這代表其相當於等值真實貨幣或可作為真實貨幣的替代品。 美國國稅局在這些常見問題解答中利用術語「虛擬貨幣」來描述用作交易媒介的各類可兌換虛擬貨幣,例如數位貨幣及加密貨幣。 無論如何標示,如果特定資產具有虛擬貨幣的特徵,則在聯邦所得稅方面將視為虛擬貨幣。 備註:除非另有說明,否則這些常見問題解答僅適用於持有虛擬貨幣作為資本資產的納稅義務人。

虛擬貨幣個人所得稅: 營業稅

網紅經濟正夯,許多人下班之後兼差YouTuber或乾脆全職投入,稅務問題也隨之而來。 YouTuber如有收益源自美國群眾需課稅,源自台灣的收入也需課稅,但並無雙重課稅之虞。 虛擬貨幣個人所得稅2023 為協助台灣企業應對全球市場經濟帶來的不安與挑戰,勤業眾信推出了《2023全球策略佈局稅務指南》,詳細介紹東協各地的稅務體系,包括企業稅、個人稅、增值稅等。 同時,也深入研究印度、美國和墨西哥等地區的稅務制度,幫助企業制定合適的稅務策略,以實現業務最大化效益並避免潛在風險。

  • 為使加密資產資訊交換制度有效執行,主要有二方面的作為。
  • 如將加密資產轉換為非加密資產(如法定貨幣、貨物或勞務)並獲有所得時,應認列個人財產交易所得;如當月銷售額達新台幣(下同)4萬元者,將被稅捐機關認定為營業事業,應於次月辦理營業事業及稅籍登記,除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應再繳交營業稅。
  • 這不但是台灣行政部門組織上的一大變革,也代表了政府對於台灣數位發展政策的重視。
  • 以上計算後併入其他所得,再按照綜合所得淨額所適用的綜合所得稅率,得出應繳納給國庫的所得稅額。
  • 更甚者,急於介入加上稅制設計不周,尚可能有過度或重複課稅問題。
  • 雖形式上CRS目前規範非加密資產,而CARF將規範加密資產,但CRS修訂後將納入部分加密資產,致二者範圍有所重疊,造成金融機構有就同一加密資產事件需分別製作不同報告之負擔,如何透過運用協商條款等方法予以避免,同為前述公開諮詢會議中之重要課題。

關於一些問題,地方稅務人員表示需要再研究,之後會通知投資獵手這邊,很快的稅務人員給了投資獵手一個電話,是財政部賦稅署的電話,說那些「疑難雜症」可以聯繫這邊做諮詢,感謝這位稅務人員陪投資獵手講了快 40 分鐘的電話,非常感謝。 加密資產不只是比特幣,萬物代幣化的新商業模式即將來臨,由管理與風險顧問、審計、稅務與法律服務共同組成的加密資產團隊,能在代幣經濟新時代協助您掌握商業機會、因應各項挑戰。 警方調查,自稱幣商的謝姓男子與林姓買家,日前透過他人介紹在通訊軟體上約定交易虛擬貨幣買賣,雙方相約於本月6日下午2時許,在松山車站北二門前,買賣527萬元的泰達幣。 當時,謝男、林男分別開車、搭計程車前往赴約,正要交易時,突然有2名男子分別持刀衝出,搶走謝男IPHONE手機,以及林男身上的527萬元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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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國在買賣加密資產的所得計算上,目前傾向「出場結算法」,意即需待加密資產轉換為非加密資產,即出場後並獲有所得時,始認為「所得實現」以核課稅捐。 換言之,不僅購入加密資產起的HODL階段,甚至加密資產間的交易,只要還在「場內」,就毋庸計算所得核課稅捐。 虛擬貨幣個人所得稅 可能的相關實務問題如:營業稅應該是課徵賣幣的總額還是賣家的手續費,或是說是不是要如同日本或新加坡,免除對於特定虛擬通貨本身的一些 VAT (類似台灣的營業稅),這都有賴未來細緻討論解決。

美國基建案挺進白宮,未來可能對更廣泛的加密貨幣活動徵稅 ; 而日本也早在 2017 年就有加密貨幣投資所得稅務的規範。 當加密貨幣獲得越多認可,監管勢必套用或重建更多細部規則來管理。 鏈新聞就稅務主題,獨家專訪黃亞森律師,解答一系列常見問題。 因為加密貨幣被認為是財產,所以投資人短期快速交易的行為,如果說要用「營業稅」的角度好像也可以,因為主管機關的認定是比特幣與一個貨物、財產差不多,當然這樣有很多困擾,所以投資獵手認為執法機關還是會算在綜所稅裡面。

虛擬貨幣個人所得稅: 相關新聞

朱財寶提到,國稅局當然很想課稅,但要看誰提供給國稅局資訊,若是有人檢舉、告密,國稅局也較難對境外公司有追溯權與處罰權。 而且,在境外公司發幣獲得的錢,只要沒有立即付給最終受益人,其實看起來就如同IPO,公司與外部投資者募得一筆資金,用於公司運作。 朱財寶強調,只要把錢放在境外公司,沒有流入最終受益人帳戶,基本上國稅局都課不到稅,除非在金流上抓到,有流入最終受益人帳戶,就會以當年流入公司的金流,核課營業稅或是個人所得稅。 劉立恩也補充,ICO大部分的業者,其實幾乎都在境外公司發幣,瑞士、馬爾他都是流行的地點。

而若購買虛擬通貨之營業人持該幣再購買其他虛擬通貨或換取貨物或勞務時,該互易交易,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者認定為銷售額。 有關功能型虛擬通貨,以換取發行人之商品或服務目的,性質雖類似禮券,惟經濟部依據消保法發布的「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零售業者若發行禮券,其款項必須先辦理履約保證,因此官方態度可能傾向將功能型虛擬通貨不以禮券視之,而歸為支付型虛擬通貨。 舉例來說,若新註冊或一定期間沒有交易之帳號突然有大量交易,或是客戶在極短的時間內密集高頻次買賣虛擬貨幣都是金管會認定的疑似洗錢防制態樣。

虛擬貨幣個人所得稅: 虛擬貨幣繳稅申報:圖文教學

如交易市場在海外,民眾的虛擬所得被視為海外所得,若連同其餘海外所得總額超過100萬新台幣,就該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若交易損失,則屬海外的財產交易損失,可由當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以上計算後併入綜合所得淨額及各項基本所得額度,於扣除670萬額度後,按照20%來計算個人基本稅額。 而以台灣的規定,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虛擬商品屬銷售勞務,達月銷售額 4 萬元者,按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且繳納營業稅。 而另外一個常被忽略的部分,則是若以虛擬通貨購買相關的商品或服務,如用 BTC 買一些商品等等,在目前規範下會被當作「以物易物」或「以物易服務」,應以換出或換入二者間從高認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如果您在點對點交易或非經加密貨幣交易所媒介的其他交易中收到加密貨幣,則加密貨幣的公平市場價值將由在分佈式帳本上記錄的交易日期及時間確定,或者如果是鏈上交易,則在帳本上記錄。 IRS 會接受經由加密貨幣或區塊鏈瀏覽器確定的價值作為公平市場價值的證據,該瀏覽器分析加密貨幣的全球指數並在確切日期及時間計算加密貨幣價值。 如果您不採用瀏覽器價值,您必須確定您採用的價值是加密貨幣公平市場價值的準確表示方式。

虛擬貨幣個人所得稅: 虛擬通貨所涉之可能稅務議題

倘虛擬通貨被歸類為電子勞務時,於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平台業者,若收取及轉付買賣雙方之交易價款,於向境內自然人收取價款(包含手續費)年逾新臺幣(下同)48萬元(註3)應辦理稅籍登記,並以收取之全部價款為銷售額報繳營業稅。 若係向營業人收取價金,則由買受人依據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辦理。 據中央社報導,財政部長蘇建榮於議會備詢時表示,網紅收入若來源於美國,需按規定向美方繳納稅款。

另有官員補充,雖然尚未有針對網紅啟動專案查稅,但實務執行網路交易查稅時,其中就可能涵蓋網紅代言費等金流支付,進而掌握網紅是否如實納稅,目前已有追繳相關個案,後續會跟進查核。 準此,我國交易者如於境外交易平台出場加密資產,再將該財產交易所得匯回境內,因劃歸海外所得,如未逾670萬的基本稅額起徵點,我國稅捐機關只能免稅處理,然此不可歸因出場結算制,毋寧我國長期以來的屬地原則與基本稅額起徵點數額之問題,宜早日修正,併此補充。 然而,交易過程中如無涉法定貨幣、商品或勞務,僅為加密資產間的交易,具體如虛擬通貨間的交易、以虛擬通貨購買NFT、將NFT售為虛擬通貨、NFT互易,此四種類型應否及如何課徵所得稅,甚至在去中心化機制如何取得加密資產及其交易者之稅務資訊,為本文欲討論之重點。 台灣目前對於加密貨幣的稅法認定分類非常簡單,分為證券型和非證券型,且對於幣圈特有的一些活動,如挖礦、給薪資、代幣獎勵 (token reward) 等並未探討,有些部分既有規定可能無法直接完整套用在虛擬產業上。 隨著報稅時間將近,讀者是否開始考慮一個問題,那就是加密貨幣是否應該繳稅呢? 投資獵手對於台灣的法規也有著疑惑,畢竟目前對於加密貨幣的法規還不完善,為此特別聯繫稅務局做詢問。

一位追尋財富自由的頂尖獵手,主要分享關於投資、理財等大大小小的事務,以股票、ETF、加密貨幣等多元投資理財領域為介紹科普主軸。 NFT 一樣是看最後換回什麼法幣,是用國內交易所換回還是國外交易所換回,自然也要考慮外國政府的課稅問題。 信義分局今天透過新聞稿說明,經查被害2名男子先於通訊軟體Telegram上相約買賣泰達幣,隨後在案發時、地交易時,突遭2嫌持刀械搶奪,成功得手買家手中的現金527萬元及幣商的iPhone手機等財物,隨即搭計程車逃逸。 台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緊接著於8月6日下午2時30分許也獲報,轄內松山車站北二門前發生一起虛擬貨幣交易強盜案,立即指派線上警網馳赴現場調查。

虛擬貨幣個人所得稅: 證券型虛擬通貨

如果您將作為資本資產持有的虛擬貨幣兌換成其他財產,包括商品或其他虛擬貨幣,您應提列資本損益。 如果作為公平交易的一部分,您向某人提供服務並收到虛擬貨幣作為交易,您的虛擬貨幣基價是在收到虛擬貨幣時的虛擬貨幣公允市場價值(以美元計)。 有關更多基價的資訊,請參閱出版物 551,資產基價(英文)。 另一個常被忽略的問題是,如果個人經常進行「虛擬商品」買賣(搬磚套利者注意)被認定具有營業性質,可能會面臨營業稅的課徵。 在台灣,個人在境內銷售「虛擬商品」被視為銷售貨物,如果月銷售額達到台幣 8 萬元,必須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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