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權7大優勢2023!內含第四權絕密資料

Posted by Tommy on December 12, 2018

第四權

新聞自由源起於歐美等國對於出版自由的爭取,隨著社會演進,新聞自由理論基礎從傳統到新穎,新聞與出版的自由在漫長的演進過程中逐漸發展出完整的權利體系。 目前許多民主國家均承認新聞自由的重要性,許多非政府組織(如無國界記者)每年針對世界各國作出新聞自由程度評鑑。 隨著科技進步,新聞媒體逐漸突破來自政府的壓力,但也有更多大企業給予新聞業帶來新的挑戰。 媒體掌握了我們大部分的資訊來源,形塑了我們看待某個特定事件的角度,因此能夠輕易地通過對文字與內容的操弄來左右公眾的情緒與判斷。 與此同時,從互聯網到行動媒體一波又一波的媒體潮,使不少媒體只有通過不停博取公眾關注才能從中存活。 這兩個方面的結合,使得我們常常可以看到一種十分吊詭的現象:那些所謂的「網路編輯」將從社交媒體上獲得的資訊進行誇張化的改寫之後,加上一個無比聳動的標題,並在文末附上一段「網友紛紛表示:……」,便能夠成為一條「新聞」。

第四權

媒體離不開市場化經營,不依附於某一資本雄厚的集團難以經濟獨立,也難以堅守報道的獨立性。 “獨立”已成為理念和實踐上的衝突,媒體高度集中的體制正在使其化為泡影。 市場以利益為中心,無論是對目標受眾的定位、新聞選擇,還是對操作流程和規則,完全根據消費者的喜好來決定,致使媒體的低俗化和煽情主義泛濫,日益遠離民眾的正義呼聲和監督職責。 市場利潤的誘惑使許多記者難以“出污泥而不染”,他們一邊竭力塑造“第四權力”的形象,一邊卻被壓倒優勢的市場驅力所吞噬,捏造事實,索取賄賂,置新聞理性於不顧,其後果只能是的“第四權力”精神的泯滅。 新聞媒體的從業人員——記者、編輯、評論員及專欄作家基於新聞自由,有免受政府干預,進行採訪、調查、編輯及評論,並使其工作成果呈現給大眾之權利,甚至包括對抗事業主的意志而為專業新聞報導、評論的權利,不過後者並非憲法上新聞自由的本質而有待立法規定。

第四權: 逆思小百科:「公營媒體」v.s「公共媒體」,一字之差差很大

綜合香港記協聲明及過去媒體報導,截至目前這場香港示威中有20多名記者曾經被捕,幾十名記者受傷。 第四權 多名香港記者與媒體指控,在示威現場遭遇警員辱罵和暴力對待、被警方用強光照射至不能拍攝、被強行脫下防毒面具、或是有警員被指向記者聚集的方向發射投射物。 多名記者曾在衝突中被警方發射物擊中而受傷,包括眼睛受傷的印尼記者。 《紐時》近來發布一系列專欄,向讀者揭露他們在工作中如何達成新聞實踐,堅守新聞價值。 《紐約時報》在調查性報導耕耘已久,除了引起#MeToo事件的調查報導外,他們也累積了大量的調查性報導,其中較為著名的是2018年發表了川普家族如何逃漏稅、累計大量財富的報導;2012年報導溫家寶家族財富事件,皆引起社會關注。 多年的服務經驗也讓伊甸深刻理解,唯有以「家」為核心去了解、去協助,才能提供照顧者與身心障礙朋友適切的服務。

然而《新聞自由法》所規定的新聞自由長期以來僅僅局限於印刷媒體,廣播電視仍長期由國家控制。 1981年社會黨上台後,通過法令允許建立私人廣播電台,放棄國家對廣播電視媒體的壟斷。 人民主權是從天賦人權理論再延伸,也是現代西方民主社會的理論基石,其理論要點就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礎來自廣大人民的同意,任何一種形式的政府如果變成損害人民利益以保障自己權利的政府,人民就有權改變或廢除它,建立新的政府。 中天新聞臺為了滿足韓粉,自須承擔「韓天臺」罵名;如此作法是否允當,亦值反省。

第四權: 新聞自由

雖說美國總統川普時常抨擊各家新聞台為假新聞生產基地,假新聞如何界定也實在難以區別——不利於我黨的都是假新聞,利於我黨的都是公正客觀的報導。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 自解嚴起,催生《公共電視法》、成立公視、修改廣電三法、訂定黨政軍「三退條款」⋯⋯,乃至今年4月NCC收回中廣所屬的中廣音樂網、寶島網,將這兩頻道頻率重新指配給已獲申請許可的客委會、原文會等,皆係有志之士在一次次的遊說、抗爭下,施以爭取權益的「正義」壓力,使得政府配合而為的「轉型」。 友訊第2季財報受惠業外收益挹注,單季稅後純益3.85億元,季增177%,每股純益0.64元;上半年每股純益0.88元,較去年同期轉虧為盈;友訊表示,今年將持續提升核心競爭力並強化管理,藉由推出優質新產品、深耕雲平台服務、優化產品組合等策略提升毛利。

競爭導致了新聞與節目資源高度集中,在“利潤最大化”的原則下,各個媒體以“收視率”和“發行量”為追逐對象,不惜以公共利益為祭品,媒體的社會責任意識陷入渺茫。 傳媒界同時也追求“成本極小化”的目標,用簡單、標準化或“互相觀摩”的方式製作節目,或購買廉價影帶一而再、再而三地反覆播出,傳播內容的雷同使獨立思考徹底化為泡影。 到90年代,美國三大電視網為700多家地方電視臺提供節目,其數量占全部新聞和娛樂節目的90%,1000多家日報和8000多家電台播發的新聞,大部分來自兩大通訊社。 媒體高度壟斷,大量中小媒體的獨立被鯨吞了,公共傳播者對抗市場力量的防線漏洞百出,一上陣就處於崩潰狀態。 第四權 在德國,1849年、1871年憲法都有保障公民表現自由的條款。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威瑪憲法》在第118條規定了表現自由,並規定政府不得對報刊進行檢查。

第四權: 黃家茹/找回媒體「第四權」:《紐約時報》的調查報導實踐

故此「第四權」在社會制度下一直備受各階層尊重,亦有凌駕一切的氣勢,但有一點需要留意,便是「第四權」應是一種「權利」而非「權力」,過份濫用「第四權」亦會受社會其他人士譴責和背棄。 第四權 一般人對第四權的認知大多認為與三權分立(Trias Politica)﹣「行政.立法、司法」有關。 無可否認,在大部分民主及講求三權分立管治的制度下,「三權」對政府確立管治及行使權力絕對有長久及具延伸性的影響。 相比之下,「第四權」由於性質並不隸屬於任何政府機關,亦不受前述「三權」任何一方所統轄或制約,只透過「傳統」[1]傳媒 以獨立方式透過向受眾傳播資訊與揭露社會陰暗面進而發揮其對社會的影響力與監督政府施政,並為公眾行使及設定話語權。 所以「第四權」的確立是現代社會發展步伐調整及作為一種「改革」及「推前」社會發展的重要源動力。 第四權2023 盧梭認為輿論是「法律之外的法律」,任何強權都必須尊重新聞輿論,否則便無法維持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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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君平常和媽媽同住,不只日常生活相當依賴母親、母女倆的感情也相當緊密。 有次,小君在中心美藝班老師的教導下,畫出一幅名為「媽咪和我」的畫作,更表達了母女間深刻的羈絆。 其一,規範媒體財團的背後資金,涉及國家安全茲事體大,嚴格排除親共勢力與共產資金,或禁止單一勢力取得媒體公司股份上絕對控制權。 這種狀況,從去年選舉方能窺知一二:關西機場的假新聞事件、執政黨為打擊政敵發動器官捐贈移植案、名嘴的子虛烏有的五百萬收據事件、花名冊到財產來源不清等人格抹殺、意圖將對手打成中共同路人而非與之政策辯論,到近期的造神新聞,諸如韓流發威包子奧斯卡得獎,三市長齊聚天有異相等,不禁令人搖頭嘆息。

第四權: 自由開講》視記者為傳聲筒 威權政府踐踏新聞自由

新聞媒體被譽為「第四權」,其他三權分別是國王、議會和教會。 新聞自由作為一種外求性權利係指:為增進新聞媒體發揮其效能,而給予新聞媒體業的從業人員一些特別的機會以取得新聞所需的資料或資訊。 在這個層次上,新聞自由的權利即包括前述新聞媒體進入政府機關,取得政府所掌控資訊的權利、新聞媒體不受禁止侵入他人財產限制的特權等等。 至於官方的資訊,政府則有責任和義務根據資訊的相關程度和重要性對其進行詳細的分類,以決定哪些資訊可以向公眾公開,哪些資訊涉及到了國家的機密而必須受到保護,以此來維護本國的國家利益。 許多政府服從所謂的《陽光法案》或《資訊合法化自由公約》來定義國家利益的概念範圍。 國內傳播科系教學時,談到新聞媒體,常以「社會公器」視之,但翻閱外文原典,從來沒有看過這說法,只有較接近的「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y)一詞。

  • 最明顯的例子為英國哲學家John Locke(約翰•洛克)提倡的社會契約論,主張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統治者(人民)同意,並能保障人民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產自然擁有權時,其統治才有正當性,如缺乏這種授權,人民便有權推翻政府。
  • 該組織致力於公正的評價一個國家的新聞自由程度,而不去褒貶該國新聞界的整體水平。
  • 大公廣的理想可追溯至1988年公視成立後,部分傳播學者、媒體工作者以及傳播系所學生開始積極對外界推廣「媒體公共化」,2000年起一連串的媒體改革,再將媒體公共化運動推向檯面。
  • 1964年,最高法院關於“《紐約時報》對蘇里文案”的判決確立了報紙批評官員的權利。

19世紀法國哲學家托克維爾(1805-1859)在論述美國新聞自由時指出:「當每個公民都被授予管理國家的權力的時候,那就必須承認公民有能力對同時代人的各種意見進行抉擇,對認識之後能夠指導他們的行為的各種事實進行鑑別」。 立法機構通過法律條文在不同程度上保障科學研究、出版、資訊傳播和印刷的自由。 如果新聞自由這一概念在某國憲法中能夠得到明確體現,那麼這個國家的新聞自由就是相對充分的。 從這個理論基礎觀之,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在本質上有相當大的差距。

第四權: 從李登輝到賴清德 台灣30年「過境外交」下的美中台角力

楊健興說,半年以來警方對待記者的情況「一樣是這麼差」,沒有任何改善,而很多個案中,警方執行職務時沒有明顯辨識,令記者或一般市民也難以追究。 記協表示,大部分記者傷勢被指來自警方,大量片段亦顯示,記者即使站在行人路,身邊無示威者,都遭到警員呼喝、拉下防毒面具,被用警棍和盾牌撞,用胡椒水噴射,甚至有警員向記者群發射催淚彈、布袋彈和橡膠子彈。 多次在前線採訪的何先生表示,曾經多次目擊警方把槍口指向記者群,亦有刻意向記者群投擲催淚彈和施放胡椒噴霧,並用警棍和盾牌阻止記者拍攝。 意外與疾病總是來的措手不及,許多父母親只好咬緊牙根,無怨無悔地把苦難重擔一肩扛起,但也因此瀕臨崩潰邊緣卻不自知。 如此一來,才能在雙重老化來臨時,正確的解決自己與家人所面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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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稱為「社會公器」,恐怕是當年引介相關學說時沒翻譯好,或是擴大解讀了。 商業媒體均以公司之名做營利事業登記,要追求利潤、要開發票、要繳營業稅、要經營副業、還要搶政府標案、而員工也要發薪水和年終獎金。 第四權2023 莫說中天蔡衍明,三立林崑海、年代練台生、東森林文淵也是如此。 第四權 甚至某些媒體集團還會上市,發行股票,因此公器之說根本不成立,應該稱作「負有社會責任的營利事業」較符實情。 當然,每個正當行業都有其社會責任,差別在於有大有小,新聞媒體因可觸及公眾,因此肩負的社會責任自然比地方小吃店要大。 如果真有所謂的「社會公器」,那麼也只適合用來規範公視、客家臺這些公廣集團成員。

第四權: 照顧者

美國報業先輩們的這一美好、珍貴的遺產,一直是西方新聞界的精神寄托,記者的職業因此而披上神聖肅穆的靈光。 當19世紀英國《泰晤士報》的多數主筆卸任後被內閣吸收為閣員,另一個光昌流譽的概念出現了——人們稱記者為“無冕之王”。 第四權力是西方社會的一種關於新聞傳播媒體在社會中地位的比喻。 它所表達的一種社會力量:新聞傳播媒體總體上構成了與立法、行政、司法並立的一種社會力量,對這三種政治權力起制衡作用。 這實際是一種認識理念,以這種簡單比喻的形式,19世紀以來普及於西方主要工業國家,但又經常受到人們的質疑。 杜耀明指出,如果示威者假扮記者,警方是可以有相應行動,但理論上,新聞權利並非只是保障新聞機構,這是屬於人權、資訊權、言論自由的一部分,只是記者不應把自己視為示威者,角色上不應混淆,不應阻礙警方執法。

新聞媒體事業主的新聞自由權利則包括設定新聞媒體事業、決定營運方針及人事選任管理等權利,但由於媒體係一重要的制度性組織,有學者主張新聞媒體事業主的人事任免權應受到前述理念的制約,以免影響新聞媒體專業人員的新聞自由權利。 新聞自由作為一種表意性權利(speech rights),係指:新聞媒體有權傳播其所選擇的訊息或意見。 新聞自由的表意性質表現在:免於某些禁止報導命令或事前限制措施之權利;即使事實傳達有錯誤,可免受誹謗罪追訴之權利等。 天賦人權,或譯自然權利,基本精神是強調人具有與生俱來的權利,這些權利是人生而有之的,不是別人賦予的,因此絕不應該被剝奪。

第四權: 香港示威:中聯辦主任王志民「下課」, 繼任者任命「前所未有」

從19世紀中葉開始,市場化經營曾幫助新聞業實現了經濟獨立,在一定程度上擺脫了政治集團的束縛。 第四權 但19世紀末20世紀初,大眾媒體出現集中化的趨勢,漸漸集中在報團手裡。 大的媒體集團壟斷了新聞與意見資源,媒體的獨立在新聞集團的陰影下開始黯然失色。 報業第四權力的理念被視為共和制的靈魂,其前提是媒體的獨立,因為只有獨立行使報道權才能有效地監督政府。

由於新聞傳播媒體本身也是利益單元,它與各種政治權力之間有許多利益聯繫,因而關於媒體地位的“第四權力”的比喻不斷受到批評。 有的美國學者指出,華盛頓的新聞記者團實際上並不是對另外三權起制衡作用的力量,而是與三權並存的“政府的第四個部門”。 香港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表示,香港媒體在這次反修例風波擔當「見證的角色」,透過直播去把現場畫面帶到觀眾前,這和以往記者消化現場消息再作報道的方式不一樣,這種不經過濾把實況傳達給讀者的方式,令警方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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