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徵收對象5大優點2023!內含碳費徵收對象絕密資料

Posted by Jason on March 9, 2022

碳費徵收對象

經濟部次長曾文生提到,台灣減碳關鍵是能源,將從風、光、熱、海、氫、儲、匯等七大關鍵技術落實。 工研院綠能與環境研究所所長王漢英強調,「淨零碳排趨勢,沒有人是局外人」,並認為低碳能源及環境永續會帶來新興產業、新服務與新生活。 ESG浪潮席捲各產業,面對永續新時代,我們提供全方位解決方案,從審計、稅務、顧問、法律領域,協助企業進行ESG轉型,在經營策略中納入永續思維,希望陪伴企業正面迎接ESG的考驗與機會。 排碳定價及成本化,已是不可逆的趨勢,建議企業隨時掌握法令最新發展,辨識自身排碳風險所在,繼而擬定減碳目標,並在擬定並執行減量計畫、使用再生能源、取得減量額度等方案中,妥善抉擇,儘早佈局規劃。 蔡玲儀進一步說明,由於稅的徵收對象較廣,可能有使用能源都會徵收 ,需要財政部評估整體國家的經濟發展;此外收稅後會進入國庫編列,用途會是統收統支,與專款專用的情況可能會有落差。 環保署氣候變遷辦公室主任蔡玲儀接受媒體聯訪時補充,關於是徵收碳費或是碳稅,過去1、2年間有與產業溝通,由於碳費徵收必須專款專用,因此產業界比較能夠接受。

有關碳費費率,目前有主張比照鄰近國家每噸新台幣100元、每噸300元起跳、甚至有人主張每噸2,000元以上,不過,經濟部則認為每噸300元太高,恐影響產業競爭力。 王美花報告指出,淨零碳排已成為國際趨勢,各國為了達成減碳目標,紛紛祭出碳定價機制,利用經濟工具抑制碳排放。 但我國碳市場規模小,排放源集中,為避免發生碳價劇烈波動問題,目前《溫管法》修法規劃先以高碳排產業為主要收費對象,再慢慢擴及中小企業。 台灣最快明(二○二三)年向「排碳大戶」徵收碳費,但仍未公布碳費費率,也未規畫分階段徵收對象、費率調升措施及管考機制。

碳費徵收對象: 最快2023年開徵碳費 環保署:初期徵收對象鎖定「排碳大戶」

2.依目前市場狀況,同一支基金之下又會區分不同級別,本排行只取同一基金下績效表現最佳的級別,進行評比,其他級別,則忽略不計。

碳費徵收對象

龔明鑫說明,歐盟的碳關稅機制,初期只針對水泥、電力、肥料、鋼鐵、鋁等五大高碳洩漏風險產業,但只要在出口國內已課徵相關碳成本費用即可減免,因此政府會優先輔導這些將受衝擊的出口導向製造業。 至於碳權交易方面,鄭文燦指出,目前金管會及國發會正請證交所研擬方案,原則上碳權交易所會先以有需要的產業為優先,由小範圍再擴大;碳權交易所與證交所不同,並非開放碳權自由買賣,而是希望讓有需要的產業買得到碳權。 但是,環保署始終不鬆口碳費費率;綠色和平專案主任鄭楚忻表示,倫敦政經學院的分析報告認為,台灣碳費起始價至少每公噸三百元並每年調升。 國家發展委員會與環保署今天共同舉辦「淨零轉型之階段目標及關鍵戰略」記者會,會中宣布2030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強化目標為較基準年(2005)減少24%加減1個百分點。 張子敬在本月初宣布,會在10月底之前,正式提出修法草案預告,經兩個月預告期蒐集意見後送交行政院審查,盼能在立法院下個會期審查通過。

碳費徵收對象: 最快2023年開始收碳費 對象為年排逾2.5萬噸CO2e產業

王美花表示,因中小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較少,這次《溫管法》修法方向中有特別規劃給中小企業的簡化盤查程序。 張子敬補充表示,雖然短期內不用盤查登錄,但中小企業可能也將面臨供應鏈對碳排放的要求,因此也必須建立盤查能力。 張子敬表示,目前環保署已建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平台」,公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的排放源為發電、鋼鐵、石油煉製、水泥、半導體及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等特定行業別,或是年排放量超過2.5萬公噸CO2e的業者,目前共有288家業者應盤查登錄。 徵收碳費之措施,對企業經營及獲利勢必造成衝擊,企業如擬減少碳費的支出,可分別從範疇一及範疇二分別妥適規劃,包含透過製程改善、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碳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等方式,降低直接或間接的排放量。 至於建置碳盤查系統,現行溫管法是針對發電、鋼鐵、石化、水泥、半導體業等或溫室氣體「直接排放」達2.5萬公噸以上的製造業要求盤查,共287家,並經第三方國際認可的機構進行查驗。 他提到,目前台灣一年碳排量達2.6億噸,未來必須逐年降低,台灣將採徵收碳費方式因應,並會進行合理定價,以便產業調適。

鄭文燦今天出席「2023富邦永續大未來論壇」,他在致詞時提到,歐盟已公布碳邊境調整機制,未來台灣出口到歐盟的產品,必須經盤查、確認碳含量,並被課徵碳邊境關稅,台灣面臨的問題具有迫切性。 鄭楚忻表示,碳費用途廣泛,主要挹注研發減碳技術、再生能源或節能設備,但氣候變遷調適工作及公正轉型是目前較大的資金缺口,氣候變遷日益嚴峻,農業損失及基礎建設破壞愈來愈顯著,而產業在淨零轉型過程,勢必有大量勞工需要輔導職能或轉業,都要靠碳費挹注經費。 CBAM機制首先要求進口水泥、電力、肥料、鋼鐵、鋁等五種產品,須申報產品碳排放量並課徵碳價格。 我國環保署參考CBAM機制,正研訂類似的碳費制度,對國內外含碳商品徵收碳費,我國貨品出口到歐盟要被收碳稅,在國內繳納的碳費可以抵減。 歐盟執委會去年七月十四日發布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草案,歐洲議會及歐盟部長理事會通過後,將適用各會員國,對進口產品徵收碳關稅,消弭歐盟境內與進口產品之間不對等的碳成本,促使進口國生產低碳或零碳產品,預計明年起試徵碳關稅,二○二六年正式實施。

碳費徵收對象: 碳定價碳費先行 環保署112年討論徵收對象、費率

行政院已審查完成「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將2050淨零目標入法,建立碳定價機制,分階段徵收碳費,先大後小,先從大排放源收取碳費,徵收對象包含國內直接或間接排放源及高碳含量之進口產品,並採差別費率,最快2024年開始徵收。 張子敬進一步說明,面對歐盟開徵碳關稅壓力,我國的碳定價機制「不能拖」,待母法通過後加緊研擬子法,希望最快能在2023年訂出碳費子法並實施收費。 至於收費對象,初步規劃從每年排放2.5萬公噸CO2e以上的「排碳大戶」開始徵收,因這些產業就佔了我國碳排放量八成以上;短時間內不會對中小企業課徵碳費。

另環保署特別強調,碳費是經濟手段而非財政工具,其目的是為促進實質減量,而非關注徵收金額甚至造成成本轉嫁,至於各界所關切之相關衝擊將會整體審慎評估。 《氣候變遷因應法》於2023年2月15日公布施行,以課徵碳費、自願減量額度交易等碳定價(carbon 碳費徵收對象2023 pricing)措施,作為我國邁向2050淨零排放的手段之一。 身處減碳法制化世代的企業經營者,勢必關心該法新增了哪些管制措施;受管制的產業應如何因應,進行碳管理;非管制範圍內的產業,是否也可從中進行綠色佈局。 碳費徵收對象2023 至於何時能夠對外公布,蔡玲儀說,「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正進行修法並將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需要待母法通過後才能進一步在規範下討論細節,因此最快預估會是明年進行。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28日電)國發會公布2030強化減碳目標,有關碳定價的規劃,環保署今天表示,以先徵收碳費專款專用為主,若母法氣候法明年修法完成,將研議碳費細節,包含徵收對象、費率及檢核目標等。 環保署官員表示,俟今年完成修法,明年再來訂定碳費費率、徵收對象子法,2024年開始收取。

碳費徵收對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保新聞專區

依新法規定,碳費係就排放源的「直接排放量」及「間接排放量」,按一定單位費率,向排放源的實際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徵收;其中直接排放是指產品製造過程中將溫室氣體排放於大氣層的行為,而間接排放則是製造過程中使用電力而間接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 要計算碳費,必須先透過碳盤查建立排放量的資料庫,始有依憑,也就是碳費的徵收必須建立在碳盤查的基礎上。 至於徵收碳費的具體實施方式,包括首波課徵對象、範圍、費率、起徵日等,仍待環保署進一步以子法明定。 環保署也說明,將同時考量國內產業營運情形,提供足夠減量誘因,促進產業低碳轉型,達成減量目標。 碳費徵收對象2023 如果將來子法將此等企業列為第一波碳費徵收對象,最快可能從2024年起就須為排碳付費。 碳費課徵為國際趨勢,參照其他國家經驗,課徵對象及範圍之擴大、費率逐年提高等,都可預期。

  • 環保署表示,有關各界所關注碳費徵收對象與費率,將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之規定,針對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分階段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而且訂定的費率須經審議委員會來審議,環保署亦將與各界充分溝通討論。
  • 有關碳費費率,目前有主張比照鄰近國家每噸新台幣100元、每噸300元起跳、甚至有人主張每噸2,000元以上,不過,經濟部則認為每噸300元太高,恐影響產業競爭力。
  • 鄭楚忻表示,如果碳費規模能夠與碳稅相當,不一定要加徵碳稅,但考量現實層面,環保署行政能量與碳定價政策想法仍不夠遠大,如果台灣可以規畫碳稅藍圖,整體政策力度和應用規模將更多元廣泛;長期而言,碳稅是更理想的淨零手段。
  • 但我國碳市場規模小,排放源集中,為避免發生碳價劇烈波動問題,目前《溫管法》修法規劃先以高碳排產業為主要收費對象,再慢慢擴及中小企業。

1.「台灣ESG永續基金排名」是以台灣金管會「ESG基金專區」內認可的國內外ESG基金,為評比的主要母體,再依各基金每周的績效表現,進行排行。 碳費首波徵收對象包含287家排碳大戶,行業遍及鋼鐵、石化、水泥、半導體等,包括台積電、台塑、中鋼、中龍鋼鐵等都在列。 蔡玲儀說,台灣的碳定價仍是碳費先行,可以很明確與減碳連結;國外雖然有碳稅,但有指定用途,與收碳費相似。

碳費徵收對象: 碳費徵收法規年底完成 明年決定費率/對象為年排2.5萬噸業者 提交自主減碳計畫可優惠

綠色和平組織批評,應盡快提出完整的長期徵收規畫,收了碳費也不該「變相補助」業者,否則「左手進、右手出」,難以挹注氣候變遷調適工作及公正轉型等缺口。 五萬噸以上的電力跟製造業者的總碳排量,就佔全國七成,所以規劃為初期徵收對象,但業者可提交「自主減碳計畫」,如二○三○年承諾減碳目標,碳費可優惠甚至免徵。 中研院學者模擬發現,碳價機制對淨零排放有顯著貢獻,至於徵收對象涵蓋範圍愈大、效果愈好,「排碳大戶」當然要優先納入,但要有更完整的長期規畫,提出未來擴大徵收的對象和期程,才能開始輔導中小企業啟動碳盤查及申報碳足跡等資料。 蔡玲儀提到,目前的想法是針對排碳量達2.5萬噸的排碳大戶來徵收,但直接、間接(用電量)排放如何介定範圍,需要優先討論,這些排碳大戶就占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約7成。 張子敬今日說明,碳定價的問題牽涉範圍廣泛,既要兼顧減碳效果,又不能衝擊產業,因此必須擴大徵詢各界意見。 張子敬表示,環保署正在積極進行《溫管法》修法作業,要將「2050淨零碳排」納入法規、訂定碳定價機制,再加上現有溫室氣體盤查登錄機制,協助產業掌握碳排放量。

碳費徵收對象

環保署表示,有關各界所關注碳費徵收對象與費率,將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之規定,針對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分階段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而且訂定的費率須經審議委員會來審議,環保署亦將與各界充分溝通討論。 鄭文燦指出,台灣已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今年組織改造有個課題是要成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署和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必須共同針對碳管理機制,包括碳定價、碳盤查方法學、自然碳匯等進行討論,碳管理機制預定明年上路。 〔記者吳柏軒/台北報導〕環保署昨舉行「淨零轉型、攜手前行」氣候論壇,聚集產官學研進行減碳對談,其中環署預告氣候治理進程,最大焦點為碳費徵收,初期規劃徵收對象為年排放量二. 五萬噸的電力或製造業等公司,並制定目標、自主減量等計畫,預計今年底前完成碳費徵收法規,明年送交碳費審議會決定費率。 環保署強調,氣候變遷因應法於今年2月15日公布實施,目前該署刻正就碳費徵收費率及對象進行研議中,預定在下半年端出腹案與各界討論,碳費徵收的金額則將由審議會於明年上半年討論後決定。

碳費徵收對象: 減碳雙管齊下 碳費可對應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 碳交易可激發各界投入減碳行列

環保署長張子敬昨則強調要翻轉「廢棄物」定義,促進資源極大化、廢棄物極小化,預告將推《資源循環促進法》,如舊衣回收有機會變再製品材料,但要從源頭將原料材質統一。 未來生活與企業廢棄物則細分為三種資源,第一、第二類可再利用,須回到供應商或精煉再製,無法利用的才能變第三類,並徵收「促進費」來補貼再製品材料的市場利用。 值得注意的是,有關於碳費徵收,官員指出,修正草案將「直接排放」、「間接排放」(用電)的排放源一併納入,採差別費率,企業自主減碳,經核定後可適用優惠費率。 張子敬強調,定價還需要和各界討論,找出企業能忍受、又能達成減碳效果的範圍;確切收取時間、範圍或金額都有待子法訂定。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日邀請經濟部長王美花、環保署長張子敬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委龔明鑫,就「如何協助中小企業永續轉型」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碳費徵收對象

如果企業本身實在無法減少排碳,氣變法也規定碳費徵收對象得以取得「減量額度」、也就是「碳權」之方式,申請扣除直接排放量及使用電力間接排放量,以減少碳費支出。 這些碳權的來源大致有兩種,其一是日後在環保署指定的交易平台上出售或拍賣的國內減量額度,其二則是國外減量額度,經環保署認可後,亦得作為扣除排放量使用。 行政院版草案原先有國外碳權每次扣除不得超過所用減量額度十分之一的限制,此在三讀通過版本中刪除,改將國外碳權扣除排放量之比率交由環保署以子法訂定。 因此,購買國外減量額度是否划算、如何購買等議題,須待環保署公布相關細節規定後,始得進一步明朗化。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行政院預訂4月底經院會通過後,送到立法院審議,力拚今年完成修法,並在歐盟2026年碳關稅實施前就建立碳定價機制,及因應碳邊境調整機制。 媒體報導不動產開發業者指建築成本高,加上未來徵收碳費,營業成本將會再提高,行政院環保署澄清碳費徵收仍在規劃中,初期規劃徵收對象為年排放量達2.5萬噸以上之電力業與製造業,且被徵收對象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適用優惠費率。

碳費徵收對象: 碳定價碳費先行 環保署112年討論徵收對象、費率

鄭文燦表示,現在已有產業碳中和聯盟,希望未來透過大帶小,落實碳管理機制,現在會計師事務所並已成立相關部門,準備迎接明年之後的碳管理相關方案。 外界質疑,只徵收碳費無法達到顯著減碳效果,有必要考慮加徵碳稅;財政部認為這有重複課稅的疑慮。 鄭楚忻表示,如果碳費規模能夠與碳稅相當,不一定要加徵碳稅,但考量現實層面,環保署行政能量與碳定價政策想法仍不夠遠大,如果台灣可以規畫碳稅藍圖,整體政策力度和應用規模將更多元廣泛;長期而言,碳稅是更理想的淨零手段。 財政部官員表示,還不清楚歐盟CBAM機制細節,我國要課的碳費夠不夠抵減也不清楚,其他國家的因應措施多數還未定,政府會持續觀察及適時調整因應。

  • 張子敬進一步說明,面對歐盟開徵碳關稅壓力,我國的碳定價機制「不能拖」,待母法通過後加緊研擬子法,希望最快能在2023年訂出碳費子法並實施收費。
  • 鄭文燦今天出席「2023富邦永續大未來論壇」,他在致詞時提到,歐盟已公布碳邊境調整機制,未來台灣出口到歐盟的產品,必須經盤查、確認碳含量,並被課徵碳邊境關稅,台灣面臨的問題具有迫切性。
  • 因此,購買國外減量額度是否划算、如何購買等議題,須待環保署公布相關細節規定後,始得進一步明朗化。
  • 媒體報導不動產開發業者指建築成本高,加上未來徵收碳費,營業成本將會再提高,行政院環保署澄清碳費徵收仍在規劃中,初期規劃徵收對象為年排放量達2.5萬噸以上之電力業與製造業,且被徵收對象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適用優惠費率。
  • 至於何時能夠對外公布,蔡玲儀說,「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正進行修法並將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需要待母法通過後才能進一步在規範下討論細節,因此最快預估會是明年進行。
  • 2.依目前市場狀況,同一支基金之下又會區分不同級別,本排行只取同一基金下績效表現最佳的級別,進行評比,其他級別,則忽略不計。

就使用再生能源部分,因為綠電的排碳係數為零,故在總使用電量不變之情況下,理論上企業使用越多綠電,間接排放量就越少,從而可能減少應繳碳費。 為此,企業可考慮與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簽署企業購售電合約,購買綠電及憑證,可能同時有助於減碳及滿足用電大戶條款的法規義務,並優化企業的永續指標評比。 王美花強調,經濟部會持續協助中小企業永續轉型,也期盼透過國內緊密的供應鏈,以「大帶小」方式,由大企業協助中小企業減碳轉型。

碳費徵收對象: 減碳雙管齊下 碳費可對應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 碳交易可激發各界投入減碳行列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23日電)面對淨零轉型,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今天表示,台灣未來將徵收碳費,初期以排碳及用電大戶為範圍,約500餘家;至於即將成立的碳權交易所,並非碳權自由買賣,而是先讓有需要的產業可買到碳權。 鄭楚忻說,碳費是一筆龐大基金,可能因業者要求而「變相補助汙染排放源」,未來若以減碳名義補助產業,宛如「左手進、右手出」,就不符公正轉型原則;碳費應該用在建立台灣邁向淨零碳排的基礎建設等各層面,並有客觀公正的管考機制,檢驗是否達到減碳成效等政策目標。 關於台灣碳定價規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長張子敬會中表示,因為不希望碳費只是財政手段,徵收碳費希望訂定差異化,並讓產業認為投資減碳會有好處,才能促成減碳,因此不希望只是單一的數字。

碳費徵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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