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薪資計算2023詳細攻略!(持續更新)

Posted by Ben on June 19, 2020

加班薪資計算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的工時每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雇主可將勞工8週內的正常工作時數分配至其他工作日,但維持單日最多工作8小時,且協調後每週工時最高48小時。 每2週必須要有2日例假日,總計每4週內要有4日例假日與4日休息日。 特休假則是勞工在同一個雇主或是單位下,任職達到一定的期間,獲得的特別休假,隨著任職時間越長特休假天數越多,最多達到30天。 想更加了解特休假的人,可以參考【勞基法特休懶人包 – 特休天數有幾天?怎麼算?可以換錢嗎?】。 而且在例假日被要求出勤,雇主必須額外發放8個小時的工資(即使只出勤1分鐘,也需以8小時計算),另外還要再補給一天的假。

  • 若雇主以底薪來計算加班費,除勞工可依法追補加班費的差額外,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可處雇主新台幣貳萬元以上壹佰萬元以下的罰鍰。
  • 如果公司是發團體業績獎金,因為難以釐清有多少該算在正常工時內銷售,應以勞工全月正常工時佔全部工時的比例來計算。
  • 《勞基法第32條》則提到,如果雇主有需要讓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持續工作,經過工會或勞雇雙方約定同意,可以把時間延長,但每日延長時間加上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當天出勤者依現行法令本可取得加發一倍之工資,如一律折入現行12日國定假日後,將使無出勤義務者額外取得工資;國定假日當天出勤者卻無取得加倍工資,對勞工權益反有減損,有失衡平。 A: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營事業單位,「純勞工」之加班費應以該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辦理;「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後段但書規定,亦應依該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 加班薪資計算2023 惟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84條前段規定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薪資定義辦理。

加班薪資計算: 公司普渡「弄錯一事」員工拜完染病 命理師曝原因:磁場全亂

想知道自己可以領多少加班費其實不困難,只要分清楚是屬於平日加班,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加班,根據標準就可以簡單估算,根據上圖的劃分也可以一目瞭然。 加班費是以勞工的每小時平均工資為基準,而根據勞基法 §2 第 3 項,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經常性給與」指的是有明訂發放標準,每個月都領得到的錢(如:底薪、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績效獎金等)。 例假日加班費: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這個試算系統為最常見的勞工加班費情況,在條件設定中填入勞工月薪,平日工作日、休息日、例假日,若有加班的情事,則分別點選其加班時數,就會跳出像是這樣的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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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業是在「未取得勞工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施行,等於未合法完成「變形工時」程序。 因此若直接要求員工於補班日出勤,應給予休息日加班費(而且彈性放假日因未完成變形程序,該日所有員工理應出勤)。 請注意,若雇主與勞工約定出勤,或因特殊產業屬性而在連假期間需要勞工執勤公務,到底該如何計算薪水,或是哪幾天不得要求員工上班出勤呢? 勞基法§ 36 第 3 項規定, 若勞工在休息日出勤,則其工作時間以勞基法§ 24 第 2 項關於休息日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來計算薪資。

加班薪資計算: 薪資計算細節3:加班費換算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2023年的清明連續假期,兒童節、清明節(民族掃墓節)均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中所規範的國定假日,因此兩日均應放假一日,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這兩天若需員工排班出勤,經勞資協商取得共識後,出勤者應加倍發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答:勞動基準法有關國定假日規定之意旨在保障有出勤義務之勞工當日免於出勤而雇主工資應照給之權益,至原約定無出勤義務者,自無工資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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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計算是每間公司最重要也最麻煩的例行性作業,當月底的結薪日到來,人資跟財務們常常忙到焦頭爛額,除了要打開Excel公式統計出勤,還要從各個系統中彙整出資料後結薪,壓力更大的是薪資計算絕對不容出錯也不能延遲,否則容易引起勞資糾紛。 一般薪資作業的處理,包含了結算薪資前的出勤結算、核對每月勞健保費、以及出勤結算區間同仁之加班與請假等表單申請處理,薪資結算完成後所連動的所得稅、職工福利金等項目,在薄薄的薪資單背後計算過程其實非常繁瑣,除了需符合法規外,更要隨時注意法令的更新。 這篇文章將介紹HR在薪資計算時需著重的5個細節,並分享如何挑選合適的薪資管理系統,讓結薪作業事半功倍。 (2) 因為每 2 週應至少有 2 日的例假日,因此第二週的週六、週日必須為 2 日的例假日,勞工在第一週與第二週最多可連續出勤 12 日。 而在第三週,勞工將在週四達到每 4 週的 160 小時工時上限,因此從第三週的週五開始,因為休息日、例假日以及免出勤日合計,總共可有 10 日連續免出勤。 在一般的狀況下,勞基法規定每 7 日應有 1 日的例假日加上 1 日的休息日,且勞工連續出勤應以 6 加班薪資計算2023 日為限。

加班薪資計算: 月薪制勞工例假日加班費計算例子

特別是在後疫情時代下,GoFace App讓居家辦公的員工也能輕鬆實現遠端打卡,且符合勞基法檢視出勤時間工具規範。 員工只要使用手機、平板以前置鏡頭掃瞄臉部,即可免建置設備進行快速打卡。 若打卡後發現有遺漏或繁忙中忘記打卡,也可以彈性化申請補登,大幅提升團隊的溝通效率。 舉例:打工時薪200元,今日雇主要求加班2小時,加班費為「時薪200元 x 2 x 1.34=536元」。 與全職員工加班費計算方式相同,以工讀生時薪乘上「加乘倍數與加班時數」即可。

然而,勞動部長已表示不會取消,但是會視疫情指揮中心狀況決定是否延後。 舉例來說,Eric 是一名業務,他的底薪是 33,000 元,每個月有交通補助 3,000 元、全勤獎金 2,000 元,在勞基法中討論到工資時,他的月薪應為 38,000 元。 休息日在 2016 年 12 月 6 日《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後正式入法,12 月 23 日起實施。 勞工如果因為職務行為或工作環境所引起的傷害或疾病,法令上稱為「職業災害」,不論雇主有沒有過錯,都可以請公傷假並請領補償。 2023的4/4兒童節、4/5清明節屬國定假日,加上相鄰的週休二日,以及政府機關辦公日曆出勤表「彈性放假」的4/3,因此形成5天連續假期,一般俗稱的「清明連假」。

加班薪資計算: 勞工加班最新消息報你知

提供試算資訊:當天若出勤在1-8小時以內,除原有工資之外,都應統一再給予一日工資;而8小時以上則應再給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給付加班費,作為「加倍發給」的相關措施。 例假日通常是不能加班的,除非遭遇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才能讓勞工工作。 不過雖然都叫做【加班費】,事實上仍有至少四種不同的加班費計算,以下用一張圖表快速說明:工作日 (平日) 加班、休息日加班、例假日加班、國定假日加班。 不知道看完以上加班費計算的規定和範例,大家是否更了解加班費的計算方式,還有平日與不同假日之間的加班費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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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須留意的是,有法定基本天數的「特休」和加班換來的「補休」,卻並非都能遞延至下一個年度。 原則上,員工當年沒休完的「特休」,可經由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補休」則必須以勞雇雙方特休假約定年度最後一天為限,作為最終期限,不可遞延。 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的型式不限於紙本,也可以用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例如: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事業單位內部網站之薪資系統等),或是勞工能隨時取得及可以列印之資料,即已符合法令規定。

加班薪資計算: 請注意!兒童節、清明節均為「國定假日」,員工如出勤應領兩倍薪

※註:(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2) 公營事業單位如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免提繳外,其餘勞工皆比照一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部份產業因其屬性特別,仍需在假期間堅守崗位維持營運,如餐飲業、客運業、批發零售業、醫療業等等,勞動部特別提醒,請事業單位務必確實保障勞工權益,即便當日出勤、也需依法辦理,並和勞工確實約定補休日。 答:按時計酬者係以其約定之每小時工資額(以不低於176元)為基礎,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 勞基法第 30 條就規定,除了每天不能工作超過 8 小時之外,每週的工作時數也不能超過 40 個小時。 所以如果真的要加班,勞基法第 32 條也規定,一天的正常上班時間加上加班時數,不能超過 12 小時,而且一個月的加班總時數不能超過 46 小時。

Q:久任獎金之認定疑義A: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獎金,若非一次發給而係雇主按月發給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列入計算。 因為勞動節是法定的休假日(勞基法§37),也是屬於勞工的國定假日,因此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若原本是排「工作日」,雇主都應該給1天有薪假;若是排班制的公司,五一勞動節遇到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就要給予補假一天(勞基法施行細則§23-1)。 排班時需注意是否碰到國定假日,如國定假日當天遇到休息日、例假,應讓勞工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若國定假日當天為免出勤日(空班),則不用補假。 若當天經勞資雙方協議,將國定假日調至其餘工作日放假,則無須支付雙倍薪水,否則應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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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打工」、「工讀生」、「部分工時」、「時薪制」都可以請領加班費! 部分工時工作者同全時工作者,比照勞基法第30條第1項,每日正常工時上限8小時,每日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小時,加班時數同樣能夠請領加班費。 舉例:每月固定領30,000元,個人業績獎金3,000元,都在正常工時內售出,則平均時薪為「(工資30,000元 + 獎金3,000元)÷ 每月30日 ÷ 每日8小時=138元」。 與國定假日加班費相同,如果加班時數在8小時以內,不論工作時數都加發「1日工資」(計入本薪後當日所得即為2倍日薪);如果加班時數超過8小時,第9、10、11、12小時加班費為「時薪 x 時數 x 2」。

想知道自己可以領多少加班費其實不困難,只要分清楚是屬於平日加班,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加班,根據標準就可以簡單估算。 在勞權受到重視的現今,不管雇主是否故意或是不小心忽略,遺失出勤紀錄和薪資計算錯誤,將會受到政府機關的關注,短期可能會有罰款,中長期則不利公司商譽和雇主品牌。 加班薪資計算2023 加班薪資計算2023 日前面板大廠「群創」遭爆強制員工休假,且須使用自己的特休,甚至沒有假可扣還可以先跟公司預支。

加班薪資計算: 加班費計算範例

Q:曠工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A:勞工曠工當日工資得不發給,惟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 Q: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按件計酬之勞工」疑義A: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按件計酬之勞工」係指勞工之工資中包含依完成工作量所獲致之工資,而此項工資之多寡,足以影響其生活可否維持者而言。 上開情形之勞工,其雇主如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而影響其生活之維持時,自有該款之適用。 HR每月發薪,只要依步驟確認員工、薪資(月薪或日薪)、勞健保、出缺勤、請假加班等資料,系統會一步一步自動結算。 員工的出缺勤,跟薪資息息相關,方便的考勤系統,可以協助紀錄員工的上下班打卡時間、有無遲到早退、是否休假等,使用這些資料,能夠快速結算薪資,對於人資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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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查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 既然經常性給與屬於工資之一部分,那麼工資當然包含底薪及其他一切津貼及獎金,因此加班費係以勞工實領工資之平日每小時之工資額核計,而非以底薪之每小時工資額核計。 若雇主以底薪來計算加班費,除勞工可依法追補加班費的差額外,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可處雇主新台幣貳萬元以上壹佰萬元以下的罰鍰。 如採「排班制」或「變形工時」,要注意必須依照勞工與雇主約定的工作日、休息日和例假出勤與休假,在4月的30天內需要排入4 個例假日與 4 個休假日,以及本次勞動節國定假日。

加班薪資計算: (一) 正常工時計算規定

原處分機關答辯稱:訴願人雖陳業已調整合併至中間休息時間(即2個30分鐘),惟此調整方式,係使勞工於繼續工作開始前即先行休息,應與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之意旨不符。 《104職場力》提醒您,兒童節、清明節均為國定假日,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如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出勤8小時以內者,雇主就應於原月薪外,另再加給1日工資。 加班薪資計算2023 2023年(民國112年)的清明連假(兒童節、清明節)由於緊鄰週休二日後,加上依法彈性調整工作日、形成「5天連假」,因此如屬正常週間出勤、週末休例假日的企業,請注意若員工於連假期間加班出勤,應領「兩倍薪資」。

勞基法裡面很多項目,都提到工資,它是最基礎的計算依據,所以一定要先釐清,工資最簡單來說,是屬於勞務的對價、經常性給予的,都屬於工資。 原則上,只要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事業單位都可適用,但常會遺漏的情況是「未完成八週變形工時」的申請就直接施行、形同違規。 這部分主要是根據《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的規定,當上班日為週一到週五、固定於週六、週日休息的時候,若遇到週二、週四是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原則上將調整週一、週五為放假日,並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 2023的228和平紀念日在週二,由於當週的週一若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上班日(須符合八週彈性工時相關程序)、連同前兩天的週休二日將形成「4天連假」。 總計今年度「清明連假」的休假日為:4/1(休息日)、4/2(例假日)、4/3(彈性放假、性質同休息日)、4/4(兒童節)、4/5(清明節)。

加班薪資計算: 工資匯總打印系統

做這件事情的本質,並不是要大家懷疑公司,而是要讓自己可以確認是否實領到正確的數字,因為這都是自己用非上班時間,辛苦換來的額外薪水。 另本文案例內之團體銷售業績如果係依全店當月業績總額,採級距換算,除了勞工本人之外,還有其他的銷售業績計入其中,而且採級距換算,所以也難以明確釐清有多少是正常工時內之所得。 計算加班費依序要先算出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後,再確認應加乘倍數(勞基法第24條)與加班時數後才能算出來。 從上述函釋來看,除非另有約定外,主管機關之見解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以月薪總額除以30再除以8核計者,即除以240,故按照主管機關解釋,此部分係允許勞雇雙方另外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進行約定。 所以除了底薪之外,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的績效獎金等都要併入計算工資,但年末分紅等獎金則因為不屬於經常性給與,就不算是工資,也不列入加班費平均時薪的計算。 所以除了底薪之外,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的績效獎金等都要併入計算工資,納入加班費時薪計算的範圍,但年末分紅等獎金則因為不屬於經常性給與,就不算是工資,也不列入加班費平均時薪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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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說,從事電腦周邊製造業的新泰工業公司、上市公司一詮精密及上櫃公司精華光學,均使勞工超時工作,且分別是第七次、第六次違反同一規定,僱用勞工人數達百人以上,各遭加重裁罰六十五萬元、六十萬元及六十萬元。 此外,新日興公司因未足額發放勞工加班費及使勞工超時工作,且僱用勞工人數達兩千人,合計遭罰五十一萬元。 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勞基法違規情形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最為嚴重,共有八十五家;其次未逐日記載勞工出、退勤時間有四十九家,未依約給付勞工工資有四十一家。 高虹安助理卻對加班費請領很疑惑,關鍵對話記錄顯示,2020年11月,助理詢問「小兔主任加班費怎麼計算,3700好像有點少」,小兔則回應「加班費不是獎金」,還直言「先前進來加班的時候,應該就是一口價」。 (狀況二)分職位高低給付,也沒距離限制,就算住在公司旁邊一樣有固定津貼,月不論出勤狀況,這些都屬於固定經常性給與,這種情形會被認定屬於工資。 如果是在休息日工作,加班時數在2小時以內,加班費為「時薪 x 時數 x 1.34」,超過2小時的部分為「時薪 x 時數 x 1.67」,超過8小時,後面加班費為「時薪 x 時數 x 2.67」。

加班薪資計算: 加班費怎麼算?加班費時薪多少?一張圖表教你解決 6 大常見問題

確實按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之工資,雇主皆應照給,故絕大多數之司法實務,多數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時,皆會除以30為計算基準,此部分應較無爭議。 然而針對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部分,實務上很多公司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是少於8小時的,例如比較常見的是7小時或7.5小時的狀況。 如在此狀況下衍生爭議時,雇主即必須承擔此部分之風險,建議雇主應就延長工時工資的計算,應該更謹慎完善的進行約定或制定於工作規則或企業內部規程中,以避免衍生爭議(特別是對於約定工時係少於8小時的公司)。 加班薪資計算2023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8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32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24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 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 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8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8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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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工作時間」即是勞工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的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的休息時間。 每週必須要有1日例假日,不能讓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日,總計每2週內要有2日例假日與2日休息日。 加班薪資計算 並且除了出勤當日的工資以外,雇主須給付勞工每小時不等的加班費(參考以上圖片)。

加班薪資計算: 平均工資相關函釋

保全業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1條,其工時標準與正常勞工不一樣,也因此保全人員的基本工資也可能(視工時而定)與正常工時勞工不一樣。 (二)針對延長工時工資計算,一向是主管機關裁罰之重點,雇主建議定期審視加班費的給付標準是否有違法,以避免受罰。 而且這月薪總額,不能只算底薪,包含每月固定會發給的津貼、加給、全勤、績效獎金等都應計入。 免稅的有: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

加班薪資計算: 同步提醒:4/1、4/3性質屬「休息日」出勤應加給、4/2為例假不可要求勞工出勤

即原月薪給付總額為240小時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仍得視為給付240小時之工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據原公式推算,並無不可;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及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 A:關於新工時制度實施後,勞資雙方所約定之工資給付方式如係按日計酬或按時計酬,且明確約定給付及計算方式,其因法定工時制度改變,致正常工作時間必須減少以符法令規定時,雇主按實際工作之日數或時數給付工資,尚難謂其違反勞動法令。 但若勞工與公司間原約定按月計酬,公司片面變更為按時或按日計酬,如實際變更契約內容且損及勞工之權益時,應事先取得雙方協議。 萬不得已如有需要繼續工作,或是雇主與勞工額外另作約定,應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需給予補假休息,因此計算薪資方式需比照前文的「雙倍薪水」支付。 如同文章第一段落所提到的,一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2 小時,因此以一天正常上班 8 小時來說,加班時數不可以超過 4 小時。

國定假日一旦出勤工作的話,即便工作時間未滿 8 小時,雇主仍須給予一整天的工資。 根據勞基法 §30 規定,一般勞工每天的正常工時原則上不能超過 8 小時,且每週不能超過 40 小時。 在「正常工時」以外的工作時間,就是延長工時(加班),雇主必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假設勞工月薪 元,平日每日加班 4 小時、休息日上班並加班、例假日也上班並加班,就會像是這樣的圖表,不過必須注意的是,例假日如沒有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發生,雇主違法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之情況,屬於違法事項,另應依法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根據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7條寫明,天然災害發生時,雇主不宜扣發工資。 且若因應雇主要求而出勤,雇主除了當日工資須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 雖然要點中並無強制規範發生天然災害時要給予薪水或出勤者額外加班費,但員工有權拒絕出勤,雇主不能處以取消全勤或曠職等處分,另外各縣市放假情況不一樣,依照居住地、工作地的不同、上下班交通必經縣市,公司可能會有各種不同狀況的員工,需要人資一一統計,導致薪資難以計算。 A: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通報及起訖時間,應以事業單位所在地政府首長發布之通報為依據,如經宣佈停止工作或勞工確因居住地發生災害無法到工者,工資應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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