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形工時國定假日2023介紹!(小編推薦)

Posted by Tim on August 27, 2019

變形工時國定假日

公司為了人力調度考量,通常不會完全讓員工自己排班 但是排班還是要徵得員工同意 排班前請員工提出一定要排休的日子、排班後給予溝通調整的空間 而且新制上路後,班表最好都要標明哪天是例假日? 另一種情形是,企業先經過合法程序將國定假日都挪移走了(這必須經勞工同意,並明確指定是與哪一天工作日調移),那麼該日就變成正常工作日了,自然也就可以再度變形而形成空班。 另外,本次國慶日只彈性放假一天,因此如果已經合法申請兩周變形工時(註5)的企業,經員工同意後,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實施10/5(六)補班、10/11(五)彈性放假也是合法的。 本局為協助各事業單位制定111年行事曆,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將民國111年紀念日及節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製作成「111年休假日一覽表」,提供政府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兩種制度對照,以供各事業單位參考辦理。 變形工時國定假日2023 3.接收了調移正常工時2小時的工作日,則當日正常工時變成10小時,所以工作超過10小時才開始計算加班費;相對的,如果全日請假,若該假別申請單位以小時計,也會按扣減10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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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但在勞動檢查實務中,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國定假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者仍屬大宗。 考其原由,即在於「國定假日調移」不符合勞動部之要求,亦即,許多事業單位為求簡便,並無在班表上載明國定假日調移之休假日期,僅以國定假日當月份(或前後數個月份)乃至全年度休假總日數已符合法定休假總日數,國定假日調移已概括地得以確明,為抗辯之理由。 變形工時國定假日2023 2.勞動部也曾發布解釋令(註1),說明國定假日(不包含選舉罷免投票日)如果剛好遇到勞工的例假日或休息日,應在其他工作日補休,而補休日期由勞資雙方協商。 四週變形工時制度的超大彈性,常會讓勞資雙方都忘了制度的存在。

變形工時國定假日: 國定假日與工作日調移|法務長專欄

為了讓各行業別有不同的排班需求,政府允許雇主將正常工作時間分配到其他工作日,因而訂出2週、8週、4週變形工時(彈性工時)規定,企業雖能採用變形工時制度彈性調整工作時間,但因為運用上頗為複雜,實務上仍有許多企業主、管理者在排班時未注意到一些原則而違反加班、休假規定。 就有超商、速食店業者未實施變形工時,讓員工連續上班8到12天,也有勞工進公司一陣子後,因為每天都上班10小時,才知道公司原來有實施變形工時。 準此,過往的確曾聞「變形工時10小時逢國定假日而出勤者,應按10小時正常工時加給一倍工資」之見解;惟依前開函釋所示,所稱加發之「一日工資」,指8小時之工資而言,出勤超過8小時仍依延長工時計算,而非加給一倍工資。

承上,於中秋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若雇主違反相關規定,不論是強制出勤、未依法支付加班費,均可開罰2萬至100萬元。 變形工時國定假日2023 (三)《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1條規定,為彈性調整上班日期,以提升行政效率及增進便民服務,配合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所定節日之放假,特訂定本要點。 3.最後 您所提公司排班問問題,公司可基於經營或生產之需要考量如何排班,並公告之,但應依勞基法第36條一例一休之規定,明定哪一天是休息日,哪一天是例假日,以資適法,並可供人資核算加班費之用。

變形工時國定假日: 國定假日加班可以換補休嗎?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第2項)。 只是一旦有調移的需求,則「交代變形週期的起訖」就是必要條件(才能檢視調移結果有無符合變形工時的規範)。 換句話說,如果公司平時都遵循週休二日、不操作變形,僅因偶發狀況才有變形的需求(前後兩次變形需求至少間隔一個變形週期以上),可以等有變形需求時再畫變形週期班表;反之,若經常有變形的需要,則應畫出循環不斷的變形週期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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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行政機關的解釋是如此,但基於企業與員工的關係,基本的『工時』及『工資』是勞資關係最基礎的依存條件。 雖然於法可以說的過去,但有可能會因為公平性的問題,導致員工對公司失去認同及信任,這個問題的價值輕重,還是得由企業主自行來衡量了。 變形工時國定假日2023 不過這項解釋令十分爭議,也引起業界紛紛討論,因國定假日當天如果剛好排到空班的勞工,就會因此少一天假,也不符合國定假日應放假的法規。

變形工時國定假日: 我們的建議是:

但是若是這樣操作,仍必須要注意,該日若本來就是國定假日,那麼就應視為國定假日,而不是空班日,也不能從該日挪移8個小時工時出來,應該要另外指定一天為空班日。 至於有採取變形工時的企業,由於例假日與休息日每個月都不固定,所以事先公佈就更為重要,接下來以雙週、四週與八週變形工時分別舉例說明。 目前禾澄企管顧問公司輔導與授課的主要項目有「問題分析與決策」、「企業經營管理書目導讀與應用工作坊」、「內部管理規範流程及SOP建置」、「合法勞動條件」、「勞動檢查預防及應變」……等微輔導與中長期變革顧問與培訓。 因此,做二休二,務必要先排好,然後指定每一個休息的日子,分別是甚麼日子,因為不同的日子,有沒有工時有沒有本薪,加班費是不一樣的。 接著,有關做二休二的部分,通常大多是二週變形工時去變的,我們先以1週7天來看,把其中1天8小時拆去其他4天,原本是5X8正常工時,加上1例1休,可以變形成 4X10正常工時,加上1例1休,再加上1個因變形而產生的「空班日」。

在說明四週變形工時制度之前,建議夥伴們先瀏覽「變形工時簡介」(排休制算變形工時嗎?照人事行政總處行事曆,就沒有變形工時的問題了嗎?一文搞懂 )、以及「二週變形怎麼變?」(「二週變形工時」概念搞清楚,排班時不再觸法! )兩篇文章,可更有利了解四週變形工時制度的變化。 在雙週84工時的時期,部份企業將國定假日分割,調移至每二週多出來的半天(4小時),以提早實施週休二日。 由於此措施可讓勞工實際免出勤的天數增加,因此主管機關曾允許這樣的分割調移給假。 自從單週40工時以後,這個分割給假的理由已經不存在,若再將國定假日分割給假,則有相當大的機會損及勞工權益(尤其若分割得細,甚至可能被認為未給國定假日),不建議再如此操作。

變形工時國定假日: 變形工時

舉例,週一到週四,每天正常工時由8小時變成10小時,這四天每天2小時共計8小時,所以週五的正常工時8小時就都被挪走了,變成所謂的「空班日」,因此員工就不用出勤了。 其次,由於假別有例假、休息日與休假等,各有不同的加班計算方式,強烈建議把這些假別都放在公司行事曆中予以公佈,尤其是某些企業的任務的需要會把這些假別挪移者,可避免勞工的誤會而產生勞資爭議。 許多小商行像是飲料店、小吃店在每月排班時,容易忽略還有國定假日休假規定,如果要求出勤上班(少給假)又沒有發給加班費,恐挨罰2-100萬! 因此,雇主應在班表上註記好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才不會少給假或算錯薪資。 變形工時國定假日 但不管是補假還是調移,國定假日最終都會落在「工作日」上,換句話說,如果是月薪制勞工,已經有一倍的工作日工資會隨著月薪發給。 所以所謂的「加倍發給」,其實就是除了月薪以外再「加給一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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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勞工可能連續工作24日,僅於24之前2日與後2日有例假為休息,例如2月1、2日休息,自2月3日工作至2月26,於2月27、28日始得再休息。 此外,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49條第1項之限制。 很多企業是在「未取得勞工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施行,等於未合法完成「變形工時」程序。 因此若直接要求員工於補班日出勤,應給予休息日加班費(而且彈性放假日因未完成變形程序,該日所有員工理應出勤)。 這部分因為其當日原本8小時的薪資,已經被挪移到前面4天每天2小時了,所以這一天的加班費,就是勞基法第24條第1項延長工作時間加班的概念,也就是前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4/3;第3小時至第1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5/3。 其中,二週與四週變形工時,有個規定,是可以把一天正常工作時間的8小時,挪移到其他正常工作日。

變形工時國定假日: (112年) 國定假日一次看

實施兩週、四週變形工時的企業規定調整排班,可能會出現空班日,而勞動部在106年曾發布一項解釋令(住2),說明企業如果已採彈性工時,將工作時間分配到其他工作日,導致某日形成空班,當天遇到國定假日的話,則不用補假。 如採「排班制」或「變形工時」,要注意必須依照勞工與雇主約定的工作日、休息日和例假出勤與休假,在4月的30天內需要排入4 個例假日與 4 個休假日,以及本次的清明節、兒童節2個國定假日補假。 《104職場力》提醒您,兒童節、清明節均為國定假日,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如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出勤8小時以內者,雇主就應於原月薪外,另再加給1日工資。 超過8小時部分,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給付加班費。 過年放完10天連假,緊接著2月就有2天週六得補班(2月4日、2月18日),公司若比照「政府行事曆」直接要求員工補班,就不用給加班費嗎? 若是排班制、實施變形工時的餐飲、零售服務業,公司通常會要求員工在連續假期期間配合出勤上班,春節連假期間加班費如何計算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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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班表G與班表H均違反了「七休一」,屬違法班表;且班表H太集中排休,使得第二週全無例假,更是不當。
  • 因此,企業實際在運作實施時,恐怕還需要留意公平性,也能避免員工抱怨。
  • 舉例,週一到週四,每天正常工時由8小時變成10小時,這四天每天2小時共計8小時,所以週五的正常工時8小時就都被挪走了,變成所謂的「空班日」,因此員工就不用出勤了。
  • 此外,除了特休以外,包括「補休」、「彈休」都不可以要求員工在指定日期休假,現行法規規範,「特休」、「補休」皆屬勞工權益,應由勞工自主安排。
  • 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這幾日,媒體大幅報導,表示一例一休又出現了新的後門,因為勞動部有出函釋,表示因為變形工時產生的空班日,若是加班,不需要以4小時為一單位;而且若是碰上國定假日,也不用補假。 一例一休修法後同步刪除七日國定假日,目前勞工的國定假日不再由勞基法施行細則訂定,而回歸內政部所管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使公務人員及勞工之國定假日趨於一致,BUT! 如前所述既然所有單位都能採用二週變形工時而產生空班,那麼只要懂得運用,事業單位在經過與勞工「協商」後,導致排定的空班「剛好」都與國定假日重疊,那麼,國定假日的意義也形同虛設了。 0工時 1本薪,這天與變形空班日不同,這天已經有1的本薪在裡面,且這天的前8小時不是延長工時,也就是說理論上,這8小時已經給薪了,所以若是雇主請勞工出勤,這8小時變成是雙方約定,可以給,也可以不給(已給本薪1),不過一般而言,這天完全不給的話,大概沒人願意出勤,建議給1倍。 這時候雇主就需要根據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的延長工時倍率來計算薪資,分為延長工時2小時以內的「 1 又 ⅓  倍」(約為1.33333倍,無條件進入至1.34倍才不會有勞資爭議哦!),以及延長工時第 3 到 4 小時的「 變形工時國定假日 1 又 ⅔ 倍」(1.67倍)。

變形工時國定假日: 遇到免出勤日(空班日),不需另給補假

● 班表J、班表K是「做一休一」、「做二休二」(俗稱四班二輪)的班表,為二週變形的再變化,雙週工時會因為起迄始日是工作日或排休日,致使總正常工時在60至80小時之間遊走,但都在法定標準80小時之內,故可能會有優於法令的免出勤日。 您的問題其實與變形工時關係不大 基本上國定假日只要是遇到工作日,就是放假 法令依據是勞基法第37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與勞基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細讀前揭函釋,應可理解為:基於變形工時制度調整工作時間之第9、第10小時,為自其他工作日彈性調移而來,並不影響其勞動契約之月薪內涵乃「每月30日、每日8小時」之本質。 若再比對變形工時之特休仍按一日8小時給予、未休特休與原領工資之「一日工資」依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除以30計算(同樣為一日8小時之結果,與變形工時無涉),亦可獲得相同之結論。 是以國定假日出勤之加班費,不論是否按變形工時制度調整工作時間,其計算原則皆同,即出勤8小時內一律加給一日8小時工資(投票日為例外,當日0時至24時按實際出勤時數加給一倍);出勤超過8小時者,一律回歸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辦理。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應放假之日,雖均應休假,惟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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