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補假原則2023詳盡懶人包!(小編推薦)

Posted by Eric on February 18, 2019

國定假日補假原則

此外也應注意,若雇主與勞工約定出勤,或因特殊產業屬性而在連假期間需要勞工執勤公務,在連假期間依據不同屬性的休假日、薪水計算都不相同,甚至其中有不得要求員工上班出勤的日子(例假)請看《104職場力》 的相關整理。 根據「中華民國112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的整理,總放假日116天中,3日以上的連續假期共有8個,假期數最長的為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共10天,其次為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俗稱清明連假)共5天。 根據「中華民國112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以及上文段落的整理,今年的總放假日116天中,3日以上的連續假期共有8個,假期數最長的為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共10天,其次為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俗稱清明連假)共5天。 當然,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如果是4月30日出勤,屬於休息日,僱主應於原月薪之外,以時薪計算支付加班費。 如採「排班制」或「變形工時」,要注意必須依照勞工與雇主約定的工作日、休息日和例假出勤與休假,在4月的30天內需要排入4 個例假日與 4 個休假日,以及本次的清明節、兒童節2個國定假日補假。

國定假日補假原則

又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休假,遇勞工之例假或因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時間者,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至於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 國定假日補假原則2023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但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如遇到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日期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國定假日補假原則2023 勞動部說明,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工作時,工資應加倍發給,即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天工資。

國定假日補假原則: 勞資Q&A

首先,如果企業打算跟著「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上班日行事曆,應該要先注意自己公司是否適用、並合法完成「變形工時」的申請。 許多小商行像是飲料店、小吃店在每月排班時,容易忽略還有國定假日休假規定,如果要求出勤上班(少給假)又沒有發給加班費,恐挨罰2-100萬! 因此,雇主應在班表上註記好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才不會少給假或算錯薪資。 2.勞動部也曾發布解釋令(註1),說明國定假日(不包含選舉罷免投票日)如果剛好遇到勞工的例假日或休息日,應在其他工作日補休,而補休日期由勞資雙方協商。

勞動部表示,為齊一《勞動基準法》新制,將採取「宣導」、「輔導」、「檢查」及「檢查後協助改善」4大措施,並結合各地方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資源,持續以宣導、輔導等多元措施協助事業單位調適及落實法令,以達到落實週休二日、縮減勞工工時之立法目的。 以目前現有規定,雇主很容易採取事先排班的方式,主張國定假日該時薪制的勞工沒有排班,導致該勞工喪失了國定假日應有的權益。 但是,我們從勞基法這幾個條文之中,實在看不出時薪制勞工有被法律排除應有權益的狀況。 理論上例假日是不允許加班的,休息日的加班則是依據勞基法第24條,前二小時的工資是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另再加給1又1/3,後六小時加給1又2/3,第九至十二小時加給2又2/3(因第九小時以後,已沒有前面八小時的本薪了)。 簡單說明一下,第36條講的是例假日、休息日,第37條講的是國定假日,第38條講的是特休。 然後第39條告訴我們,這四種日子都應該要放假,且工資是要照算的。

國定假日補假原則: 雇主若違反相關規定,該如何自救?

另外,2007年7月1日起,台灣的基本工資在經歷10年未調整的狀況下,月薪由每月15,840元調高為17,280元;時薪方面,由原來的66元調高至95元。 2/4(五)剛好在春節連假期間被安排為彈性放假,而1/22為那天的補班日。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 但為形成連假,將9/20工作日與9/11休息日對調,對調後9/20屬性為休息日、9/11屬性為工作日。

如果雇主徵得勞工的同意,使其於 1 月 2 日上班,出勤 8 小時內,均須「額外」給付 150 元 × 8 小時= 1200 元。 (莊董的生活情報讚 整理) 【2022行事曆(民國111年)】一張表秒懂國定假日,連假補班,農民曆111年,勞動節,端午,中秋,國慶連假.. 2.需經過工會同意,無工會者,需經勞資會議同意:甲公司應將要適用變形工時(如本次的八週變形工時)這個提案,送交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讓公司可使用變形工時制度。

國定假日補假原則: 度 連續假期 屬性圖表分析與執行注意事項

部分工時勞工的工作時間樣態非常多,有的可能是每週一到週五,每天工作4小時;也可能是每週一三五,每天工作8小時;或是只有週六日,每天工作6小時;又或是每個月底排下個月的班,再看哪幾天要出勤。 但也有部分職業,因為工作性質不適用勞基法,就會依照其他法令規範。 其中,像是醫事人員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軍公教也有各自專屬的法令。 而因為出勤、放假的規範都有所不同,因此勞動節當天也不見得能夠放假。 國定假日補假原則 總計今年度「清明連假」的休假日為:4/1(休息日)、4/2(例假日)、4/3(彈性放假、性質同休息日)、4/4(兒童節)、4/5(清明節)。

國定假日補假原則

勞工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另一種情況是公司並未實施變形工時,因此無法配合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等同於小琪到職時只和其約定按正常工時週一至週五出勤,休假日為星期六、日,則她在2月4日補行上班就屬於休息日加班,公司需依法用「休息日加班費率」發給加班費。 但參照 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均應休假,亦即勞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國定假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 不過根據內政部所頒定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1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 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國定假日補假原則: 彈性放假、補班怎麼算?

原則上,雇主不得要求員工出勤,除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可以按勞動基準法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請求員工上班,但須加發1日之工資,還得事後補假。 而若是5月2日出勤,屬於國定假日,雇主應於原月薪之外,再加給1日之工資。 採「排班制」或「變形工時」之行業的讀者,您的公司並非參考政府的辦公日曆表出勤,1/1 元旦當天仍要依照勞工和雇主之間約定的工作日、休息日及例假日,注意出勤與休假。

此外,勞動部在今年10月底發布一則新函釋「3人以下企業不需開勞資會議」(原先規定即使勞工人數3人以下仍要舉辦),也就是說3人以下微型企業只要徵得個別勞工的同意就能實施變形工時,但僱用4名員工以上的公司,仍然得召開勞資會議和員工協議調整工時。 因此,適用勞動部主管勞動基準法的民間事業單位,僅能從勞基法角度來看如何合法比照政府機關辦公行事曆讓員工出勤。 雇主排班時需注意是否碰到國定假日,如國定假日當天遇到休息日、例假,應讓勞工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若國定假日當天為免出勤日(空班),則不用補假。

國定假日補假原則: 國定假日遇例假或休息日是否仍須補假?

這部分空間比較大,原則上,若是正常週休二日公司,國定假日碰到週六,補在前一天,碰到週日,補在後一天工作日。 也可事後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另行協議排定,該補休日就視為是勞工的國定假日。 國定假日補假原則 這裡指的是,例如假設四週變形工時行業,週一至週四每天工作10小時,這裡就達到一週工時40小時了,而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而週五則是因為變形工時調整的免出勤日,也就是變形工時產生之休息日。

小編劃重點:以每小時工資額200元為例計算,兒童節、清明節兩天中任一日出勤的員工除原薪資外,可額外再獲得:(每小時工資)200元×8小時=1,600元,等於「原薪資+1,600元」的單日薪水。 如果沒有特別和新進員工約定出勤日期,直接因為員工10/11未出勤扣一日薪或扣一日假,會有短少發給薪資或影響員工請假權益的問題;最常見的,是公司因為工資沒有全額給付而違法,將遭受到主管機關的裁罰。 休息日若是加班,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加班費,為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而補假當日視為國定假日,原休息日或例假日之性質不變,如果勞工於原休息日出勤,雖然適逢國定假日,但當日仍視同休息日出勤核計工資,如果勞工於補假日出勤,則視同國定假日出勤計薪。 首要說明的是,例假日只有在遭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並且雇主認為有必要繼續工作的時候,才能夠要求員工回公司上班。

國定假日補假原則: 一、公司比照政府行事曆要求員工補班、實施彈性放假,須先實施「變形工時」

另外,僱用部分工時人員,如果已事先約定好固定工作日,也適用國定假日調移規定(註6)。 然而雇主最容易誤認時薪、日薪制勞工的給薪規定,以為調移了國定假日或當天臨時無人力需求,就可以讓員工休息,不需發給薪水。 此外《104職場力》的專欄文章〈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一般公司企業都能一體適用嗎? |法律小教室〉也提醒各大企業人資,民間企業的放假還需要符合勞基法或其他法令,正確作法應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特別是常出現的「需要補班」情況很容易誤觸違法延長工時的議題,雇主不可不慎。 勞動部表示,「5月1日勞動節」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本(105)年「5月1日勞動節」為星期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國定假日補假原則

上開規定除了「勞動節」即5月1日之外,所稱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所指為何? 提供試算資訊:當天若出勤在1-8小時以內,除原有工資之外,都應統一再給予一日工資;而8小時以上則應再給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給付加班費,作為「加倍發給」的相關措施。 因此經此調整後,2月25日、2月27日兩日轉變為休息日,雇主如於這兩日要求勞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而2月18日則變成上班日)。 2月26日和2月28日則維持原先的例假、國定假日屬性,因此連起來在2月25日至28日為俗稱的「228連假」。 註2:可參考2020年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臉書貼文,以及2017年5月26日yahoo新聞-6/1新到職勞工哭了 端午節6/3補班得照上班沒加班費(勞動部針對106年端午連假實施先補班後補假期間員工到離職出勤薪水計算說明)。

國定假日補假原則: 法律論壇

(一)要先說在前頭的,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的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是「適用在政府行政機關」,並不當然適用在一般公司。 以月薪36000元為例,推算出勤8小時,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在元旦連假期間,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3項參照)。 此時勞工每7 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本文摘自《吉吉,護法現身!律師教你生活法律85招》一書,由法治國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王泓鑫與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張明宏所著,以下為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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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是僱用工作日不固定的臨時人員,雇主只要國定假日當天不安排人員上班,就沒有工資加倍發給的問題。 但看到這裡,有部分業者可能會擔心,照這樣調整下去,豈不是大大增加人事成本? 國定假日補假原則 其實,勞動部目前允許某些產業可以進行四週或八週彈性工時,符合條件之企業在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可以在每一個週期下,以符合每兩週兩例或八週有八例八休的原則,去調整例假日及休息日。 再把國定假日和正常工作日對調,原本應放的假,挪移到別天放假。 調移後的「國定假日」變成正常工作日,因此員工當天上班就不須多給一倍薪資,也因符合條件的企業可運用調移國定假日方式來節省人力成本。

國定假日補假原則: 休假日、例假、國定假日、特休,老闆可以要求你上班嗎?

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日期是1月22日及1月29日。 假設某勞工的月薪是30,000元,目前多以30日計算,一天就是1,000元(每天以8小時計算)。 碰上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這四種日子,不用出勤也有一天的薪水。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明文規定,勞工是指「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也就是只要是在勞基法規範下的受僱者,都能在勞動節這天依法放假。 此外由於 時薪制 的讀者,無法採用「變形工時」制度,所以仍應依照《勞基法》第 36 條「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的原則安排休息日,當連續工作日達到第 6 天的時候,雇主應另外計算休息日的加班費。 而是要進一步召開勞資會議、並做成同意依政府辦公行事曆休假補班之決議(有企業工會的公司必須由工會同意),並公告週知,以符合勞基法第30條第3項規定程序。

如採「排班制」或「變形工時」,要注意必須依照勞工與雇主約定的工作日、休息日和例假出勤與休假,2月應排入4個例假日、4個休假日,以及1個國定假日(二二八紀念日)。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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